更新时间:2024-06-23 16:10
民用航空器标志即我们常说的飞机号、机尾号、注册号,它是飞机的一个重要识别标志,在世界范围内绝无重号,没有这个编号的民用航空器是不允许作为任何飞行,即使是刚出厂的新飞机,作为试飞或是交接给客户的转场飞行等等。 民用航空器标志是有严格规定的,如何编排,如何在航空器上绘制等等,并不是哪一家航空公司或是哪一个国家随意制定、更改的。
国籍标志(Nationality Mark)是识别航空器国籍的标志;
登记标志(Registration Mark)是航空器登记国在航空器登记后给定的标志。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于1949年2月8曰通过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7《航空器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这是一个国际标准。1981年7月30日通过了附件7的第4次修改、各缔约国的规定如与附件7的规定有差异时,应通知国际民航组织备案认可,并在该附件7的附录中加以说明。
国籍标志选定规则:国籍标志须从国际电联(Intelnational Telecommnication Union)分配给登记国的无线电呼叫信号中的国籍代号系列中选择。须将国籍标志通知国际民航组织。
(1)由来: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于1969年1月23日通过了附件7第3次修改,并了同年5月对日生效、引进了“共用标志”、“并用标志登记当局”、“国际经营机构”等词,按《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七十七条规定,预期不以国家形式登记航空器的可以采用共用标志。
(2)共用标志的确定规则:共用标志须从国际电联分配给国际民航组织的无线电呼叫信号的代号系列中选定。由国际民航组织给共用标志登记当局指定共用标志.
例如,1983年间月2日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会议决定,阿拉伯航空货运公司(约旦和伊拉克联营)联合登记的航空器具有共用标志4YB,由约旦保存并登记,承担公约规定的登记国的责任。
一般规定:登记标志须是字母、数字或者两者的组合,列在国籍标志之后,第一位是字母的,则国籍标志与登记标志之间应有一短划。
临时登记标志:对于尚未取得国籍登记证的航空器。CCAR-45部规定。当用于试验和表演飞行,为支付出口的调机飞行(在国外交付时)以及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申请临时登记标志。具有临时登记标志的航空器不得从事客货运输及其他经营活动。
中国关于民用航空器标志的相关规定:
1.中国航空器的国籍标志:按照前面所列原则,我国选定拉丁字母“B”为中国航空器的国籍标志,并在我国恢复在国际民航组织中的合法地位不久,便通知了国际民航组织,得到了认可,已载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7的附录中。
2.中国航空器的登记标志:由数位数字、字母或其组合而成,列在国籍标志B之后,两者之间有一短划、由于我国航空器登记标志基本采用四位阿拉伯数字,即登记标志的第一位是数字,与国籍标志之间有一短划,与公约附件7的规定有差异,但登记标志第一位也可用字母,其前有一短划,与附件7无差异。
3.按我国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国籍和登记的规定》,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必须在其外表标明规定的国籍、登记的标志。
国籍和登记标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标志(拉丁字母B)和登记标志(数个阿拉伯数字或者阿拉伯数字后缀拉丁字母)组成。在国籍标志(B)和登记标志(阿拉伯数字)之间有一短连接线。
4.绘制标志必须符合规定:
(1)固定翼航空器的国籍和登记标志喷涂在机翼和尾翼之间的机身两例或垂直尾翼两侧,以及右机翼的上表面、左机翼的下表面。
(2)旋翼航空器喷涂在尾梁两例或垂直尾翼两侧。
(3)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航空器要在航空器前部适当位置绘制五星红旗。
中国民航局只对航空器国籍、登记标志进行管理和控制。航空器外部的其他图案(合航徽、彩条、公司名称字样)由企业自行确定,但需将设计图以三面工程图纸的形式上报民航局备案。
我国民用飞机的登记标志即注册编号比较混乱,以前曾有明确规定:注册编号是唯一的,即每个注册编号只对应一架飞机。如果该机退役、失事过报废等不能再使用,则此编号永远空缺,不再编到其它飞机上。但此规定已更改,注册编号可重复使用,但仍遵循国际规定,不出现重号(同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