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能源研究会

更新时间:2022-04-12 19:13

江苏省能源研究会英文名称:Energy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Jiangsu Province, 简写ERAJS。江苏省能源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江苏省能源领域的科技工作者、工程技术人员、教育工作者、管理工作者以及从事与能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学术性社会团体。依法在省民政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能源科技工作者及有关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江苏省发展能源事业的重要力量。

研究会概况

该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团结和组织全省广大能源科技工作者,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促进江苏省能源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培养,在能源领域为江苏经济建设服务。为“科教兴省”战略,为江苏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作贡献。

该会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该会接受省科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能源研究会的业务指导。该会挂靠东南大学热能工程研究所。

理事会

江苏省能源研究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名单

理事长: 金保升

副理事长:钱志新、许纲熙、马苏龙、计宁海、孙克勤、陆厚平、沈解忠

秘书长: 王培红

江苏省能源研究会第六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序)

丁立旗 马苏龙 王效华 王培红 计宁海 冯步云 刘德有 孙克勤 孙德宁 庄 骏

朱克军 朱皑强 许红胜 许纲熙 许瑞林 吴伯春 张有根 张 红 张海颖 杨宏强

沈解忠 狄崇兰 陆厚平 郁松涛 金保升 侯小刚 施正荣 赵孝保 徐国群 郭应和

钱志新 顾为东 顾瑜芳 高纪凡 曹向东 葛建军 鲁庭瑞 薛银春 濮鉴光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

中文名称:江苏省能源研究会

英文名称:Energy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Jiangsu Province

英文缩写:ERAJS

第二条 江苏省能源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江苏省能源领域的科技工作者、工程技术人员、教育工作者、管理工作者以及从事与能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学术性社会团体。依法在省民政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能源科技工作者及有关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江苏省发展能源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团结和组织全省广大能源科技工作者,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促进江苏省能源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培养,在能源领域为江苏经济建设服务。为“科教兴省”战略,为江苏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省科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能源研究会的业务指导。本会挂靠东南大学热能工程研究所。

第五条 本会办事机构在江苏省南京市四牌楼2号东南大学热能工程研究所内,邮编为21009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努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促进能源科技进步、繁荣发展、促进对外经济合作;

(二)围绕能源战略研究、能源技术经济,能源与环境、能源技术开发(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核能等)、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节能技术、热电等领域的重点课题,积极开展学术研究与活动,组织和推动各种形式的科学研究工作和学术交流;

(三)积极组织能源科技工作者参与能源政策和法规的制定,提出各种建议,充分发挥参谋和智囊团作用;

(四)开发智力资源,开展对会员及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努力普及能源科技知识,积极举荐科技人才;

(五)积极开展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工作,举办科技展览,传递科技和市场信息,努力把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六)编辑出版会刊“能源研究与利用”,努力把该刊办成全国能源领域有影响的核心刊物;

(七)表彰长期从事能源工作和在本会各项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积极分子。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的种类: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本会并成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条件及入会程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1)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含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能源科技和能源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者;

(4)非高等院校毕业,但已从事多年能源工作,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实际工作经验者或在能源工作中有贡献的人员;

(5)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有关能源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实业家;

会员入会须由本人申请,由本会会员一人介绍或单位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方为本会会员,市、县能源研究会会员,凡符合本会条件,可向本会申请或推荐,经本会批准后,可成为本会会员。

(二)团体会员条件及入会程序

(1)凡直接从事能源管理的部门及从事能源科技研究工作的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机构(所、室)、从事能源生产及消耗能源较大的企业等,可以以团体名义申请加入本会。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2)本会的理事所在单位自然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

(3)优先取得本会的学术资料;

(4)优先在本会会刊上发表论文;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故长期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凡触犯刑律者,其会籍自动撤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人数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的(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限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损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活动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个人会员每届交纳一次会费,团体会员每年交纳一次会费(团体会员交纳会费确有困难者可申请免交团体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接受审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和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专职和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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