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1-19 14:05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可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8年11月2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2008】36号文发布(以下简称36令)。其中第一条指出“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规定:“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1)从事生产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商业、物流等企业从业人员;
(2)质量管理咨询机构、认证机构等相关人员;
(3)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及相关工作的人员。
(4)有志于加入质量事业领域的各类人员等。
参加质量检验员人员能力验证需向指定的单位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培养培训,经过培养培训学时达标者,可获得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认可技术研究中心颁发的《学时证明》,凭借《学时证明》可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认可技术研究中心人员能力验证综合服务平台参加相应专业的人员能力验证。
经培养培训学时达标并人员能力验证合格者,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认可技术研究中心颁发质量检验员人员能力验证证书,并可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认可技术研究中心官网查询验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认可技术研究中心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直属正司级事业单位 ,是我国国家层面从事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研究的科研机构和智库型机构,以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政策理论、学术研究、监管辅助、标准研究、从业人员能力提升为主要职责。
《36号令》第二条指出“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36号令》指出: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
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见《36号令》附件一。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前述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者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检测单位资质原则上每年集中审批一次,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检测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三份;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4)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5)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甲级资质的,还需提交近三年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的委托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检测单位可以同时申请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
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
检测单位的人员配备、业绩、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要求见下表所示:
检测单位的检测能力要求见下表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