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07 10:14
永兴县旅游局是政府下属的职能部门。负责研究和推进全县旅游业体制改革等,于1995年9月13日成立。
永兴县旅游局成立于一九九五年九月三十日(永机编办[1995]6号文件);永兴县侨务办公室成立于一九八四年九月十七日(永发[1984]54号文件);2002年机构改革,永兴县旅游局和永兴县侨务办公室合并,组建县旅游侨务局(永发[2002]4号县委文件),永兴县旅游侨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永政办发[2002]76号文件)。
永兴县旅游侨务局是主管全县旅游侨务工作的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负责全县旅游行业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2005年度被评为全县双文明建设模范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优秀领导班子,获全市外事侨务工作目标管理一等奖。2006年度获全县“三强五好”优秀领导班子荣誉称号,获全县综合考核三等奖。2007年度获全县“三强五好”优秀领导班子荣誉称号,获全县综合目标考核一等奖,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优秀领导班子。2005年至2007年连续三年被评郴州生态旅游节先进单位。
1、贯彻执行国家制订的旅游业各项行政法规、行业标准和规范,制订全县旅游发展战略目标,编制发展旅游事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研究和推进全县旅游业体制改革,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培育和完善旅游市场,扩大旅游业的对外开放,推动旅游企业的发展。
3、负责全县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县内旅游行业岗位资格考试、考核颁证;指导全县旅游行业协会工作和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4、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对全县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规划、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组织协同有关部门对旅游新建项目进行审查、论证。
5、负责全县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和促销工作;积极开拓市内外、省内外甚至国内外旅游市场;组织、指导主要旅游产品、旅游商品的开发。
6、负责新办旅游企业的审批、报批工作,对全县范围内从事旅游经营的单位、个人进行审查,颁发旅游经营许可证。
7、对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行业管理。组织指导全县涉外宾馆、饭店的星级评定和景点景区的级别评定;管理全县经营旅游业务的旅游企业、旅行社(公司);负责全县旅游团队定点接待宾馆、饭店、旅游车船、旅游商店和对外开放的旅游景区(点)的审批颁证工作;编制和管理旅游线路。
8、协同工商、公安、交通、物价等职能部门抓好全县旅游市场的综合治理工作、旅游安全工作,管理旅游价格、财务和旅游统计工作。
9、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组织指导执法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旅游违法案件,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10、负责接受国家、省、市下达的旅游事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和投向,管理和监督局属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11、对本县的旅游行业协会实施指导和管理。
12、贯彻执行国家对外工作及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拟定我县外事、侨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协调重大外事、侨务工作和涉外涉侨事务。
13、围绕我县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进行外事和侨务情况调查研究,为县委、县政府的对外工作及侨务工作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14、了解和检查我县因公出国团组和人员在国外活动情况,定期综合因公出国和邀请外国人来访的情况,定期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外侨办提出书面报告,指导全县民间对外交往工作。
15、管理来我县采访的外国及港、澳记者;指导有关部门或单位做好外国及港、澳记者采访活动的安排;处理或协助有关单位处理涉及外国人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6、根据有关方针政策,开展对华侨华人的宣传、文化交流及联系华侨华人文化社团并支持其工作;依法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和华侨华人在国内的合法权益,开展归侨、侨眷工作和华人重点人物的联络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归侨、侨眷代表人士的人事安排和归侨、侨眷的其他有关服务性工作。
17、贯彻执行有关华侨华人捐赠、侨汇、侨属及侨资企业的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华侨华人的捐赠工作;负责归侨、侨眷的扶贫、救济工作。
18、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华侨回国回乡的安置和香港、澳门的同胞回内地定居及其在内地眷属工作;配合有关部门通过侨务工作渠道开展对台工作。
19、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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