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6-20 17:41
江苏省宏观经济学会成立于1987年5月,为省一级学会。江苏省宏观经济学会是由政府、高校、科研机构从事经济研究和管理工作的人员以及省各市、县(区)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人员自愿组成的非盈利社会组织,是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宏观经济管理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1987年5月,江苏省宏观经济学会成立。
2024年6月19日下午,“江苏省宏观经济学会生命健康产业专委会成立仪式暨江苏生命健康产业发展研讨会”在南京召开。
学会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十七大报告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通过对宏观经济理论、政策和方法的研究,为提高全省宏观经济管理水平,为我省“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的目标服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会长:李侃桢
副会长兼秘书长:李义
生命健康产业专委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称为江苏省宏观经济学会,英文名称:JiangSu Provinces Macroeconomisc Institute,英文缩写:JSPMI。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十六报告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通过对宏观经济理论、政策和方法的研究,为提高全省宏观经济管理水平,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为我省在全国率先实现现代化和全面小康目标服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为江苏省社科联,在江苏省民政厅登记并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在: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9幢省委大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本会组织和推动全体会员开展对长江三角洲及江苏省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区域经济发展战略、产业发展目标和战略、经济结构调整战略、体制改革、城乡居民收入分配与消费、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能源发展规划和战略等对国家有关重大方针政策以及经济运行中各类现实问题的研究,向政府和各界提供有较高参考价值的建议和咨询服务;充分发挥宏观经济学会在省级宏观管理和调控中的参谋和助手作用。
(二)本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年会;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专题学术研讨会、学术服告会或经济动态分析会等。
(三)组织、开展学会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之间关于宏观经济管理问题的课题攻关和学术交流活动;组织专题调研,评价调研成果,推广研究成果的应用。
(四)通过组织培训、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等形式,进一步提高宏观经济理论知识和管理水平,研究介绍国内外经济管理的经验。
(五)紧密围绕省委、省政府的经济工作中心,做好《宏观经济观察》、《宏观经济论坛》、《城市经济导刊》的编辑和出版工作。
(六)加强与中国宏观经济学会、本会团体会员和省内外兄弟学会的联系,交流研究成果和开展学术活动的经验。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省内各市、县(区)的计委系统为本会的当然会员。各市、县(区)政府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省级有关综合经济部门,从事经济理论研究和教学的有关单位以及一些有代表性的企业集团,凡赞同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均可接纳为本会会员。本会今后原则上不接纳个人会员,但对积极从事经济理论研究、教学和实际工作并做出一定成绩、具有一定造诣,热心本会活动的同志,经本人要求和必要程序,可接纳为本会特邀理事。
第八条 申请加入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其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成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杜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话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须经2003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