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25 11:31
河流上建坝形成水库后,受到水库回水淹没及影响的土地、林场、矿产资源、居民点、城市集镇、工矿企业、交通线路、文物古迹及其他,都属于水库淹没内容。
指因兴修水库而必须废弃、拆迁、加固、防护的田地、林场、牧场、工厂、矿山、道路、桥梁、房屋、名胜古迹,以及必要的工程设施和相应的居民迁移所造成的物资与经济损失。有时还要包括水库附近在回水范围以外地区因地下水位升高而造成的浸渍损失。
淹没损失的大小取决于枢纽工程筑坝的高低,水库面积与容积的大小,库区的河谷地貌形态、自然资源、社会资源和经济发展状态。淹没损失的性质需视不同的经济对象和它们所处库区不同部位而有区别。可归纳为以下3类:①就损失时间而言,可分为永久性和临时性损失。②就损失程度而言,有的可迁移或保护、有的不可迁移和保护,后者则完全失去本身的使用价值。③就所在的空间而言,有直接的和间接的损失。所以在进行淹没处理时,要针对淹没对象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水库淹没处理的规划设计工作,包括水库淹没处理范围的确定,水库淹没实物指标的调查,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专业项目复建的规划设计,水库水域的开发利用、库底清理的筹划,以及水库淹没处理补偿投资的编制等任务。
包括水库淹没区及因水库蓄水而引起的浸没、坍岸、滑坡、岩溶地区排洪不畅和其他受水库蓄水影响的地区。水库淹没区又常区分为经常淹没区和临时淹没区。
(1)经常淹没区。通常指正常蓄水位以下,受库水位持续或反复淹没的地区,但多年调节水库的正常蓄水位并不每年都能达到。
(2)临时淹没区。为正常蓄水位以上受水库洪水壅高的沿程回水以及风浪、船行波爬高、冰塞壅水淹没的地区。1996年11月中国电力工业部发布的《水电工程淹没处理规划设计规范》(DL/T5064—1996)规定,水库淹没处理设计洪水标准,应根据淹没对象的重要性,水库调节性能及运用方式,在安全、经济的原则下,在下表所列范围内选择。表中未列的铁路、公路等专项设施的设计洪水标准,宜按各专业规范选定。水库沿程的设计回水位,还应根据河流输沙量的大小,考虑10~30年的泥沙淤积影响。
在确定淹没处理范围时,还应考虑:①在回水影响不显著的坝前段,要在正常蓄水位之上设置0.5~1.0m的安全超高。②对水库末端洪水回水位与同频率天然洪水位的封闭,采取垂直封闭还是水平封闭,要根据其影响程度研究确定。垂直封闭系按某一频率洪水回水位与天然洪水位之间一定水位差处(如0.3 m处)垂直连接封闭,而水平封闭系在一定水位差处,洪水回水位线向上游水平延伸与天然洪水位线相交封闭,如图1所示。
(3)浸没影响区。水库蓄水后,在一定地质条件下,库岸地下水位升高而形成土壤次生盐碱化、沼泽化、建筑物地基沉陷及翻浆等现象的地区。预测浸没范围所依据的水库水位,常采用正常蓄水位或一年之内持续时间在两个月以上的运行水位。
(4)塌岸、滑坡地段。由于水库蓄水而使库岸受风浪冲击、水流侵蚀,使库岸坡形改变,岩石抗剪强度减弱及水位涨落引起库岸地下水动水压力变化而发生库岸再造变形的地段。一般预测5~10年内可能出现的坍滑地段,列为影响处理范围。
(5)喀斯特影响区。在喀斯特地貌发育的石灰岩地区,流入水库的暗河出口,因受库水位顶托或泥沙淤堵,致使库边或邻谷暗河入口处(漏斗、落水洞)的地面水排泄不畅或断绝其排水出路而加重了内涝;当地面高程低于库水位的地方,将受倒灌淹没;库区若有贯穿性溶洞会产生渗漏淹没。
(6)库周影响区。水库蓄水后,失去生产生活条件而必须采取措施的库边或孤岛上的居民点,以及引水式电站形成的脱水影响地段。
水库淹没处理补偿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社会经济问题,既关系到移民妥善安置和各种淹没对象得到合理恢复,又关系到正确处理国家、建设单位、地方政府、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各方面之间的利益,还遇到补偿与发展的关系,同时,与当时当地国家的政策、经济、政治状况也有较大关系。中国几十年来的移民安置状况,淹没损失补偿标准是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增长与移民政策的完善而逐步提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