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05 21:25
江苏卓越国际交流教育基金会(英文名: JIANGSU INTERNATIONAL FOUNDATION FOR EDUCATION EXCELLENCE,缩写:JIFEE),原始基金来源于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市建设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坛市盛天科技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教育出版社的捐赠。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教育厅。
顾问 王湛、曹国兴
理事长 王斌泰
副理事长 佴永锦
朱文俊
朱天晓
秘书长 丁安宁
理事 俞玉兴
马 平
张胜勇
袁靖宇
赖炳荣
聂德美
监事 吴仁林
沈九林
AYP,全称为 Academic Year Program,即中学生赴美学年交流项目,起始于二战之后,是全球最受欢迎的高中生美国交流项目,旨在为全美国的高中生提供与世界各地的学生交流的机会。交流学生将持J1签证进入美国。在美国联邦政府的授权支持下,每年有约3.5万名来自世界各地的学生不受地域、种族与文化差异的限制,通过实地体验,了解美国的文化,体验美国的教育。
AYP项目是江苏卓越国际交流教育基金会和上海狄邦教育管理集团共同开发的学生国际文化交流项目,其派出国仅限于美国。项目宗旨是“参与、交流、拓展、提高”。在交流学年(当年8-9月至次年5-6月)内,交流生将由美方接待机构安排在经过精心筛选的爱心家庭居住,到就近的中学就读。
AYP项目坚持参加者及家庭所有成员完全自愿原则,凡家长和学生意见一致,有参加项目意愿且符合项目规定的申请条件,均可报名。学生报名需经所在学校推荐及同意,并报各地教育局备案。学校应为参加项目的出国学生保留学籍一年,学生回国后根据其实际情况及愿望,安排在适当年级继续学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江苏卓越国际交流教育基金会。英文译名为: JIANGSU INTERNATIONAL FOUNDATION FOR EDUCATION EXCELLENCE,缩写为:JIFEE。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促进国内国外教育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互用,吸引关爱教育的社会力量捐赠,资助国际化人才的培养,为教育面向世界助力。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本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市建设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坛市盛天科技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教育出版社的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教育厅。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邮编21002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政府资助和社会各界人士捐赠;
(二)资助相关教育机构引进国外优秀教育资源;
(三)设立留学生奖学金,奖励回国发展的留学生;
(四)资助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7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赞同本会的宗旨,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热爱教育事业,热心公益事业;
(三)为本会捐款超过一定数额或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由主要捐赠人和发起人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提名候选人,经选举产生新的一届理事会;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本基金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基金会活动,并对各项活动有知情权;
(三)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基金会交付的各项工作;
(五)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建议和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事项;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议的副秘书长、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八)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的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因正当理由不能召集,理事长应当指定一名副理事长召集和组织会议。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应当提前三天通知全体理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形成会议纪要,由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审议、签名通过。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会议记录和纪要,应作为机构档案长期保存。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立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和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基金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或对本基金会发展有较大贡献;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基金会理事长应由大陆居民担任;副理事长、秘书长由境外居民担任的,在大陆每年居住时间不少于三个月;秘书长人选由理事长提名。
第二十六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对2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专项奖励和赞助,需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代表基金会审批。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基金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定基金会内部的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基金会收入来源于:
(一)政府资助和社会各界捐赠;
(二)为基金会资金保值增值的投资收益;
(三)存入银行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基金会接受捐赠,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质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相关教育机构引进国外优秀教育资源;
(二)设立留学生奖学金,奖励回国发展的留学生;
(三)资助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重大筹资、投资活动是指:
(一)接受政府资助100万元以上和接受捐赠50万以上的活动;
(二)支出50万元以上的公益活动;
(三)为保值、增值投资50万元以上的活动;
(四)理事会认为是重大投资、集资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基金会公历年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二)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移交给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同、相似的基金会,继续用于人才培养或扶困助学;
(二)移交给教育部门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三)资助社会其他公益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予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2008年12月0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