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17 20:16
江苏宏德文化出版基金会(简称“宏德基金会”)是国内首家文化出版类非公募基金会,2009年8月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登记设立,挂靠南京大学中华文化研究院,业务由江苏省新闻出版局主管,注册资金200万元。
资助中华珍稀历史文化典籍的发掘、整理、研究和出版,推动传统文化研究的繁荣和专业人才队伍的培养,推进以典籍为载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提升我国的文化软实力,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
宏德基金会经批准的公益活动业务范围是:(一)多方筹集资金,接受并管理社会捐赠资金;(二)资助中华珍贵历史文化典籍特别是具有民族、地域特色的稀有历史文化典籍的发掘、整理和出版、研究;(三)开展中华传统文化的传播、推广与教育、培训活动;(四)组织相关的专题调查与学术交流活动;(五)资助相关课题的研究及学术成果的出版;(六)创办相关学术刊物与网站;(七)奖励相关优秀成果;(八)开展其他弘扬中华传统文化的公益活动。
宏德奖学金
宏德基金会旨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表彰青年学者从事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特别是儒、释、道的研究,基金会特在南京大学哲学系、中文系、历史系设立宏德奖学金,奖励在中华传统文化的学习与研究中取得突出成绩的研究生若干名,每人奖励1万元,每年评选1次。
基金会愿与江苏省内外高校合作,共同推进优秀人才的培养和中华传统文化的研究,为弘扬中华文化做出应有的贡献。
·名誉理事长:赖永海
·理事长:府建明
·副理事长兼秘书长:管国兴
·理事:李光华
·理事:圣凯
·理事:黄诚
·理事:耿加进
·理事:邵佳德
·理事:管燕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江苏宏德文化出版基金会,英文名称:JiangsuHong De Cultural Publication Foudation.
第二条本基金会是利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致力于中华珍贵历史文化典籍特别是具有民族、地域特色的稀有历史文化典籍的发掘、整理和出版、研究,推动传统文化研究的繁荣和专业人才队伍的培养,推进以典籍为载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提升我国的文化软实力,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贰佰万元,来源于企业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新闻出版局,挂靠单位是南京大学中华文化研究院。本基金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尊重社会公德、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江苏省南京市金银街16号南京大学曾宪梓楼807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多方筹集资金,接受并管理社会捐赠资金;
(二)资助中华珍贵历史文化典籍特别是具有民族、地域特色的稀有历史文化典籍的发掘、整理和出版、研究;
(三)开展中华历史文化的传播、推广及教育、培训活动;
(四)组织相关的专题调查与学术交流活动;
(五)资助相关课题的研究及学术成果的出版;
(六)创办相关学术刊物与网站;
(七)奖励相关优秀成果;
(八)开展其他弘扬中华历史文化的公益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设5—25名理事。全体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
(二)热心公益文化事业;
(三)在本基金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有奉献精神,对基金会的工作尽职尽责。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上一届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主要捐赠人组成换届领导小组,从上一届理事及主要捐赠人中推荐候选人,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表决权;
(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四)获得本基金会资助的优先权;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
(一)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二)执行决议的义务;
(三)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
(四)维护本基金会声誉的义务。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由全体理事推选理事长候选人,由理事长建议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
(四)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八)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听取、审议、批准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以上(含1/3)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必须在提议之日起15日内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如果理事长不能召集,可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逾期均不能召集的,由提议之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作为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及临时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出席会议,受委托理事应向理事会出示该书面委托并在书面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注销。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会议纪要由秘书长保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一至两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兼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选派,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得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投资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本基金会公益活动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二)本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
(三)固定资产购置;
(四)其他符合本章程宗旨的业务活动。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一次性接受捐赠在100万元以上的捐赠活动;
(二)一次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三)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七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业务监督。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工作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捐赠给南京大学从事传统文化研究的学术机构;
(二)捐赠给从事本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的其他社会公益组织;
(三)资助江苏地域性历史文化课题的研究及学术成果的出版;
(四)捐赠给其他需要资助的文化保护与研究机构。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理事会会议通知的送达地址以各理事当选时登记的地址或其身份证地址为准。若有变化,应书面通知理事会。否则,向前述地址邮寄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2009年7月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会徽图案以现代书籍和古代竹简为设计元素组合成托起重任展翅飞翔的鸟,象征基金会公益事业的腾飞及重任、基金会强大的生命力和内在美。
以古印字体的形式写出基金会的名字,表明本基金会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提升我国的文化软实力,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的宗旨。
圆弧呼应互动,象征基金会实力不断增长及基金会公益事业不断发展,突出了基金会公益、服务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