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1-07 18:25
消费者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履行下列职能:
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时,可以提请鉴定部门应当鉴定结论。
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1、负责消费者协会的文档管理工作,及时传阅各种文件。
2、负责与消协理事,常务理事及理事单位的联络工作。
3、负责与上一级消协的工作联系,以及向下级消协传达信息,下达通知。
4、负责办公用品,固定资产的购置,保管及发放工作。
5、负责后勤事物。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1、受理消费者投诉,编写案例,办案手记,做好投诉统计和分析。
2、为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3、支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4、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批评揭露。
5、推动和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完善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章制度。
6、对下级协会投诉及法律事物工作进行指导。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组织开展对商品和服务消费调查。
2、组织开展商品比较实验。
3、组织开展“诚信单位”和“推荐商品”的争创申报活动。
4、根据消费热点的变化及时向社会发布消费警示。
5、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服务的监督检查。
6、对下级协会消费指导工作进行指导。
7、负责对协会监督站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负责草拟协会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2、负责协会简报的编辑工作。
3、负责有关会议及重大活动材料及领导讲话的撰写工作。
4、负责基层组织建设工作。
5、负责通过新闻每体,对维护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宣传和揭露。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江苏省消费者协会成立于1986年7月,截至2017年9月13日,累计受理消费者投诉107.45万件,咨询500万余人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近16亿元,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消费领域发生了许多新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提出了新要求。原有的消费者协会有关设置已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特别是“消费者协会”这一名称,与其履行的公益性职责不相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