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8-08 13:50
民革中央画院是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委员会领导的,以民革党内从事美术工作的艺术家和与民革有联系的海内外美术家自愿结合为主体的文化机构。
画院的宗旨是,继承和发扬孙中山先生爱国、革命和不断进步的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繁荣发展具有时代精神的书画艺术,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明文明建设,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祖国和平统一,促进同世界各国人民的文化交流。
画院联系并团结民革各地书画组织,积极培养和推介民革的优秀中青年书画艺术家,充分发挥书画工作的特点和优势,为履行参政党的职能服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民革中央原主席周铁农先生担任画院名誉院长,著名国画家宋雨桂先生担任院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委员会中央画院”。简称为“民革中央画院”。
第二条 该院系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委员会领导的,以民革党内从事美术工作的艺术家和海内外美术家自愿结合为主体的文化机构。
第三条 该院的宗旨是:继承和发扬孙中山先生爱国、革命和不断进步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繁荣发展具有时代精神的书画艺术,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祖国和平统一,促进同世界各国人民的文化交流。
该院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遵守道德风尚。
第四条 该院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工作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该院的工作任务是:
一、联系并团结民革全国各地书画组织,发挥书画工作的特点和优势,为履行参政党的职能服务;
二、积极培养和推介民革的优秀中青年美术家;
三、适应市场需求,实现民革书画工作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该院的业务范围是:
一、举办书画艺术研讨会;
二、组织书画家采风、写生、交流、创作;
三、举办书画艺术展览;
四、举办书画艺术讲座和书画培训;
五、组织民革各地书画组织之间开展学术交流;
六、开展与港澳台及海外美术机构和美术家的联谊与学术交流;
七、组织编辑出版学术刊物及画册;
八、积极开展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任免
第七条 该院设名誉院长一人。
第八条 该院设顾问若干人,担任顾问的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民革中央领导同志(含已退下来的);
二、海内外有名望的书画艺术界人士;
三、与该院有联系的有关单位领导同志。
第九条 该院设院长一人,副院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以上人员由民革中央主席办公会议任免。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院长、副院长、秘书长组成院务委员会。院务委员会对民革中央负责。
第十条 该院设专家艺术委员会。实行聘任制,任期五年,可以连任。专家艺术委员会成员由画院颁发聘书。
专家艺术委员会指导该院的艺术活动。
第十一条 该院设理事会,为画院的协商机构。由个人理事和团体理事(单位)组成,任期五年。理事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等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个人理事实行聘任制,由院务委员会决定;
团体理事(单位)由民革各地书画组织担任。由团体理事单位推荐一名代表参加理事会。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二条 该院设专职画家,实行聘任制。由院务委员会决定。
专职画家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 该院设工作机构。
一、秘书长办公会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负责人组成;
二、工作机构设办公室、创作部、展览部、联络部、培训部、编辑部等;
三、副秘书长及各工作机构负责人由院务委员会决定,实行聘任制。
第四章 资产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四条 该院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该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任务和业务范围,不得挪做他用。
第十六条 该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
第十七条 该院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