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防局

更新时间:2021-04-22 11:57

江苏省民防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民防局,挂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主要领导

局长、党委书记:戴跃强

副局长:沈斌

副局长:彭万清

副局长:杨建国

副局长:鞠鑫

巡视员:秦正宝

副巡视员:李洪忠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防护级别为5级以下(含5级)的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审批权下放给省辖市民防主管部门。

(三)加强民防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中央军委关于民防、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全省民防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全省年度民防工作计划。负责制定全省民防宣传、教育计划并督促贯彻实施。

(三)拟订省民防指挥系统转入战时体制方案。指导制定城市防空袭预案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方案,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制定城市人口疏散计划。组织进行民防、人民防空演习。保障省委、省政府、省军区组织指挥全省民防、人民防空行动。

(四)依法筹集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算,监督检查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和制度执行情况。监督人防工程建设计划、设计、质量、技术和造价管理。承担已建人防工程的维护、使用安全管理责任。负责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管理。

(五)参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六)负责人民防空整体平战结合。负责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民防专业队伍、民防志愿者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民防通信、警报及信息化建设和管理。

(七)组织开展全省民防、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负责民防科技情报、项目和成果管理,指导民防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建设。

(八)负责省委、省政府民防指挥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九)承担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省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承办省政府、省军区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防局(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信访、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工作。

(二)应急指挥处

拟订防空袭预案和相关民防应急预案,协助完善相关防灾预案;指导和监督检查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承担民防、人民防空指挥文件、图表、资料的拟制和标绘工作;组织人民防空演练;指导民防专业队伍和民防志愿者队伍建设;协助实施战时人民防空行动和平时民防应急的组织指挥;承担省人民防空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三)信息通信处

拟订全省民防通信及信息化建设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民防指挥通信、警报通信网和民防指挥所信息系统、机动指挥通信系统建设计划;拟订全省民防通信及信息化建设技术标准和通信、信息设备选型;承担战时发放防空警报信号和保障指挥通信工作。

(四)工程管理处

组织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计划和人民防空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承担大、中型人防工程项目的论证、申报和竣工验收工作;参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开发利用工作,承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监督人防工程平时安全使用管理;承担人防工程质量、造价管理工作;承担民防科学技术研究工作。

(五)计划财务处

编制和管理全省民防、人民防空建设规划、计划;依法筹集人民防空建设经费;承担全省人民防空经费预算编制和决算报批工作;承担人防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省辖市民防部门及省民防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六)法规与宣传教育处

组织实施民防、人民防空相关法律、法规;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指导行政执法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民防、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和基层开展民防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另按有关规定内设纪检监察机构。

人员编制

省民防局(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为47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3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处长(主任)15名,其中正处长(主任)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长(副主任)8名。

其他事项

省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省核应急办公室承担。

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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