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测绘学会

更新时间:2021-11-13 17:43

江苏省测绘学会是江苏省测绘科技工作者和有关测绘单位及相关学术团体依法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公益性质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省测绘科技工作者的桥梁纽带,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的组成部分,也是中国测绘学会的单位会员。 江苏省测绘学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勤俭办会的良好作风,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求实、创新、协作”的科学精神,团结全省测绘科技工作者,推动测绘科学和文化的普及,促进全省测绘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测绘科技人才的成长,促进测绘科技与江苏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结合,为江苏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学会简介

江苏省测绘学会英文译名为Jiangsu Society for Geodesy Photogrammetry and Cartography,缩写为JSGPC。

江苏省测绘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业务上接受中国测绘学会的指导。本会办事机构挂靠在江苏省测绘局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定名为江苏省测绘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Jiangsu Society for Geodesy Photogrammetry and Cartography,缩写为JSGPC。

第二条 性质

江苏省测绘学会是我省测绘科技工作者和有关测绘单位及相关学术团体依法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公益性质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省测绘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的组成部分,也是中国测绘学会的单位会员。

第三条 宗旨

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业务上接受中国测绘学会的指导。本会办事机构挂靠在江苏省测绘局。

第五条 本会住所为: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75号; 邮政编码:21001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二)普及测绘科技知识,传播测绘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新经验、新设备,开展有关开发青少年智力和兴趣的测绘科技活动。加强与兄弟学会的联系和合作,积极组织国内外测绘学科的专家教授举办测绘科技知识讲座。

(三)编辑出版《现代测绘》、测绘科普读物、论文集及有关文献资料。

(四)围绕经济建设和测绘科技发展中的重大课题组织本会会员献计献策;接受委托承担测绘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等。

(五)通过各种测绘学术活动,发现优秀科技人才,并向有关部门推荐。

(六)评选、推荐优秀学术著作、论文、科技成果和科普作品;推荐、表彰、奖励优秀测绘科技工作者和学会工作先进集体、专兼职先进个人。

(七)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本会会员的权益。

(八)发展新会员,向中国测绘学会推荐资深会员。(本会会员即为中国测绘学会会员,发中国测绘学会会员证书,向本会缴纳会费。)

(九)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事业和活动;依法兴办符合章程宗旨的科技开发实体。积极开展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

(十)组织评审年度江苏省测绘科技进步奖、江苏省优质测绘工程奖和优秀论文等工作。为会员向中国测绘学会推荐优秀测绘工程奖、裴秀奖和测绘科技进步奖。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有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测绘工作或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体条件:

1.个人会员: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1)具有助理工程师、助教、研究实习员、高级技师等初级以上职务或职称的科技人员;

(2)具有硕士学位以上的科技人员;

(3)高校本科毕业工作一年以上,或大专毕业工作三年以上,中专毕业工作五年以上并已获得相当于助理工程师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

(4)非高等院校毕业,但已从事测绘工作十年以上,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自学成才和技术革新成就突出者;

(5)热心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测绘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

(6)热心支持本会活动的测绘装备生产厂商的代表。

2.资深会员: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会会员,可申请为资深会员。

(1)曾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或授予本会名誉理事或从事学会专职工作十年以上并对学会有卓越贡献者;

(2)获教授或相当于教授的技术任职资格5年以上者;

(3)获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热心于学会活动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a.测绘界及相关科技领域内有显著贡献或有较大影响的技术专家;

b.获得国家、部级、省级及相当于部省级三等以上自然科学奖、科学进步奖、创造发明奖、教育成果奖的主要研制者;

c.从事测绘工作三十年以上,且会龄在十年以上的测绘工作者。

3.荣誉会员:对测绘学科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声望的专家、学者以及对本会工作有特殊重大贡献的人员。

4.单位会员:凡具有一定数量测绘科技人员,从事测绘科研、教学、生产、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学会工作,可申请批准为单位会员,由本会发给单位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个人会员入会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两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并发给会员证,报省科协和中国测绘学会备案。

资深会员入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推荐,报中国测绘学会审批。

荣誉会员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讨论通过,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并由本会颁发荣誉证书。

单位会员由要求入会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并发给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权利:

(1)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对本会工作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与业务活动;

(4)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习资料。

2.义务:

(1)遵守学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3)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科普、咨询等活动;

(4)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

(5)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资深会员:

1.享有个人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2.可优惠获得本会和中国测绘学会出版的刊物、会讯等;

3.承担本会和专业委员会委托的任务;

4.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荣誉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与资深会员相同。

(四)单位会员:

1. 权利:

(1)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选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

(4)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5)优先承接本会的科技咨询或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6)可请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

2.义务:

(1)执行本会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2)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3)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的会籍管理由本会办公室负责。会员调动工作,应及时与本会联系办理转会手续。各类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经本会通知提示后一年内仍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资深会员、荣誉会员、单位会员触犯我国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开会的时间、地点、代表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由上届理事会决定。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职责: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进行表彰和奖励;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举办全省综合性学术活动;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理事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常务副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决定更换和增补理事;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专业(工作)委员会和实体机构;

(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组织改选下届理事会;

(八)推荐重大科技成果、优秀学术论文、科普作品,并奖励其作者;

(九)表彰学会工作和科普工作先进个人及先进集体;

(十)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行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测绘科技工作者或热心学会工作并从事本学科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原则上任期一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在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长和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长和名誉理事是本会的荣誉称号,系上届理事长、常务理事对本会和本省测绘事业有特殊重大贡献者,须由本届常务理事会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审定,由理事会聘任为本届的名誉理事长和名誉理事,任期一届。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下设若干专业(工作)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或工作部门。专业(工作)委员会人选应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并热心学会工作的会员,专业(工作)委员会一般挂靠在负责人所在的单位。

第二十四条 专业(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1.制订本专业(工作)委员会学术活动或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承办学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委托的有关事宜;

3.审查推荐本专业的学术论文;

4.反映本专业科技工作者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5.推荐重大科技成果和论文,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第二十五条 各专业(工作)委员会由正、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正、副主任由理事会聘任,委员由正、副主任与有关方面协商提名,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后由各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聘任。专业(工作)委员会也可与其挂靠单位商定可设专职秘书,并报常务理事会备案,负责处理本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各专业(工作)委员会秘书与本会办公室应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可定期或适时召开秘书联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办事机构--学会办公室,其有关原则,由挂靠单位与省科协根据有关政策与有利开展学会工作等主要因素共同确定。办公室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受理事会的直接领导。是科技事业性机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1.省科协和挂靠单位的补贴性拨款;

2.个人与单位会员会费收入;

3.科技咨询有偿服务收入;

4.学会兴办实体上交收入;

5.理事单位和会员单位资助;

6.学会基金利息。

7.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员证、会徽与中国测绘学会一致。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本会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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