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10 01:37
市审计局行政编制4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审计师1名,科长(主任)9名、副科长(副主任)11名。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5名。
市审计局经济责任和绩效审计分局编制另文通知。
局长、党组书记:李宁
党组成员、副局长:谢少勇、郑奕斌、许志东、姚运通
党组成员、总审计师:方文平
党组成员、三级调研员:陈艾龙
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陈心然
二级调研员:谢火燕、卢晓云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三)加强对经济责任、预算执行、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政府重大投资、境外市属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二)负责对市本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审计厅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审计厅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本级预算编制、预算调整情况,市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区县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市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市人民政府投资和以市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市人民政府部门、区县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区县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市委、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市本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依法领导和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和省、市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区县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组织审计市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组织开展审计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广和指导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市级审计信息系统。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市审计局设9个科(室):
(一)办公室(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信访、计划生育等机关日常工作,承办财务、保卫、后勤和离退休干部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审计专业技术考评等工作;承办协管区县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和党群工作。
(二)综合法规科(整改监督科)
负责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规章制度、审计指南;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审核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移送处理书等文书;拟订审计工作的规划、年度计划和审计项目计划;承担统计、信息、档案、政务公开工作,牵头起草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牵头起草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承担内部审计的监督工作,联系特约审计员;指导审计学会、内部审计协会工作。
(三)财政金融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预算编制、预算调整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区县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市属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组织审计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征管情况;组织审计汕头保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四)行政政法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直有关行政部门以及政法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组织审计市直行政、政法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管理的行政政法专项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五)企业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组织审计市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组织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项目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六)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人民政府投资和以市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七)教科文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计划生育等主管部门以及市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组织审计市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计划生育等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教科文专项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八)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直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海洋渔业等主管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组织审计市直农业、资源环保等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管理的农业、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九)社会保障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直民政、社会保障、卫生、房管等主管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组织审计市直民政、社会保障、卫生、房管等主管部门、区县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住房保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汕头市审计局经济责任和绩效审计分局。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协调、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承担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有关工作;承担绩效审计、管理审计工作;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