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11 14:19
水泵噪声又称水泵噪音、水泵声振动、水泵声噪声,属于物理性质上的噪声。综合来讲,水泵噪声就是水泵在运行时产生的不规则的、间歇的、连续的或随机的噪声。水泵噪声与日常生活接触的工业噪声、交通噪声相同,属于低频噪声(频率在500赫兹以下的声音)。低频噪声的特点就是穿透力极强、衰减缓慢、声波较长、其衍射波能轻易绕过障碍物,所以低频噪声不易处理。
Pump noise
高层建筑的高层供水一般是由位于室外或者建筑物下方的水泵向顶楼的水箱压水来完成的,这种水泵在顶楼的水箱注满水后,直到下一次水箱的水位低于设置限值时才会进行再次压水,也有部分建筑采用水泵二次供水等方式来完成,是24小时压水工作方式,连续工作。水泵在工作时产生的噪声我们就称为水泵噪声。
清华大学建筑物理实验室专家介绍,低频噪声比高频噪声强烈得多,穿透性也强得多,容易被人们注意,长期的低频噪声会对人体健康产生较大影响,是城市居民健康的潜在杀手。
水泵房噪声是由水泵工作噪声和电机噪声引起的综合噪声源。
水泵工作噪声主要包括:水泵本身运行的噪声、水泵运行引起的管道谐振噪声、水泵运行引起的水流运动和撞击噪声。
作为电机噪声,主要有空气动力性噪声、机械性噪声和电磁噪声三部分。当电机工作时,冷却空气的气流噪声加上风扇高速旋转的叶片噪声组成空气动力性噪声。机械噪声包括轴承噪声及电机转子不平衡 转子受“沟槽谐波力”作用等引起的结构振动而产生的噪声。电磁噪声是由定子与转子之间交变电磁引力、磁滞伸缩引起的泵房噪声向外传递的主要途径是空气传递和固体传声。
我国对水泵房设置的位置有明确的规范要求:
《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第3.8.11条: 民用建筑物内设置的生活给水泵房不应毗邻居住用房或在其上层或下层,水泵机组宜设在水池的侧面、下方,单台泵可设于水池内或管道内,其运行的噪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10070D 的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8.1.14条:给水泵房、排水泵房不得设置在有安静要求的房间上面、下面和毗邻的房间内;泵房内应设排水设施,地面应设防水层;泵房内应设有隔振防噪设置。消防泵房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要求。
《城镇给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 第3.6.6条 给水加压、循环冷却等设备不得设置在居住用房的上层、下层和毗邻的房间内,不得污染居住环境。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第7.5.4条:平面布置中,不宜将有噪声和振动的设备用房设在主要用房的直接上层或贴邻布置,当其设在同一楼层时,应分区布置;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10.3 条规定:水泵房、冷热源机房、变配电机房等公共机电用房不宜设置在住宅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在与住户相邻的楼层内,在无法满足上述要求贴临设置时,应增加隔声减振处理。条文说明第7.3.1条住宅应给居住者提供一个安静的室内生活环境,但是在现代城镇中,尤其是大中城市中,大部分住宅的室外环境均比较嘈杂,特别是邻近主要街道的住宅,交通噪声的影响较为严重。同时住宅的内部各种设备机房动力设备的振动会传递到住宅房间,动力设备振动所产生的低频噪声也会传递到住宅房间,这都会严重影响居住质量。特别是动力设备的振动产生的低频噪声往往难以完全消除。因此,住宅设计时,不仅针对室外环境噪声要采取有效的隔声和防噪声措施,而且卧室、起居室(厅)也要布置在远离可能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如水泵房、冷热机房等)的位置,且作到结构相互独立也是十分必要的措施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 第2.0.3条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所在区域内各类有噪声源的建筑附属设施(如锅炉房、水泵房等),其设置位置应避免对建筑物产生噪声干扰,必要时应作防噪处理。区内不得设置未经有效处理的强噪声源。第2.0.5条条件许可时,宜将噪声源设置在地下,但不宜毗邻主体建筑或设在主体建筑下。如不能避免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振、隔声措施。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 第3.0.3条规定: 产生噪声的建筑服务设备等噪声源的设置位置、防噪设计,应按下列规定: 1.锅炉房、水泵房、变压器窒、制冷机房宜单独设置在噪声敏感建筑之外。住宅、学校、医院、旅馆、办公等建筑所在区域内有噪声源的建筑附属设施,其设置位置应避免对噪声敏感建筑物产生噪声干扰,必要时应作防噪处理。区内不得设置未经有效处理的强噪声源。 2.确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内设置锅炉房、水泵房、变压器室、制冷机房时,若条件许可,宜将噪声源设置在地下,但不宜毗邻主体建筑或设在主体建筑下。并且应采取有效的隔振、隔声措施。3.0.4 在进行建筑设计前,应对环境及建筑物内外的噪声源作详细的调查与测定,并应对建筑物的防噪间距、朝向选择及平面布置等作综合考虑,仍不能达到室内安静要求时,应采取建筑构造上的防噪措施。4.3.8 住宅设计时,对配套固定设备的噪声控制要特别注意,应采取如选址安排和隔声、吸音、消声、隔振等综合技术手段控制噪声和振动。条文说明的 第3.0.3条 锅炉、水泵、变压器、制冷机等强噪声源设在建筑内易产生固体声,且噪声敏感建筑物对安静程度要求较高,因而固体声的治理难度大,代价高。将锅炉房、水泵房、变压器、制冷机房单独设置在噪音敏感建筑之外,可从根本上解决相关建筑设备的噪声干扰。
不应和不得都是要严格遵守的,无论是否是强制性规定。不宜是建立在条件不满足的前提下,被迫无奈而为之的行为。
对于建设在居民楼下的水泵房的隔音建筑吸音设施,我国有没有具体的规范要求呢?
《二次供水技术规程》CJJ140-2010 第6.3.4条水泵机组应采取减震措施。第 7.0.3 条泵房应采取减振防噪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条文说明 的第7.0.3条建筑物内的泵房应采取下列减振防噪措施:1应选用低噪声水泵机组;2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置减振装置;3水泵机组的基础应设置减振装置;4管道支吊架和管道穿墙、楼板处应采取防止固体传声措施;5泵房的墙壁、天花板应采取隔音、吸音处理。
《二次供水技术规程》可以说对高层住宅的水泵房的隔音减震设施有了明确的规定。应采取,说明必须严格要做。但由于我国商品房验收时,很多都不包括水泵房和配电房,很多验收文件都会明确写明不包含水泵房配电房,所以就滋生了开发商偷工减料的现象。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第7.5.4条:民用建筑的隔声减噪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结构整体性较强的民用建筑,应对附着于墙体和楼板的传声源部件采取防止结构声传播的措施;2有噪声和振动的设备用房应采取隔声、隔振和吸声的措施,并应对设备和管道采取减振、消声处理;平面布置中,不宜将有噪声和振动的设备用房设在主要用房的直接上层或贴邻布置,当其设在同一楼层时,应分区布置;条文说明8.2.6 第5款 对于高噪音声的机电设备宜设置隔声间或隔声罩。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 第4.3.7条:现浇、大板或大模等整体性较强的住宅建筑,在附着于墙体和楼板上可能引起传声的设备处和经常产生撞击、振动的部位,应采取防止结构声传播的措施。第4.3.8 条:住宅建筑的机电服务设备、器具的选用及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电服务设备,宜选用低噪声产品,并应采取综合手段进行噪声与振动控制。条文说明 的第3.0.3条 锅炉、水泵、变压器、制冷机等强噪声源设在建筑内易产生固体声,且噪声敏感建筑物对安静程度要求较高,因而固体声的治理难度大,代价高。将锅炉房、水泵房、变压器、制冷机房单独设置在噪音敏感建筑之外,可从根本上解决相关建筑设备的噪声干扰。4.3.8 住宅设计时,对配套固定设备的噪声控制要特别注意,应采取如选址安排和隔声、吸音、消声、隔振等综合技术手段控制噪声和振动。
《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10》 第3.8.12条 建筑物内的给水泵房,应采用下列减振防噪措施:1应选用低噪声水泵机组;2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置减振装置;3水泵机组的基础应设置减振装置;4管道支架、吊架和管道穿墙、楼板处,应采取防止固体传声措施;5必要时,泵房的墙壁和天花应采取隔音吸音处理。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第7.1.6条:管道井、水泵房、风机房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水泵、风机应采取减振措施。
《住宅设计规范GB50368-2005》第7.1.6条 住宅建筑内的水泵房、风机房等都是噪声源、振动源、有时管道井也会成为噪声源。从源头入手是最有效的降低振动和治理噪声的方式。因此,给水泵、风机设置减震装置是降低振动、减弱噪声的有效措施。同时,还应注意水泵房、风机房以及管道井的有效密闭,提高水泵房、风机房和管道井的空气声隔声性能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T16-92 第6.1.9.4 条(6)机组基础应采取减震措施,当机组设置在主体建筑内或地下室时,应防止与房屋产生共振现象。6.2.6 机房应进行隔音处理,机组应设消音罩。
国家商品房室内噪音标准:
(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第4.1.2条:夜间频发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制的幅度不得高于10dB.第4.2条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当固体设备排放的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噪声敏感主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表2和表3规定的限值 A类房间 1类环境 夜间的限值为30dB。
(2)《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中规定声环境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 4a 类和 4b 类两种类型。4a 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 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表1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
表1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单位:dB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
(3)另外,环保部于2008年10月1日实施的《GB22337-2008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对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做了更严格的规定:第4.2.1条在社会生活中噪声排放源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内的情况下,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表2的限值 表2即夜间 1类环境功能区 A类房间30dB
第4.2.2条 对于在噪声测量期间发生非稳态噪声(如电梯噪声等)的情况,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 dB
除了,以上环保部的三个关于噪声排放的标准外,建设部2006年3月1日施行的强制标准《GB 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中对住宅噪声和隔声有如下规定:住宅应在平面布置和建筑构造上采取防噪声措施。卧室、起居室在关窗状态下的白天允许噪声级为50dB,夜间允许噪声级为40dB。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管道井、水泵房、风机房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水泵、风机应采取减振措施。
另外,中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GBJ 118-1988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中3.1.1条规定住宅内卧室、书房与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应该符合表4的限值。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第4.1.1条 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噪声级,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即小于等于37dB 。第4.1.2条 高要求住宅的卧室夜间噪声级应小于等于30dB。第1.0.4条 本规范允许噪声级的基本参量,应采用声级。各类建筑的允许噪声级,应为昼间开窗条件下的标准值,且噪声特性为稳态噪声。(本规范是建筑隔声要求,非环境噪声要求,且噪声应为稳态噪声)
既然有这么多的国家标准对水泵设施和商品房的室内噪音都有规定,为什么我们生活周围还是经常发生业主与开发商间有关水泵噪声纠纷的事情呢?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应该归结于建筑验收的不完善。我们可以从建筑验收备案里面发现,很多建筑的验收证明验收的只是施工部分,一些验收证明的备注里面明确说明供水供电不在验收之列。正是因为建筑施工和验收中存在某些不规范、不完善的地方,才会引起交房后的噪声纠纷。
针对居民的水泵房噪音扰民的起诉,水泵房的选址、水泵房的隔音吸音减震施工,可以说都是有法有规可依的。
现代城市中,受到水泵噪声影响的人越来越多,或许你也常常听到有人这样谈论:
“哎呀,我家的水泵噪声越来越大,嗡嗡声经常吵得我头昏脑胀,心烦意乱,工作效率和学习效率明显下降,特别是冬天的晚上,吵得根本睡不着觉,耳朵里面塞棉花都不挡不住嗡嗡声。”或者:
“这个声音是特别雄壮有力。有时甚至有一种冲击波那种感觉似的,有时在晚上睡觉的时候,他总是嗡嗡嗡嗡地叫,让人根本就睡不着觉。”
甚至有的人自从搬到新房以后,由于水泵噪声,他们的生活就再也没有安宁过。一位曾经邀请环保噪声检测机构对其家里的水泵噪声进行测试的住户向大家抱怨:“烦人的泵房噪声如影随形,每天都要出现十几次,我们都对水泵启动时发出的巨大声响深恶痛绝,经常被它这个噪音吵得睡不着觉。尤其是在晚上,一家人被水泵噪声吵醒简直就成了家常便饭。时间一长,人就变得烦躁、焦虑、心跳加快、浑身没劲、头晕脑涨、工作和学习效率下降、思维迟钝等等。现在一回到家里,就会感到厌烦,而且带有恐惧感。这样的恶性循环使得我和家人患上了严重的神经官能症,失眠等神经系统疾病也找上门来。”
从他们的话中可以看出,随着社会的发展,噪音污染的问题已经日益出现在人们的生活环境中并为人们所关注。据统计数据显示,每年因受到水泵噪声困扰而委托他们进行检测的开发商和住户高达30余家。
噪声污染的最大特点就是感觉性公害,它会影响人们的工作、休息和睡眠,进而危及人体健康。同时,水泵噪声有很强的穿透力,像一般建筑物的普通承重墙,水泵噪声能够轻易地穿透。所以水泵噪声对人体的影响非常大,如上述人们表现出的失眠、血压增高、相应的神经系统疾病(如神经关节症),孕妇如果在怀孕期间,长期生活在受到水泵噪声影响的环境中,有时候会造成流产、胎儿畸形等后果。具北京协和医院的病案记录显示:某位长期受水泵噪声影响的孕妇产前检查时就发现胎儿颅后窝池增宽,脑部有问题;更在胎儿出生后的彩超检查中发现,该婴儿患有先天心脏病,完全性心内膜垫缺失,并且双耳听力检测未通过。
可见,水泵噪声很可能严重地影响人们的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患上易烦躁、注意力不集中、记忆力减退、失眠等神经系统疾病,需要引起广大人民的足够重视,唤醒维护自己安宁生活环境的权力。
由于低频噪声污染的标准不完善以及与之相关的房屋验收方面存在着制度上的缺陷,会出现管理真空和监管缺位的现象,致使住宅中是否存在噪声超标的问题不好判断也难以彻底解决,我们迫切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这一新兴的隐形杀手,尽快制定专门更合理、更完善的针对这类噪声污染的国家标准,并进一步把好房屋的建设关和验收关。
制度的完善可能还需时日,但是如果你非常不幸的已经受到了水泵噪声的骚扰,我们首先建议你找到有资质的声学专业机构(如环保部门中负责噪声的部门等)到家里做一次室内声环境的检测。这里之所以特别强调有资质的声学专业机构,是因为只有这些具有国家声学检测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才具有法律效力,检测得出的数据才能够为业主后续维权提供法律依据。
进行上面所说的水泵噪声、室内声环境检测,是为了确认自己生活的环境是否真的已经受到了噪声的干扰。当检测报告证明水泵噪声确实超标后,深受噪声干扰的业主就能够拿起法律武器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首先找到楼盘物业管理部门协商,如果物业方置之不理或是效果不明显就再以检测报告为依据上法院起诉,向开发商或物业方索赔噪声污染对人造成的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这里有一个业主通过法律维权较好地解决水泵噪声扰民的案例:2006年上半年,罗先生购买了某楼盘一楼的一套商品房,并于同年下半年入住。入住后他发现房间里经常听到时有时无的嗡嗡声,夜间出现的频率较高,有时甚至像机场发出的轰鸣声一样。不胜其烦的罗先生经调查发现,噪声来自安置在负一层地下室的水泵。罗先生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但物业公司并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降低噪音,再也无法忍受噪音折磨的罗先生准备诉诸法律途径解决。
当时的情况是,小区还处于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合同是由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水泵是由物业管理公司代为验收的。所以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这一关联体应对公共设施的质量、安全包括环境噪声扰民等问题负连带责任。因此,起诉时罗先生将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随后罗先生向法院提交了房地产权证、专业的声学检测报告、医院诊断证明、邻居证言等证据材料。
庭审过程中,法官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水泵发出的声音是否属于噪声以及是否对原告造成了伤害,并围绕此焦点进行了庭审调查和辩论。罗先生的律师依据相关事实和有关法律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水泵噪音已严重超标,被告应采取措施消除噪声。环保部《GB 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中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其中1类标准适用于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1类标准环境功能区噪声标准限值为昼间55 dB、夜间45 dB。 建设部《GB 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中对住宅噪声和隔声规定了,本案中根据检测报告,结果为噪声级46.3分贝,声源为地下室供水泵及水箱,已经超出了正常的标准,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被告理应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噪音。水泵噪音已严重影响了原告及其家属的身体健康,被告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罗先生经医院诊断为植物神经功能紊乱,表明噪声已严重影响了原告的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原告及其家属都患上了易烦躁、注意力不集中、记忆力减退、失眠等神经系统疾病。罗先生在入住该房屋之前并无上述症状,是在该房屋居住期间患上精神系统疾病,被告开发的房屋噪音污染与原告的精神系统疾病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开发的房屋确实存在噪音超过国家规范规定的情况,应当采取降噪措施,在房地产开发公司采取降噪措施之前,对原告应予适当赔偿。据此法院做出判决,被告采取措施,使原告所购买的房屋噪声符合国家《GBJ 118-1988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如没有采取措施或采取的措施不能达到标准,则被告按20元/日的标准给付原告赔偿金至其室内噪声符合标准之日止,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10000元及噪声检测费3000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判决生效后,该楼盘的开发商采取了更换水泵配件、安装消声隔声设备等措施,并为原告安装了隔音玻璃。这次噪音维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随着社会的发展,噪声污染问题已经日益受到住户的重视和法律的帮助。
我们常听说,水泵安装在减振装置上,会大大降低泵房内的噪声,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因为泵本身的体积不大,本身辐射的噪声不会太大,而且如今的泵房自动化控制程度越来越高,值班人员需要在泵房停留的时间也越来越短。日常短时间的巡视或检修,对值班人员的健康并无影响,况且一台合格的水泵其噪声级一般约在85dB左右。我国体力劳动者听力保护噪声允许范围是70~90dB,但是如果泵房与住户在一栋楼内,它的振动通过地基、墙体和管道传到较大的表面时(比如相邻墙体或上层房间的天花板、墙面和楼板等),由于其辐射条件得到改善,噪声就会明显地加强。对于降低此类噪声最简单、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在水泵的机座上安装减振器或防震材料,进水管道安装弹性支撑,穿墙管道安装弹性垫层。虽然此措施对降低水泵房内的空气噪声并无多大意义,但是对降低住户房内的低频噪声效果却非常明显。
具体的水泵房隔声降噪应该怎么做呢?水泵房一般位于建筑的地下室中,它产生的噪声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水泵电机运转产生的空气声、水泵振动引起建筑基础的振动与水泵抽水对水的扰动从而激励管道的谐振。所以要解决水泵噪声问题要从空气声、设备振动和管道振动三个方面着手。
1、空气声处理空气声隔声在水泵噪声治理方面相对容易,水泵产生的空气声一般噪声不超过85dB,而水泵房与居民室内至少有一层楼板的间隔。一般120mm现浇混凝土的空气声隔声量都大于52dB,对隔绝水泵的空气声相当有利。国家对居民室内的声环境有较严格的要求,所以若泵房与居民仅相隔一层楼板的距离时,需要对隔声进行以特殊处理,常用的方法有加隔声罩、隔声吊顶、室内加吸声等。
2、系统隔振水泵系统隔振一般选用隔振器,若水泵振动比较强时,优选浮筑地面的做法,如气液悬浮式减震器(效果最为理想),因为浮筑地面的减振效果更好,能起到减振作用的频带也更宽。
3、管道隔振处理水泵出水口增加(更换)橡胶软连接,一般软连接长度较短,弹性较差,致使整体隔振效果不理想,更换后隔振效果将明显增加。软连接宜选用隔振性能较好,长度较长且耐腐蚀的专业隔振产品。
4、管道支架做减振处理一般的管道支架与地面的连接均为硬连接,导致管道的振动传递到建筑结构,在支架下面做好减振处理,能较好的阻止振动能量向建筑结构的传播。
5、管道穿墙处理一般管道与墙体是硬连接,管道振动的能量相当一部分传递给了建筑结构,所以要对管道与墙体进行脱开处理,阻止能量的传递。
6、管道阻尼隔声包扎管道振动噪声较高,振动的空气声也会对居民造成影响,所以要对管道进行综合的阻尼隔声包扎,一方面减小管道的振动,另一方面也可以起到隔绝空气声的作用。可见,水泵噪声治理是一项专业的、系统的改造工程,应该从声源的发声、传播和用户接收端共同做好声学的设计和处理,才能最大限度降低水泵噪声对住户的影响,构建安宁的空间与和谐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