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地学会

更新时间:2024-07-18 15:23

江苏省土地学会(The Land Science Society Of Jiangsu)是江苏省学术性群众团体。

理事会

江苏省土地学会第一届理事会(1993年——2002年)

理事长:杨向杰

副理事长:王印才、倪骥程、费仕良、张永谦、倪绍祥

秘书长:穆广荣

副秘书长:隋博文、茅祥秀、孙正新、欧名豪、

顾问:凌启鸿、俞兴德

名誉理事长:刘坚

江苏省土地学会第二届理事会(2003年——2007年)

理事长:杨任远

常务副理事长:王明祥

副理事长:张洪甫、杨根平、李东海、翁扬正、曲福田

秘书长:姜正杰

名誉理事长:杨向杰、曹雄、王印才、王万茂

学术顾问:费仕良、倪绍祥、张沛、张妙玲

江苏省土地学会第三届理事会(2008年——2011年)

理事长:陶培荣

常务副理事长:吴震强

副理事长:王明祥、陈茹华、臧正金、曲福田、蔡冬林、姜正杰

秘书长:姜正杰(兼)

副秘书长:钱智敏、李如海、陈惠明、孙治淮、李钢

名誉理事长:杨任远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江苏省土地学会,英文译名:The Land Science Society Of Jiangsu,缩写为LSSJS。

第二条 江苏省土地学会是本省从事土地管理的科技工作者及热心土地事业的相关专业人士自愿组织参加的非营利性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土地科技工作者的纽带。本会具有多学科、跨部门的特点。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主线,团结广大会员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科学理论和应用技术研究,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大力推进土地学术创新和科技创新,为进一步发展土地科学事业和提高土地管理水平服务,为更好地振兴江苏经济服务,为实现“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的目标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科协、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挂靠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43—8号,邮编21002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工作任务

围绕我省经济建设和不同时期国土资源工作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通过深入开展专题调研、加强学术交流和组织重点课题攻关等途径,推动土地学术创新和科技创新,促进人才培养和土地管理事业的深化发展

普及土地科技知识,推广应用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科技成果和先进经验。

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土地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定期组织专题培训,不断提高会员的理论和学术水平。

编印学会刊物、开展土地管理优秀学术论文评选活动,组织出版土地科技书刊。

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对土地资源、土地经济、土地权利、土地法制、土地信息化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调研论证,提出应对策略,为政府机关提供决策依据。

加强同国内外、兄弟省、市和本系统土地学术团体的联系交流,加强同会员的联系和交流。

充分发挥社团优势、积极争取行政转移职能,承办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搞好学会自身建设,增强学会工作活力。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二种。

第八条 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活动的下列单位可以成为团体会员单位:

1、从事土地规划、利用、开发、保护等方面的事业单位、中介机构、教育科研学术团体以及工程实施法人企业等单位或团体。

2、相关团体单位以及热心土地管理的其他团体单位。

第九条 第八条所列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各市、县(市)土地学会可为本会团体会员单位。

第十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成为个人会员:

(一)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土地管理工作一年以上;或虽非本科以上学历,但从事土地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人员

(二)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本系统具有一定业务管理水平的领导干部。

(三)大专院校与科研单位有关专家、教授和关心土地管理事业、积极参加土地科技活动的相关人士。

第十一条 入会者由本人申请、本会一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和取得本会刊物、资料;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 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3、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加土地科普、科技咨询等服务活动;

4、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通过提案和决议,决定有关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本会的领导机构,其职责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及上级领导机关布置的工作任务;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学会财务情况;

(四)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可决定聘请著名的专家或曾主管过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为名誉理事长;决定聘请对土地管理事业有贡献的科学家或热心、支持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担任学会学术顾问。

第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责,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及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各分会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后聘任。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根据专业学科发展及开展学术活动的需要,设置若干分会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专业学术组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主管部门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咨询服务的收入;

(四)承接政府部门或相关部门的委托项目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专职或兼职),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本会的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因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7年11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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