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3 16:09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确定赔偿义务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可以是生产者与销售者;服务者;承受原经营者权利、义务的经营者;营业执照持有人;展销会举办者及柜台出租者;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广告发布者。
享有求偿权的消费者既有包括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本人,如:食用自己买来的变质食品而中毒,去浴池洗澡被烫伤等;也应当包括没有购买商品却使用商品的消费者,如某消费者使用其子女买回来的电冰箱而触电受伤;还应当包括既未购买商品,也未使用商品的第三人,如消费者去邻居家串门,被邻居家的彩电爆炸炸伤。在上述消费者中虽然有些人并不是商品的购买者或使用者,也不是接受服务者,但他们的损害却都是由于购买、使用该种商品或者接受该项服务引起的,因此,《消法》赋予这些人与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本身同等的求偿权。
求偿主体是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
(一)商品的购买者;
(二)商品的使用者;
(三)服务的接受者;
(四)第三人。第三人是指除商品的购买者、使用者或者服务的接受者之外的,因为偶然原因在事故现场受到损害的其他人。
社会再生产及社会分工决定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直接、间接与多个经营者产生利害关系,那么,当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应该向谁要求赔偿即如何确定求偿主体呢?国家为了防止和避免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相互推诿,逃避法律责任,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护,确定了有利于消费者求偿的原则: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即销售者负有先行赔偿消费者损失的法定义务。如果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责任在于生产者或中间商,销售者在赔偿消费者后,有权向责任方追偿。值得指出的是,违反这一法律规定的现象,在当前还时有发生:消费者因商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而要求销售者承担相应责任时,售货员(甚至商场管理人员)还嚷着让消费者去找生产厂家,仿佛理直气壮,其实这是违反法律的行为,消费者切不可因此而退让。
(2)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这一规定赋予消费者对求偿主体的选择权,同时也强化和固定了销售者、生产者的赔偿义务。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向消费者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向责任者追偿。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直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4)其他情形的赔偿主体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