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间文艺家协会

更新时间:2022-11-01 11:47

江苏省民间文艺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江苏省民间文艺家、民间文艺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省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民间文艺工作者、联系民间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本协会为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江苏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对本省各设区市民间文艺家协会负责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职能。截止2018年7月31日,共有2322个省级会员,493个国家级会员。

发展历程

江苏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的前身是“中国民间文学研究会江苏分会”,1960年成立于苏州。选出理事25人,时有会员45人。1991年更名为“江苏省民间文艺家协会”,陈中凡、钱静人、马春阳、华士明、陶思炎先后担任主席。

江苏省民间文艺家协会成立以来,规划、组织和指导江苏民间文艺资料的普查和采录、整理与保存、编辑和出版等工作,开展民间文艺的各种学术研究活动,加强与省内外及国际民间文艺交流。江苏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于2009年10月19日在南京召开,陶思炎当选主席,马达、张丹(兼秘书长)、吴元新、陈国欢、姚建萍(女)、徐艺乙、曹永森、蔡焜当选副主席,现有会员1120人,其中全国会员284人。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省民间文艺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江苏省民间文艺家、民间文艺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省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民间文艺工作者、联系民间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本会在中共江苏省委和江苏省文联党组的领导下,广泛团结我省民间文艺界,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弘扬民族精神,彰显时代风貌,为繁荣和发展江苏省民间文艺事业,推进文化强省建设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江苏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政府各项法规,按照自身特点开展业务实践、学术交流和社会活动。

第五条 江苏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简称“江苏民协”。江苏省民间文艺家协会英文名称为Jiangsu Folk Literature and Art Association,英文名称缩写JSFLAA。会址设在南京。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本会积极鼓励和组织全省民间文艺工作者,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民间文艺专业及科学文化知识,坚持改革开放,解放思想,勇于实践,大胆创新,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艺术水平,努力创作富有时代精神和民族特色的、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类民间文艺作品。

第七条 探讨民间文艺实践,开展民间文艺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广泛征集民间文艺资料,积极组织好民间文艺采风调查活动,举办各种民间艺术的比赛,编辑和出版优秀民间文艺读物;有计划编辑出版民间文艺学术资料,表彰为繁荣和发展江苏省民间文艺事业作出优异成绩的民间文艺家。

第八条 本会积极发现、培养和支持民间文艺搜集整理、理论研究、手工制作、展览表演等方面新生力量和新兴事业,发展和壮大社会主义民间文艺事业和队伍。

第九条 积极参加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和江苏省文联开展的各项民间文艺活动,加强与各兄弟省、市、自治区及港澳台地区的民间文艺交流;不断扩大与世界各国民间文艺界的友好往来,努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民间文艺,吸收世界各国优秀民间文艺成果。

第十条 与有关部门和团体协作,组织民间文艺方面的搜集、整理、研究、制作、展览、表演、出版等活动。兴办有利于开发民间文艺的各种事业和企业,努力做好民间文艺与国内外市场经济接轨的工作,为江苏省民间文艺事业的繁荣和发展而努力。

第十一条 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能,在会务活动中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不断提高会员的思想和业务水平。

第十二条 为维护本会会员在民间文艺研究、制作、展览、表演、出版、交流等方面成果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本会关注不同体制的民间文艺从业者,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自觉开展民间文艺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相结合的体制。

凡江苏省各市级民间文艺家协会、各级政府文化部门直接领导的民间文艺专业团体或民间工艺品生产经营和民间文艺演出展览等单位,经申请并经本会理事会或主席团批准,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凡赞成本会章程的江苏省从事民间文艺搜集整理、研究、翻译、教学、编辑、出版、组织、制作、展览、表演、经营等工作,有一定成绩者,或在有关报刊上发表一定数量的民间文艺作品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两名会员介绍,由所在团体会员推荐,经本会理事会或主席团审核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符合加入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条件者,须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团体会员上报本会,经本会理事会或主席团审定、推荐。江苏省的全国会员接受本会章程,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五条 凡关心江苏省民间文艺事业,积极支持本会工作,赞成本会章程的海内外知名人士,由本人申请,会员介绍或由单位推荐,经本会主席团审核批准,可聘为本会名誉会员。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举办各项活动权利;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权利;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分配任务、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如有因犯罪受法律制裁被剥夺公民权者,以及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声誉者,经本会主席团决定,取消或停止其会籍。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九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任务是:审议和通过工作报告,修改大会章程,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讨论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会员代表大会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主席团决定。

本会代表大会由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根据分配的名额,经过充分协商,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推选产生。另外,可根据工作需要,由主席团确定少数特邀代表。

第二十条 代表大会期间,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的各项议程和活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其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领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推举产生本会理事会。理事会人选由各团体会员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并经其主管部门同意,代表大会主席团也可根据需要,提出有关方面的理事人选。理事会人选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确认。理事会中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的代表,实行自然替补制,即该理事不再担任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负责人后,该团体会员则须推举另位负责人接任,并报本会主席团认可。

理事会的任务和职责是:选举主席、副主席;听取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情况;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理事会由主席团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受委托的副主席召集,每年召开一到两次。

主席团下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在主席团领导下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其人选由省文联党组商协会主席团后,由省文联党组任命。驻会干部由省文联党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本会开展工作

及其建设、发展多做奉献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名誉理事等荣誉职务。分别由不在本届继续任职的上届主席、副主席、理事担任,并由主席团推举和聘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法律顾问,由主席团聘任。

第五章 经费及其他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的收益,接受捐赠和赞助。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江苏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本章程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本会主席团。

领导机构

江苏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第八届主席团名单

协会主席:陈国欢

协会副主席:吴元新 张 丹 张来喜 姚建萍 薛春梅 季中扬 殷召义

江苏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第六届顾问、名誉理事、法律顾问名单

顾 问:金恩渠、徐秀棠、康新民

名誉理事:丁鸣鹤 马超骏 王宇明 韦中权 叶尚鼎 吉维明 汤祥龙 张建华 张嘉恒 杜友农 杨问春 沈大授 周伯之 姚克明 秦永明 蒋义海 翟存富 裴艺元 潘君明

法律顾问:张 帆

江苏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第六届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名单

主 席: 陶思炎

副主席: 马 达 张 丹 吴元新 陈国欢 姚建萍(女) 徐艺乙 曹永森 蔡 焜

秘书长: 张 丹(兼)

江苏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名单

马 达 马士勇 牛瑞胜 王爱国 邓 超 冯 立 史小明 刘跃进 刘源春 朱 宇 朱登琮 阴岭山 吴元新 吴国本 吴建伟 吴林森 吴海燕(女)张 丹 束有春 杨树发 汪诚谊 肖兆玉 谷正宏 陈国欢 陈家庆 罗戎平 金宜祥 金璐明(女) 姚建萍(女) 凌建平 夏梅珍(女)徐艺乙 殷召义 陶思炎 高安宁 崔月明 曹永森 程芳银 蔡 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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