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

更新时间:2024-04-27 17:00

江苏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成立于1994年12月。协会是由江苏省内工艺美术生产经营、科研开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工艺美术大师、工艺美术工作者,省内各级地方工艺美术社团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概况

职能

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是保护和促进传统工艺美术发展的社会团体,是政府与行业的桥梁和纽带。主要有以下服务功能:

参与制定全省工艺美术行业发展规划;

设立“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评审鉴定委员会”专家委员库;

组织评审鉴定、并报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复“江苏省受保护的传统工艺品种”和“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

“江苏省工艺美术名人”;

协助组建“江苏省工艺美术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和高级工艺美术师;

承担全省工艺美术专业司法鉴定;

承担“江苏省名牌产品”(传统工艺美术)审定;

实施全省工艺美术行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

实施全省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专业培训;

参与省人大、省政协、省委宣传部、省工信厅、省文化厅专题调研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论证等;

组织会员单位和全行业举办或参加各项国内国际大型工艺美术交易会、高层研讨会和专业交流;

开展相关信息、研发、培训、鉴定、认证及法律援助、知识产权保护等各项服务。

现任领导

理事会

江苏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会长:于广云

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宋建根

副会长:马建庭、王剑秋、王春进、刘珽、孙振球、朱宏兵、吴九年、周存玉、尚荣、陆秋年、陈银付、徐建荣、萧剑波、裘小洵

常务副秘书长:徐婷

副秘书长:许良浩、赵文胜、范泽锋、殷琪杰

监事会

第七届监事会监事长:何祖伟

章程

江苏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江苏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简称“江苏工美协会”,英文名称为:JIANGSU ARTS & CRAFTS ASSOCTATION(缩写为JAC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江苏省内工艺美术生产经营、科研开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工艺美术大师、工艺美术工作者,省内各级地方工艺美术社团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作为社会中介和市场中介热忱为政府和企业服务,联合、开拓、创新,促进和繁荣我省工艺美术事业。

第四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协会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脱钩后,依法独立运行。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七条 本协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梦都大街150号707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对全行业基本资料和动态情况的调查、研究和发布,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和有关立法提供依据和建议,为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二)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制订行业道德准则及行规行约并督促执行;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以及企业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间关系,组织经验交流以及生产、技术和经营合作,推动横向联合;

(三)参与制订、修改产品标准、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和服务标准等行业各类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推荐行业内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和企业,组织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四)构建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实施创意产业的运作,引入知识产权机制,开展法律援助,组织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优化行业经济运行水平,不断提升行业的创新理念、创造能力、科技含量、人员素质和管理层次。

(五)组织和参加海内外本行业的展览会、展销会、报告会、研讨会,并出版专业刊物,运行行业网站,开展咨询和信息服务,以疏通行业的产、供、销渠道;

(六)与国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络,开展国际技艺交流、经贸合作与友好往来;

(七)协助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贯彻实施国家和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八)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中国工艺美术协会等交办或委托的工作和事项;开展行业协会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凡从事工艺美术生产经营、科研开发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从事工艺美术创作、制作、经营的个人,省内工艺美术地区性、专业性社团,可申请为会员。个人会员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工艺美术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协会提交会员申请表;

(二)协会秘书处根据协会章程条件提出初审意见;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缴纳当年会费和会员证工本费;

(五)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每一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有一票表决权,单位会员通过会员代表人行使上述权利,单位会员代表人一般由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担任。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根据产业和会员分布情况,按地区产业协商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秘书长、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和处理会员提案;

(八)讨论并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以及重大问题;

(九)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每 5 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6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副会长、会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艺美术行业具有较高的影响;

(二)积极支持理事会的工作,为理事会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秘书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等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差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3)。

第二十八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会长或者6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 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6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七)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年3月10日第六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条例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民族传统文化艺术,进一步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维护传统工艺美术科研、生产、经营单位和技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历史悠久、具有独特民族风格和鲜明地方特色的手工艺术。

第三条 所有国有、集体、私有、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等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等活动,都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所有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传统工艺美术的义务。对破坏、危害传统工艺美术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检举、控告。

第五条 坚持“保护、发展、提高”和为现代生活服务的原则,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其技艺水平和产品质量。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七条 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是保护和促进传统工艺美术发展的社会团体,协助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二章 管理

第八条 受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一般在1840年以前开始生产;

(二) 主要使用自然或者传统的原材料;

(三) 以传统工艺和手工制作为主,技艺精良;

(四) 在一定区域内生产,并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

(五) 具有实用价值或者欣赏价值。

第九条 受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经省传统工艺美术评审鉴定委员会评审鉴定后,由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管理职责是:

(一) 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传统工艺美术发展规划;

(二) 会同有关部门扶持传统工艺美术的发展;

(三) 对传统工艺美术的科研生产经营进行指导、服务和协调;

(四) 对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五)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其产品符合技艺标准的,可以使用统一的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证标。

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证标是受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标志。

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证标的式样和使用办法,由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第二十条 设计、制作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技艺人员,可以在其作品上使用本人印记。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其作品上使用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名人印记:

(一) 能独立完成设计或者制作关键工艺;

(二) 技艺精湛,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

(三) 具有高级技师、工艺师以上职称或者掌握一定绝技。

使用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名人印记的,由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禁止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印记和名人印记。

第十三条 省传统工艺美术评审鉴定委员会具体负责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标准以及使用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证标和名人印记的评审鉴定工作。

省传统工艺美术评审鉴定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评审鉴定组。专业评审鉴定组协助省传统工艺美术评审鉴定委员会进行有关专业的评审鉴定工作。

第十四条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禁止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三章 生产经营保护

第十五条 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当地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对有重大影响的传统工艺美术的发展所需资金确有困难的,有关部门有责任给予扶持。

第十七条 传统工艺美术生产单位和个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税。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开设旅游参观景点和销售网点。

第十九条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促进和保障传统工艺美术的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占用传统工艺美术品。

确需停产、转产的,生产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传统工艺美术不失传。

第二十条 用于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的自然资源应当有计划地开发利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禁止无证开采、盲目开采。

第四章 人才培养和保护

第二十一条 传统工艺美术科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技艺人员的技艺水平和实际贡献,确定技艺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和科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工艺美术人才的培养,支持技艺水平较高的技艺人员带子女、徒工学艺,鼓励专门人才向传统工艺美术行业流动。

传统工艺美术技艺人员的职称评定,应当按照特殊行业的规定执行,重点考核技艺水平和艺德。

第二十三条 传统工艺美术科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职工的培训,有计划地组织技艺人员开展技术交流、操作表演、作品展览和业务考察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长期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工作,技艺精湛,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并作出较大贡献的技艺人员,经评审后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的荣誉称号。

第二十五条 传统工艺美术科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改善技艺人员的工作条件。对获准使用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名人印记的技艺人员,可以在其退休后聘为技艺顾问。对国家、省工艺美术大师或者身怀绝技的技艺人员,应当为其建立工作室。

第五章 技艺保护和开发

第二十六条 传统工艺美术的生产技艺,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保密的,应当确定密级,严格保密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技艺秘密。

在不违反前款规定的前提下,传统工艺美术的生产技艺,可以依法申请专利或者进行有偿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

第二十七条 省和传统工艺美术重点产区应当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工艺美术珍品馆或者陈列馆(室),有偿征集传统工艺美术珍品。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赠。

第二十八条 建立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发展基金,发展基金专门用于传统工艺美术的教育、科研的开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传统工艺美术研究、教育和生产单位应当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理论与技艺的研究,积极开发传统工艺美术新产品。

对濒临湮灭的技艺,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必须及时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对有价值的,应当采取抢救措施予以开发利用。

第三十条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发掘、研究和开发。对研究开发的成果,可以作为科技成果进行评审,给予奖励。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 保护、发掘或者研究传统工艺美术有突出成绩的;

(二) 设计或者制作的传统工艺美术品被评为国家或者省级珍品,或者在国内外重大评比活动中获奖的;

(三) 培养传统工艺美术人才有显著成绩的;

(四) 其他为促进传统工艺美术繁荣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或者冒用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证标,名人印记,他人印记或者他人的厂名、厂址的,由工艺美术、技术监督和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公开公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除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艺美术、地质矿产和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权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的损失的,责令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泄露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的;

(二) 毁损他人传统工艺美术珍品的;

(三) 非法开采,占有或者破坏传统工艺美术自然资源的;

(四) 其他危害传统工艺美术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侵犯他人传统工艺美术专利权的,依照国家有关专利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期刊

2019年10月,适逢中华人民共和国七十周年华诞,《市场周刊・江苏工艺美术》创刊号正式出版了。

江苏是我国工艺美术发展最早、品类最全、技艺最为精湛、产业最为发达的省份之一。苏南细腻柔和的风韵,苏中清新优雅的风致,苏北浑厚恢宏的风范,既各美其美,更美美与共,交织成绚丽多姿、大美江苏的锦绣画卷。与之相适应,我们必然应该有一个平台,记新时代工美之盛事,载新世纪工美之胜景,促进工艺美术成果与工作经验交流,追踪理论和实践探索的前沿成就,推动学术和话语体系的建立完善,推进江苏工艺美术事业的壮大繁荣。

日本著名工艺理论家柳宗悦对于工艺美术本质的定义是“与美结合,参与生活,与经济相关联,表露思想”。工艺美术是精神与物质相结合的文化现象,在所有艺术形式中,它以物的形态,体现了天人合一的至上美学。以生活为载体,以自然为中心,以审美为准则,提升人类的器物之美。

工艺美术家们,既要恪守工匠精神,坚持传统国粹,又要创造创新,与时共进,更要涵养修为,化文为质,乃至于达到以物表达更多的情感和思想,并产生更高的产业效益和艺术影响。

“天之道,利而不害;圣人之道,为而不争”。我们唯有皈依自然,承续前贤,拔萃精华,创造臻品,方无愧于这么美好的民族与时代。

《江苏工艺美术》应时而生,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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