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保产业协会

更新时间:2021-01-31 09:12

江苏省环保产业协会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环保产业发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产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收集、分析、发布有关信息;

协会简介

开展技术、政策、法规、市场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及培训;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展销会、展览会等;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运用;参与制定修订产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江苏省环保产业协会理事会下设办公室、技术开发部、咨询服务部。其具体任务是:组织开展环保产业发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收集、分析、发布有关信息;开展技术、政策、法规、市场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及培训;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展销会、展览会等;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运用;参与制定修订产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行规行约

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行规行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保护产业的行业行为和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是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实行行业自律性管理的基础依据,也是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准则和行业规范。

第三条 本《规约》适用于在江苏省境内从事环境保护产业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四条倡导先进的企业文化。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精良团队。

第五条遵循“规范、依法、诚信”的原则,坚持依法经营、以诚为本,信守合约。

第六条 维护行业整体形象和利益。同行不分体制,不分大小,互相团结、互相协作,共塑全省行业整体形象。

第七条实行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达标排放污染物,不干扰和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

第三章 行业规约

第八条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应的资质考核和许可证制度。

第九条行业实行自律管理。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会员单位业务能力进行综合评定,会员单位应在确定的能力范围内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第十条按照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自觉报送或提供与产业发展相关的信息。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汇总,每年向省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全省产业发展情况。

第十一条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应自觉抵制和拒绝下列行为发生: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和盗取他人专利技术。

(二)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及有关推荐证书。

(三)排挤竞争对手,以低于平均成本价倾销设备和产品。

(四)做不真实广告,诋毁其他企业的商品和服务。

(五)生产和销售低劣产品。

(六)采用商业贿赂行为销售产品。

(七)借用他人资质证书承揽有关业务。

(八)将有关资质证书借给他人从中谋取利益。

第四章 规约管理

第十二条省、市、县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均设立投诉、监督电话,具体负责接待来访、受理投诉、申诉。

第十三条本《规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对模范执行本《规约》的企业,协会予以表彰,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宣传,并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违反本《规约》的企业或个人,在媒体上进行公告,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通告违规发生地和违规企业所在地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造成严重后果的,协会将建议有关部门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情节特别严重的,协会将协助司法部门,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第十五条协会会员应当模范遵守本《规约》,同时有义务和责任监督本《规约》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规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约》所列各项条款,凡国家政策法规已有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第十八条本《规约》自第五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Jiangsu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在江苏省辖区登记注册的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科研、设计、生产、流通和服务的单位和相关专家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全行业组织。

本协会代表本行业企业的利益,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为政府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企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促进江苏省环保产业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和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协会会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参与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研究和制定;

(三)建立自律性管理制度,组织或参与行业资质评定,推行行业诚信建设、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四)组织或参与环境保护产业领域的产品认证、技术评估、先进技术的推广与示范;

(五)组织与环境保护产业相关的培训及会员之间的技术合作与交流;

(六)开展省际、国际环保产业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引进先进的环保设备、产品与技术,组织出国考察,推动环保产品与技术出口;

(七)出版环境保护产业刊物,建立环境保护产业信息网络,开展咨询服务,向会员提供技术经济信息和市场信息,推荐先进技术和优质产品;

(八)举办技术、产品交易会、展览会等,为培育名牌产品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务件;

(九)承办政府部门和会员或用户单位委托的与环境保护产业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独立法人或能独立参加协会活动并行使会员义务、权利的人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优惠获得本协会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可能的帮助;

(七)受本协会委托代表协会参加有关活动。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协会重大事宜;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有偿服务收入;

(三)政府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的资助;

(四)承办政府及其它系统委托工作取得的收入;

(五)国内外有关团体、企业和个人的资助、捐赠;

(六)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专职和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10年1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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