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18 10:14
在2012年3月份审理杨新华交通肇事犯罪一案的过程中,在被告人没有赔偿的情况下,作为法院主审法官,作出减轻处罚的判决。2012年4月23日,河南陕县人民法院启动案件重审程序,“眼花法官”水涛被移交司法机关查处。2012年5月9日水涛被三门峡市检察机关以滥用职权罪依法逮捕。
2011年9月,河南境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三死两伤。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在2012年3月6日,该事故中负全责的肇事司机被陕县法院主审法官水涛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其中重要依据是:法院认定“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
对于该案件 判决与事实不符的情况,审判庭副庭长水涛称:是负责审理该案件民事部分的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出具了一份表述含糊的赔偿证明”,自己当时“眼睛花”,才将案件“判错了”。法官的“眼花判错案”言论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法官水涛也被舆论称为“眼花法官”。
对于这样的糊涂判决,2012年4月1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做出批示,要求省高院立即派人调查,如情况属实,必须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而同一天,三门峡市市委书记杨树平批示:要求市委政法委安排市政法纪工委重点督办,确保此案依法公平公正判决。
2012年4月17日,从三门峡市中级法院有关方面了解到:陕县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吕丙林、主审法官水涛以及湖滨区人民法院后川法庭庭长翟二民已被停职检查、接受调查、听候处理。
2012年4月23河南三门峡陕县人民法院再审开庭公开审理“杨新华交通肇事案”,再审改判了原审判决中的三处错误,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杨新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原审中做出错误裁决的主审法官水涛,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已经于2012年4月21号移交司法机关查处。这是河南省4月5日出台《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以来,媒体公开报道中第一例适用于被该办法被追责的法官。
2012年5月9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河南省陕县法院“眼花”法官水涛,被三门峡市检察机关以滥用职权罪依法逮捕。此案经媒体报道后,水涛以自己“眼睛花、看错了”为由搪塞,在社会上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相关责任人已受到党纪处理。
据三门峡市湖滨区检察院办案人员介绍,对水涛涉嫌滥用职权犯罪立案侦查基于三点:一是原案一审中被告人一方没有赔偿变成积极赔偿,其主要证据没有经过法庭示证和质证,按照有关规定,“没有经过法庭示证和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是被告人杨新华交通肇事造成3死2伤,量刑应在三至七年,而原一审判决对杨新华从轻处理,判处杨新华有期徒刑二年,这实际上是减轻处罚而不是从轻处罚;
三是被告人杨新华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但是判决书上表述为负主要责任。基于上述三点,湖滨区检察院认定水涛的行为属滥用职权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