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23 10:21
江山市旅游局是江山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
(一)贯彻执行落实国家、省、衢州市和我市关于发展风景旅游业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和实施全市风景旅游事业的中长期规划、发展战略,并监督实施;承担我市风景旅游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起草工作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世界自然遗产地江郎山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和旅游度假区的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旅游资源普查和规划,指导各类旅游资源、旅游新业态的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审核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一书两证”工作;指导全市旅游区(点)的质量等级创建工作;负责对全市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实施管理和监督执法;负责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实施和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负责全市旅游基本建设的初审。
(三)积极培育开发旅游市场,研究制定全市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和年度旅游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统一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归口管理旅游涉外事务。
(四)负责编制申报全市风景旅游发展资金的投资计划;指导旅游业的社会投资工作;配合市财政局做好风景旅游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审核和监管工作。
(五)负责全市旅游业的综合管理;拟定旅游行业管理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星级旅游饭店、旅游星级餐馆、A级景区的评定、推荐工作,并实施日常管理;承担设立旅行社的申报工作;负责导游的管理工作;负责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全市乡村旅游工作,会同农办开展农家乐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旅游业的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咨询工作。
(六)指导各类旅游企业发展,完善旅游经营管理体制;监督管理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指导全市旅游行业的精神文明和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旅游企业从业人员经营和服务行为。
(七)管理和指导全市旅游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岗位资格考试认证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风景旅游的人才资源的开发工作;指导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