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2-14 00:25
永吉,男,藏族,1969年9月生,云南德钦人,1989年1月入党,1986年1月参加工作,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党委书记、副厅长。
1986年01月至1993年05月,西藏自治区察雅县人民法院工作;
1993年05月至1994年03月,西藏自治区察雅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1994年03月至1995年06月,西藏自治区察雅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正科级);
1995年06月至1997年11月,西藏自治区察雅县计委主任;
1997年11月至2001年11月,西藏自治区察雅县副县长;
2001年11月至2002年11月,西藏自治区类乌齐县委副书记;
2002年11月至2006年12月,西藏自治区类乌齐县委副书记、县长;
2006年12月至2010年07月,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行署副专员;
2010年07月至2011年05月,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行署副专员、芒康县委书记;
2011年05月至2012年04月,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行署副专员;
2012年04月至2012年12月,西藏自治区发改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区铁路办主任;
2012年12月至2014年02月,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委委员、行署常务副专员;
2014年02月至2015年06月,西藏自治区科技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
2015年06月至2017年05月,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党委常务副书记、常务副厅长(正厅级);
2017年05月至2020年05月,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党委副书记、厅长,第九届西藏自治区党委委员;
2020年05月至2021年12月,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党委书记、副厅长,第九届西藏自治区党委委员。
2020年10月18日,据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党委书记、副厅长永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自治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1年12月4日,据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日前,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对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原党委书记、副厅长永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永吉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罔顾中央三令五申,长期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规收受大量贵重礼品,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以占用为目的违规装修单位周转房;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家风败坏,大搞“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带领全家吃老板、用老板、靠老板,享受“管家式”服务;对单位“小金库”问题失察失管;目无国法,甘于被围猎,与不法商人沆瀣一气,利用手中的权力大搞利益输送,疯狂敛财,数额特别巨大。
永吉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党的十九大后不知耻、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报自治区党委同意,并经中央纪委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由自治区纪委给予永吉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2021年12月9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原党委书记、副厅长永吉(正厅级)涉嫌受贿罪、私藏弹药罪一案,经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日喀则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永吉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日喀则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永吉利用担任类乌齐县委副书记、县长,原昌都地区行署副专员,原林芝地委委员、行署常务副专员,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党委常务副书记、厅长、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藏弹药,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私藏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