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9 15:29
1960年4月,江苏省第三次文代会在苏州召开期间,江苏省舞蹈艺术研究会成立,选出理事8人,时有会员21人,其中全国会员7人。1980年省舞蹈艺术研究会第二次代表大会期间,改名为“江苏省舞蹈工作者协会”,1982年又改名为“中国舞蹈家协会江苏分会”。1991年批准成为江苏省社团法人,更名为“江苏省舞蹈家协会”,郑山尊、黎明、殷亚昭(女)、黄素嘉(女)、刘仲宝先后出任会长或主席。
江苏省舞蹈家协会刚成立就立即组织人员调查、收集江苏民间舞蹈,并研究其传播范围、地方特点和发展规律。上个世纪80年代起,组织会员深入生活,进行创作,开展对外舞蹈交流,通过举办各种创作研讨活动,不断提高专业、业余舞蹈创作水平和表演能力。江苏省舞蹈家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于2009年7月28日在南京召开,刘仲宝当选主席,王爱国、刘同春(女)、应志琪(女)、张晓苏、张俊、陈惠芬(女)、胡春田(兼秘书长)、栾虹(女)当选副主席,现有会员836人,其中全国会员155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省舞蹈家协会(简称江苏省舞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江苏省舞蹈家、舞蹈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省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舞蹈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本会在中共江苏省委和江苏省文联党组的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广泛团结本省舞蹈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为繁荣和发展江苏省舞蹈艺术事业、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及文化强省的建设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国舞蹈家协会和江苏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政府各项法规,按照自身特点开展业务实践、学术交流和社会活动。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本会对会员和团体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在工作上有业务指导作用。
第六条 本会组织和推动全省舞蹈艺术工作者,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努力提高会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培养德艺双馨的舞蹈队伍。
第七条 探讨舞蹈艺术实践,开展舞蹈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组织观摩学习;举办各种形式的舞蹈艺术比赛;支持和鼓励各种艺术风格、流派的形成和发展;表彰为繁荣和发展江苏省舞蹈艺术事业作出优异成绩的舞蹈艺术家。
第八条 本会积极发现、培养和支持舞蹈创作、表演、评论、教育和理论研究等方面的新生力量和新兴事业,发展和壮大社会主义舞蹈事业和队伍。
第九条 积极参加中国舞蹈家协会和江苏省文联开展的各项舞蹈艺术活动,加强与各兄弟省、市、自治区及港澳台地区的舞蹈创新和学术交流;积极促进本省与国外舞蹈艺术团体、舞蹈艺术家的文化艺术交流,扩大友好往来,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艺术作出贡献。
第十条 重视、支持群众性业余舞蹈艺术活动的开展,加强与群众性业余舞蹈艺术等活动的联系,促进江苏省舞蹈艺术的普及与提高。
第十一条 本会积极开拓国内外舞蹈市场,作好舞蹈艺术与国内外市场接轨的工作,为江苏省舞蹈事业的繁荣和发展而努力。
第十二条 维护本会会员在舞蹈创新、演出、学术研究等成果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相结合的体制。
凡江苏省各级市、县舞蹈艺术家协会、各级政府文化部门直接领导的舞蹈专业团体及有一定规模的民间舞蹈团体,经申请并经本会理事会或主席团批准,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凡赞成本会章程的江苏省从事舞蹈创作、编导、表演、教学、音乐、舞美、理论研究、经营管理等专业和业余舞蹈工作者及组织领导者,具有一定的水平,做出一定的成绩,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两名会员介绍,经本会理事会或主席团审核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符合加入中国舞蹈家协会会员条件者,须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或本会指定机构推荐上报本会,经本会理事会或主席团审定后推荐。江苏省的全国会员为本会的当然会员。
第十四条 凡关心江苏省舞蹈事业、积极支持本会工作、赞成本会章程的海内外知名人士,由本人申请、会员介绍或由单位推荐,经本会主席团审核批准,可聘为本会名誉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权利;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分配任务、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如有因犯罪受法律制裁被剥夺公民权者以及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声誉者,经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取消或停止其会籍。
第四章 组织
第十八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任务是:审议和通过工作报告,修改本会章程,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讨论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会员代表大会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主席团决定。
本会代表大会由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根据分配的名额,经过充分协商,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推选产生。另外,可根据工作需要,由主席团确定少数特邀代表。
第十九条 代表大会期间,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的各项议程和活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其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领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推举产生江苏省舞协理事会。理事会人选由各团体会员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并经其主管部门同意。代表大会主席团也可根据需要提出有关方面的理事人选。理事会人选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确认。理事会中的团体会员代表,实行自然替补制。即该理事不再担任团体会员领导人职务后,该团体会员则须推举另位负责人接任,并报本会主席团认可。
理事会的任务和职责是:选举主席、副主席;审议、检查本会年度工作情况;听取主席团的工作报告;检查和监督主席团的工作;讨论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理事会由主席团召集,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任期5年。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受委托的副主席召集,每年召开两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
主席团下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在主席团领导下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其人选由省文联党组批准后产生,驻会干部由省文联党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设名誉主席、顾问及名誉理事等荣誉职务。名誉主席、顾问及名誉理事由主席团推举和聘任。
第五章 经费及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的收益,接受捐赠和赞助。
第二十四条 江苏省舞蹈家协会的英文名称是“Jiangsu Dancers Association”,会址设在南京。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江苏省舞蹈家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本会主席团。
江苏省舞蹈家协会第六届名誉主席、顾问、名誉理事名单
名誉主席:黄素嘉
顾 问:马家钦 刘英姿 束中发
名誉理事:王永林 王言平 杨民麟 沈启宏 苏时进 邱敏舟 罗 雷 侯璇英 姚剑定 凌亚伟 葛忠泽
江苏省舞蹈家协会第六届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名单
主 席: 刘仲宝
副主席: 王爱国 刘同春 应志琪 张晓苏 张 俊 陈惠芬 胡春田 栾 虹
秘书长: 胡春田(兼)
江苏省舞蹈家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名单
于丽娟 马玉林 牛小艾 王 征 王 亮 王 勇 王 婷 王 醒 王 霞 王爱国 伍文杰 刘仲宝 刘同春 刘振兴 孙 苇 朱媛媛 权启芳 江 玲 许建荣 应志琪 张 俊 张玲玲 张晓苏 李 坚 李春燕 李莉蓉 李道功 杨莉莉 汪以平 迟恒麟 闵建敏 陆丽萍 陈 平 陈利华 陈晓燕 陈惠芬 郁 岚 胡春田 赵 云 唐玉兰 夏心菊 徐国富 栾 虹 殷 敏 郭翠红 顾 芳 曹利卫 符姗姗 储 燕 程苏平 魏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