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30 10:05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粮食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粮食省长负责制下有关粮食流通的职责。
(三)加强推进全省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提高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职责。
(一)保障全省粮食供应安全,承担粮食省长负责制下有关粮食流通的具体实施工作。拟订全省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和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提出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推动全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提出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起草地方粮食流通和地方储备粮油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依法制定地方粮食流通有关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全省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和应急保供。贯彻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组织开展政策性粮食收购,指导全省粮食购销和产销衔接。协同有关部门落实粮食信贷资金政策,监督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负责军粮供应,指导灾区及缺粮地区所需粮食的供应。
(四)负责地方储备粮油管理。拟订地方储备粮油规模、品种及总体布局方案并监督实施。提出地方粮油储备及收储、动用地方储备粮油的建议。协调中央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调运等工作。
(五)依法开展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地方粮油储备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全省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原粮卫生。
(六)负责全省粮食流通的行业指导。指导行业科技创新和成果推广。承担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开展行业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省粮食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组织全局性会议及活动,起草重要文稿;负责机关日常文秘、政务信息、新闻宣传、督查督办、档案、信访、机要、保密、接待、政府采购等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化建设和政务公开工作;承办行业对外交流与合作有关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地方粮食流通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拟订有关依法行政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提出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推动全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提出全省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和粮食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承办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审核及相关备案工作。
(三)调控处(省级储备粮管理办公室)
拟订全省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提出地方储备粮油规模、品种、总体布局方案及收储、动用地方储备粮油的建议,拟订地方粮油储备有关管理制度;承担全省粮食市场安全保供、监测预警和应急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指导全省粮食购销和产销衔接;落实军粮供应,承担灾区、缺粮地区的粮食供应工作;办理省级储备粮油的收购、销售、储存及轮换计划审批工作;承担军粮供应站(点)认定和陈化粮(重度不宜存粮)购买资格认定工作;承担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协调中央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调运等工作。
(四)产业发展处
落实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政策,推进粮食现代物流、粮油精深加工和产业化经营;拟订全省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承担中央和省投资项目的有关工作;承担粮油仓储管理和安全储存工作,指导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承办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初审和省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审定工作;承担粮食行业科技管理和新技术推广工作。
(五)监督检查处
依法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拟订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地方储备粮油的计划、数量、质量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全省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承担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六)财务处
协调落实粮油购销、储备、仓储物流设施建设、产业化发展等相关财政、金融、税收政策;协同有关部门监管粮食风险基金及其他专项资金的使用;拟订省级储备粮油财会制度并监督执行;开展全省粮食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内部审计工作;承担部门预算及有关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
(七)人事处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及出国(境)人员政审、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等工作;承担全省粮食流通行业职工教育培训和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省粮食局机关行政编制为63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8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处长(主任)21名,其中正处长(主任)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处处长1名),副处长(副主任)12名。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