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06 14:46
江苏省岩土力学与工程学会,英文译名为:Jiangsu Society for Geotechnical Mechanics and Engineering(缩写:JSSGME),是江苏省岩土(岩石)力学与工程及相关研究或工程领域的科技工作者及科研机构和团体自愿结成的依法经江苏省民政厅注册登记成立的具有公益性的、地方非营利性的学术性法人社会团体。
受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领导并在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的指导下进行工作,挂靠在南京市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学会于1987年12月16日正式成立,成立时的名称为江苏省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理事长为钱七虎。
学会每两年举办一次理事会议,每四年进行一次理事会换届选举。
现任理事长为解放军理工大学理学院院长金丰年教授,秘书长为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王源副教授,法定代表人为金丰年教授。
学会遵照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的宗旨,团结和动员广大岩土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力的思想,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加强应用研究工作,为繁荣和促进我省岩土力学科学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一、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理论联系实际,对各生产部门存在的岩土(岩石)力学与岩土工程问题发挥参谋和咨询作用。
二、大力普及岩土(岩石)力学科技知识,积极传播先进经验,推广科技成果,培训岩土力学科技人才。
三、对省内重要的科学技术政策和问题发挥咨询作用,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积极开展民间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加强与国外有关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五、加强与国内有关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联系与协作。
六、维护本会会员与学会活动有关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种事业和活动。
七、举荐优秀科技工作者,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进行表彰、奖励。
第一部分: 历年重要学会活动
1987年12月 江苏省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成立大会,江苏南京
1991年7月 第二届华东地区岩石力学与工程学术大会,江苏连云港
1995年8月 第三届华东地区岩石力学与工程学术年会,浙江杭州
1999年10月 第四届华东地区岩石力学与工程学术大会,江苏南京
2001年10月 更名为江苏省岩土力学与工程学会,第五届江苏省岩土力学与工程学术大会,江苏徐州
2007年11月 江苏省岩土力学与工程学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江苏南京
2009年11月 第六届江苏省岩土力与工程学术大会 江苏苏州
2011年11月2011年江苏省地基基础联合学术年会暨江苏省岩土力学与工程学
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 江苏镇江
第二部分 历年理事长、秘书长
第一届:理 事 长:钱七虎
副理事长:徐志英 史天生 丁新全
秘书长:蔡钟业
第二届:理 事 长:钱七虎
副理事长:丁新全 罗国煜 卓家寿
秘书长:蔡钟业
第三届:理 事 长:钱七虎
副理事长:丁新全 罗国煜 卓家寿 韩云乔
秘书长:郑必勇
第四届:理 事 长:钱七虎
副理事长:施元龙 卓家寿 罗国煜 韩云乔
秘书长:方 秦
第五届:理 事 长:卓家寿
副理事长:方 秦,王悦汉,刘汉龙,刘松玉,陈国兴,罗国煜,杨 挺,
施元龙,韩云乔,彭向峰
秘 书 长:谭跃虎(兼)
副秘书长:邵国建(兼),靖洪文(兼)
第六届:理事长:金丰年
副理事长:刘汉龙,刘松玉,杨 挺,周国庆,谢兴楠,陈国兴,阎长虹,杨 平,
邵国建,谭跃虎
秘书长:谭跃虎
副秘书长:尹峰,邓安,樊敬亮,于广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江苏省岩土力学与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为:Jiangsu Society for Geotechnical Mechanics and Engineering,缩写:JSSGME。
第二条 本会是全省岩土(岩石)力学与工程及相关研究或工程领域的科技工作者及科研机构和团体自愿结成的依法经江苏省民政厅注册登记成立的具有公益性的、地方非营利性的学术性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广大岩土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力的思想,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加强应用研究工作,为繁荣和促进我省岩土力学科学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挂靠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本会会址:江苏省南京市海福巷1号,邮编:21000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理论联系实际,对各生产部门存在的岩土(岩石)力学与岩土工程问题发挥参谋和咨询作用。
(二)大力普及岩土(岩石)力学科技知识,积极传播先进经验,推广科技成果,培训岩土力学科技人才。
(三)对省内重要的科学技术政策和问题发挥咨询作用,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积极开展民间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加强与国外有关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五)加强与国内有关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联系与协作。
(六),维护本会会员与学会活动有关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种事业和活动。
(七)举荐优秀科技工作者,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学生会员和荣誉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批准后成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具有相当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等以上技术职称及相当水平的科技人员;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岩土(岩石)力学教育、研究或在相关工程领域工作三年以上或自学成才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岩土(岩石)力学科技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岩土(岩石)力学与工程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个人会员是本会组织的主体。
(五)团体会员: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岩土(岩石)力学与工程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
(六)学生会员:与本会专业有关的在读研究生。
(七)凡对岩土(岩石)力学学科科学技术和学会有重大贡献的会员,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推荐、学会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报省科协和本会备案。
(四)由理事会授权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优惠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请求本会协助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会章;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撰写学术论文;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且经本会提示不予理睬者,自第2年起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同意。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在特殊情况下会员代表大会可以以通讯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理事会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二)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科学家、专家、科技工作者和热心学会工作且从事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负责筹措学会活动经费;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十一)举荐优秀科技人才,表彰学会优秀工作人员;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采取等额、无记名投票方法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或一名副秘书长应为专职,向理事长负责;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秘书长超过规定年龄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处长任期的,由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个人、会员单位会费;
(二)省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挂靠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种事业和咨询等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经2011年11月25日会员第七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