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泵阀工业协会

更新时间:2022-10-12 10:36

永嘉泵阀工业协会成立于1999年,是经当地政府正式批准的泵阀行业区域性社会经济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协会主要成员来自全县范围内的泵、阀门、铸锻件、执行器、密封件等生产制造企业及中介机构,现有100多家会员,直接服务于“中国泵阀之乡”1200多家泵阀及相关配套企业。

协会简介

永嘉泵阀工业协会成立于1999年,是经当地政府正式批准的泵阀行业区域性社会经济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协会主要成员来自全县范围内的泵、阀门、铸锻件、执行器、密封件等生产制造企业及中介机构,现有100多家会员,直接服务于“中国泵阀之乡”1200多家泵阀及相关配套企业。截止2006年底,协会会员中拥有无区域集团企业26家,国家免检产品12种,省名牌产品8个,市名牌产品20多个,国家高新技术企业3家,省高新技术企业15家,市高新技术企业19家。2006年会员企业实现泵阀工业产值80多亿元,约占全行业总产值的80%。

永嘉县泵阀工业协会以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和要求,为政府、为会员提供双向服务为宗旨,以振兴泵阀工业和永嘉经济为己任,是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协助政府开展有关行业工作的参谋和助手。

本行业协会自成立以来为永嘉泵阀产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直接的推动作用。2002年6月在永嘉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积极组织材料向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成功申报了“中国泵阀之乡”国字号生产基地,成为温州地区最早取得国字号金名片之一;2003年7月,永嘉县被认定为“特种泵阀重大科技公关试点县”;2004年10月,成功举办了首届中国(永嘉)泵阀博览会;2004年11月,永嘉被认定为浙江省泵阀商标品牌基地;2005年5年,永嘉被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泵阀特色产业基地;2006年5月,成功举办了第二届中国(永嘉)泵阀博览会……多年来协会为推动永嘉泵阀产业朝着现代化、规模化、品牌化方向发展及维护、打响“中国泵阀之乡”区域品牌做出了重要的贡献,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今后本协会将继续秉承服务宗旨,为做大做强永嘉的泵阀产业和企业;为永嘉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为巩固“中国泵阀之乡”作为我国目前最大的泵阀制造中心地位;为永嘉全面打造国际先进泵阀制造基地等发挥更大的作用,做出更多的贡献。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县泵阀行业管理,做好行业服务,保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温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协会名称:永嘉县泵阀工业协会

第三条 本协会性质:由多种经济成份从事泵阀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科研、信息的工商企业事业或单位团体自愿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行业社团组织,是社会中介组织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

第四条 本协会宗旨:坚持改革开放,做好为行业服务,为会员服务,为政府服务,发挥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在行业内,通过提供信息、咨询、交流、调研、培训、沟通等各种服务方式,起自律、协调和监督作用。一切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会按“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理经费”的原则组建,按“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求发展”的方针开展活动。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在本县范围内,受永嘉县经贸局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永嘉县民政局的登记管理及监督。

第七条 本协会的地址:永嘉县瓯北镇双塔路永嘉县科技大楼2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研究行业发展战略

1、研究行业发展战略,协助编制行业发展规划,提出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2、根据国外经济形势、行业态势、技术发展、法律环境等方面变化,适时建立行业预警与应急机制,应对重大危机与挑战;

3、预测可能危及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有关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环境保护、市场秩序等重大隐患,建议政府开展行业整顿治理。

第九条 规范行业有序发展

1、建立行业内部自律机制,制订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维护行业公平秩序,防止低价无序竞争;

2、建立行业维权机构,维护会员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3、鼓励会员企业资产联合重组、并购,配套协作,推进资源优化配置;

4、建立行业信息披露制度,公开披露会员不遵守行规行约信息。

第十条 提升区域行业品牌

1、制定行业品牌培育计划,推进行业、企业品牌提升;鼓励引导会员企业申报国家免检产品、各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知名商号等,创建自主品牌;

2、举办“中国(永嘉)泵阀博览会”,开展行业品牌宣传,树立品牌形象,增强区域行业凝聚力和竞争力。

第十一条 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管理

1、争取授权管理使用“中国泵阀之乡”、“浙江省泵阀品牌培育基地”等区域行业品牌,提升品牌影响力

2、协助政府做好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

3、开展行业统计,分析行业发展趋势,发布行业统计信息;

4、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协助开展行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人技能鉴定;

第十二条 提供各种有效服务

1、加强同国内外行业组织、相关科研院校、科技中介组织建立关系,推进同行合作与交流;推进产学研合作,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开发新产品;

2、加强同用户主管部门、设计院、行业机构以及技术归口部门建立关系,开展信息互通与技术交流、标准贯彻、行业订货会等方面活动;

3、组织机械设备、配套件集中采购活动,降低会员企业采购成本;

4、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种专业展销会、引资会、报告会等活动;

5、积极筹建泵阀培训基地,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

6、建立行业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为会员企业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7、创办行业内部刊物,宣传行业品牌,交流经验,介绍行业发展动态,发布产品、人才、技术、市场等方面信息;

8、组织编制发行“中国泵阀之乡名优产品总汇”;

9、建立行业科技、信息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人才招聘,建立人才库,向会员企业提供科技人才信息;

10、积极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国内外泵阀行业标准化活动,制订行业内控标准,提高行业技术、管理水平;

11、积极向上级行业组织推荐会员、理事单位。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员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经营稳定,信誉较好的主营泵阀产品的工商企业,及专业性事业单位或团体;

2、热心从事泵阀行业的人士;

3、拥护本会的章程;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程序:

1、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2、秘书处负责对入会单位或个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向理事会报告;

3、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入会;

4、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与会员牌。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并为行业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3、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与会员牌。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凡取消会员资格的应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备案。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注销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组建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工作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对会员单位或个人的表彰与奖励;

11、聘请本会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

12、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4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的,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提名秘书长,并经理事会通过;

3、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5、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可委托常务副会长代行使其职权。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或委托副秘书长)。

1、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名单;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秘书长负责起草与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副秘书长代行其职权;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或赞助;

3、政府补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所得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1000元/年)。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基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00六年六月十二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主要任务

一、 调查研究机械工业经济运行,企业发展等方面的情况,向政府反映行业企业的意见和要求,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技术经济政策、贸易政策和行业结构调整等提供建议和咨询服务;

二、分析和发布与行业相关的技术与经济信息,进行市场预测预报,为政府、企业、会员和社会中介组织等提供信息服务;

三、为企业的质量工作提供诊断,咨询服务,参与行业质量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组织行业科技成果评奖并推荐科技进步成果奖;组织开展国内外技术经济协作与交流,与国内外对口行业组织进行交往;组织开展行业的有关考察活动;

五、 组织、协调、举办行业的大型国内与国际展览(销)会;

六、 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组织研究泵阀行业产品经济规模,提出建议推广的泵阀行业节能产品、淘汰产品、鼓励发展的产品;

七、收集商品采购信息提供给会员;

八、组织企业家、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一线技术员工等的各种培训活动;

九、 制定行规行约,促进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 出版发行刊物、资料、组织开展行业宣传交流等工作,承办政府和会员需要的其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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