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0-17 13:14
《票据法》第二十条规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效力
1.出票人承担担保责任。
除了自付的汇票外,出票人一般都委托他人付款。但出票人对该汇票仍要承担责任,即如果付款人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或者无法承兑、付款时(如付款人破产、被责令停止营业等等),出票人仍要承担票据责任,支付票据金额。此种责任是一种担保责任。持票人 应先向付款人提出付款请求,在请求得不到实现时,再向出票人提出追索。
2.付款人取得承兑或付款的资格。
汇票一旦出票完毕,持票人即可以在到期后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付款人就可以承兑或付款。他取得了这种资格。但是注意付款人并不因出票人的出票而必须承担承兑付款的义务,付款人如果和出票人订有委托付款协议,而又不履行协议中的内容,不承兑付款,他并不才承担票据责任,而仅需因票据资金关系中规定的义务不履行对出票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收款人取得汇票上的一切权利。
汇票一旦出票完毕,汇票上记载的收款人成为票据权利人,获得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包括两次请求权,第一次是付款请求权,第二次是追索权。收款人因为出票而获得这两项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