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2-24 03:52
在生产环境中长期接触氯乙烯气体所引起的神经、消化、呼吸等系统病变以及导致肢端溶骨症或肝血管肉瘤的临床改变,称氯乙烯中毒。工业上接触氯乙烯主要用作制造聚氯乙烯单体,其中清釜工接触最多,其次为离心、干燥或抢修中。氯乙烯主要以气体形式经呼吸道进入人体,也可经皮肤进入。人在30g/立方米浓度下有头晕、羞明、恶心、呕吐;180g/立方米浓度时,可出现麻醉 症状。
急性氯乙烯中毒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短时间内吸入大剂量氯乙烯气体所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抑制为主要表现的全身性疾病;慢性氯乙烯中毒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较长时期接触氯乙烯气体引起的以肝脾损害为主要表现,以及肢端溶骨症、肝血管肉瘤等为特点的全身性疾病。
氯乙烯(vinyl chloride,VC)化学式H2C=CHCl,分子量62.50。常温常压下为无色气体,略带芳香味,加压冷凝易液化成液体。沸点-13.9℃。闪点-78℃。蒸气密度2.15g/L。蒸气压403.5kPa(25.7℃)。易燃、易爆,与空气混合物爆炸限3.6%~26.4% (容积百分比,V/V)。微溶于水; 溶于乙醇和醚、四氯化碳等。热解时有氯化氢、光气、一氧化碳等释出。
氯乙烯合成过程中,在转化器、分馏塔、贮槽、压缩机及聚合反应的聚合釜、离心机处都可能接触到氯乙烯,特别是进入聚合釜内清洗、抢修及意外事故时,接触浓度最高。
大鼠经口LD50: 500 mg/kg; 吸入LC50: 18 pph/15M。小鼠吸入LCL0: 20 pph/30M。属低毒类。主要经呼吸道吸收。志愿者的肺吸收率42%,不受空气中氯乙烯浓度影响;停止接触后,呼出气氯乙烯浓度立即下降,故认为通过肺排除很少。氯乙烯及其代谢产物大部分经肾排出。尿中代谢物是硫化二乙醇酸、S-半胱氨酸、N-乙酰-S-半胱氨酸。Williamson认为含半胱氨酸代谢物是氯乙烯与肝非蛋白巯基物质的反应产物。短期接触氯乙烯的实验动物,谷胱甘肽酶活性和肝中非蛋白巯基上升,而接触高浓度氯乙烯的动物出现巯基进行性损耗。故认为肝非蛋白巯基在氯乙烯解毒、保护机体过程中起重要作用。尿中的硫化二乙醇酸可作为氯乙烯生物接触指标。
急性中毒和麻醉作用:短时间吸入大量氯乙烯,因其麻醉作用而产生中枢神经抑制,可导致急性中毒。兔和狗于437.8g/m3(17.1 %)的浓度下1分钟即引起麻醉,但移离后可恢复。人于10.4g/m3浓度下5分钟尚无何感觉; 15.6g/m3下略有不适; 31.2~41.6g/m3下有头昏、羞明、呕吐等主诉。麻醉阈浓度为182g/m3。
1.急性中毒主要表现是对中枢神经系统呈现麻醉作用。
⑴刺激反应:表现为一过性上呼吸道粘膜刺激症状,眼球结膜充血、咽部充血、轻咳等,肺部无阳性体征,亦无麻醉症状。
⑵轻度中毒:呈麻醉前期症状,有眩晕、头痛、无力、恶心、胸闷、嗜睡、步态蹒跚等症状。并可出现心率减慢、血压降低等体征。如及时脱离现场,吸新鲜空气,即可恢复。
⑶重度中毒:上述症状加重,可出意识障碍,甚至昏迷、抽搐、燥动、血压下降等,可因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根据短时间内吸入较高浓度氯乙烯的接触史,出现以麻醉症状为主的临床表现,结合现场卫生学调查及空气中氯乙烯浓度测定资料,排除其他疾病,可作出急性中毒诊断。
2.慢性中毒 长期接触氯乙烯,对人体健康可产生多系统不同程度的影响,如神经衰弱症候群、雷诺综合症、周围神经病、肢端溶骨症、肝脏肿大、肝功异常、血小板减少等。
1.诊断原则
⑴ 急性氯乙烯中毒
短时间内吸入大剂量氯乙烯气体,出现以中枢神经系统麻醉为主要临床表现,并排除其它病因,方可诊断为急性氯乙烯中毒。
⑵慢性氯乙烯中毒
有长期接触氯乙烯的职业史,主要有肝脏和/或脾脏损害、肢端溶骨症及肝血管肉瘤等临床表现,结合实验室检查、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进行综合分析,并排除其它疾病引起的类似损害,方可诊断为慢性氯乙烯中毒。
2.诊断分级标准
⑴急性氯乙烯中毒
①轻度中毒:出现轻度意识障碍。
②重度中毒:具有下列表现之-者:
a)中度以上意识障碍;
b)呼吸、循环衰竭。
⑵慢性氯乙烯中毒
①轻度中毒:出现乏力、恶心、食欲不振等全身症状且伴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肝脏胀痛、肿大;
b)肝功能试验轻度异常;
c)雷诺氏症;
②中度中毒:前述全身症状加重,且具下列表现之一者:
a)肢端溶骨症;
b)肝脏进行性肿大;
c)肝功能试验持续异常;
d)脾脏肿大。
③重度中毒:肝硬化。
1.处理原则
⑴治疗惊则
①急性中毒:应迅速将中毒患者移至空气新鲜处,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服,用清水清洗被污染的皮肤,注意保暖,卧床休息。急救措施和对症治疗原则与内科相同。
②慢性中毒:可给予保肝及对症治疗。符合外科手术指征者,可行脾脏切除术。肢端溶骨症患者应尽早脱离接触。
⑵其它处理
①急性中毒:
a)轻度中毒者治愈后,可返回原岗位工作;
b)重度中毒者治愈后,应调离有毒作业岗位。
②慢性中毒
a)轻度中毒和中度中毒治愈后,一般应调离有毒有害作业岗位;
b)重度中毒者应调离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应予以适当的治疗和长期休息,如需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按GB/T16180处理。
1.加强生产设备及管道的密闭和通风,将车间空气中氯乙烯的浓度控制在职业接触限值以内。
2.加强健康监护,每年体检1次,接触浓度高者每1~2年作手指X线检查,并查肝功。精神、神经系统疾病、肝肾疾病及慢性皮肤病患者禁止从事氯乙烯作业。
3.进釜出料和清洗之前,先通风,或用高压水冲洗,佩戴防护服和送风式防毒面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