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06 12:52
永春县民政局是永春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全县有关民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二)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全县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并监督管理所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牵头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民政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社会救助监督管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救急难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专项救助措施并配合实施,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机制。
(四)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负责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及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六)组织实施行政区划管理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的政策规定。指导和审核全县乡镇、村(社区)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
(七)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民政领域残疾人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协调落实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推进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措施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的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依法对慈善行业组织及其慈善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开展慈善公益宣传,弘扬慈善文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管理县级福利资金。
(八)负责全县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做好涉外,涉台、港、澳、侨和国内公民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九)依法承担全县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研究制定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指导全县革命老区建设工作,促进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办理涉及老区的事务,负责和指导革命“五老”人员及遗偶优待管理工作,联系和指导县老区建设促进会工作。
(十一)拟订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各领域开展社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拟订全县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依法承担所设立儿童福利机构的日常监管等相关工作,协调落实儿童福利机构发展相关政策保障措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三)负责全县民政计划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四)推进民政信息化工作,推动信息资源整合共享。
(十五)按有关规定承担安全生产方面的相关职责。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县民政局应当牢固树立民政爱民、民政为民理念,创新工作方式,积极构建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的综合养老服务体系。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努力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积极培育社会组织。加强慈善组织监管,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全面加强基层民政工作。健全专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制度,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努力发挥专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在社会治理服务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扩大社会参与、激发社会活力、润滑社会关系。推进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加快构建救助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受理救助申请事项。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卫健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县卫健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市医保局永春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与市医保局永春分局在医疗救助方面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参与拟订医疗方面的专项救助政策措施。
局长:李革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