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营养学会

更新时间:2023-12-08 11:49

江苏省营养学会的前身为江苏省生物化学学会营养专业委员会,成立于1982年12月。根据江苏省营养事业发展的需要,1994年6月8日,经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批准,江苏省营养学会在南京成立。

登记信息

组织状态:正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200005091560750

社会组织名称:江苏省营养学会

社会组织类型:社会团体

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

证书有效期:2022-08-17至2026-07-01

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

法定代表人:汪之顼

成立登记日期:1994-06-08

注册资金:10万元

业务范围:学术交流、培训、咨询、科普、技术服务、评估等

住所:南京市东宝路8号

发展历史

南京医科大学马凤楼教授等人倡议,经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批准,1994年6月8日江苏省营养学会在南京成立。江苏省营养学会首届会员代表大会暨首届营养学术交流会于1994年6月8日至10日在南京召开。

2023年11月25日,江苏省营养学会托幼机构营养管理专业委员会成立。

换届情况

江苏省营养学会首届会员代表大会暨首届营养学术交流会于1994年6月8日至10日在南京隆重召开。经与会代表投票选举,选出理事43名,常务理事15名。郑集教授为名誉理事长,马凤楼任理事长,刘兴亚、周树南、唐文理任副理事长,李庆天为秘书长,蔡云清、王长树任副秘书长。并成立了老年和临床营养、妇幼和微量元素营养、公共和特殊人群营养、食物资源和营养分析四个专业组,并建立了组织、学术、科普、科技开发四个学会工作组。

江苏省营养学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1999年10月13日至14日在南京召开。会上选出了新一届理事会,与会代表推选出理事 44名,常务理事15名。郑集教授、马凤楼教授任名誉理事长,陈荣华为理事长,李庆天、周树南、丁霄霖、翟成凯任副理事长,李庆天兼任秘书长,王长树、莫宝庆、陈正宏任副秘书长。并成立了老年和临床营养、妇幼和微量元素营养、公共和特殊人群营养、食物资源和食物分析、工业食品营养五个专业组,建立了组织、学术、科普、科技服务4个学会工作组。

江苏省营养学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于2005年4月16日至17日在扬州召开。会上选举产生了理事46名,常务理事17名。蔡云清任理事长,翟成凯、袁宝君、莫宝庆任副理事长,莫宝庆兼任秘书长,李磊为副秘书长。成立了组织、学术、科普、科技服务4个工作委员会和临床营养、营养科普、公共营养、特殊人群营养、食品科技、保健食品开发与营养咨询6个专业委员会,本次会议决定成立江苏省营养学会顾问委员会,聘请马凤楼教授等8位同志组成顾问委员会。

主要成就

1.开展学术交流

江苏省营养学会自成立以来,始终注重开展学术交流活动,至2008年4月已累计举办了20次学术会议,其中主办了1次区域性、4次全省性的营养学术交流活动、4次专题研讨会;联办了2次全省性保健食品学术交流会;承办国际营养学术会议1次、全国性学术交流会议2次、协办全国性营养学术会3次、区域性学术会议3次。连续9年获得江苏省科协重点学术活动项目。

2.开拓技术服务项目

为促进江苏省内营养研究成果的转化,学会已推广相关科研成果20余项,并与省内50余家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了友好合作,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果。

3 举办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

学会在营养知识的科普工作方面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参加了历届全国科技节、江苏省科普周、全国科普日活动;连续9年获得江苏省科协重点科普活动项目。在日常工作中,学会还组织了多次营养知识进社区、进学校、进单位、进家庭的活动。累计开展科普活动302次,受众人数186650人次、讲座1318场、咨询368次、展板156块、发放资料155000份。

为使科普工作制度化、连续化,学会还与社区联合,建立了10个营养科普实践基地。

为扩大营养知识的宣传面,学会组织专家编写了科普丛书《营养与健康》一套6本。成功举办了中国营养学会营养科普工程活动、国际生命科学会组织的南京营养知识宣传周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大的反响。

4 承担政府和社会工作

学会还有一批老专家参加了“中国居民膳食指南”、“中国居民平衡膳食宝塔”、“中国居民膳食营养参考摄入量”、“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的制订工作。有6名专家参加了“中国营养科学全书”的编撰工作。2位专家参与了“公共营养师标准”、“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的编写。

5 建立学会网站

江苏省营养学会的学会网站于2005年建立,网站积极宣传国家营养政策、营养科学知识、报道学会活动,现已有30万人次访问了学会网站。

6 编印江苏营养通讯

江苏省营养学会自成立以来,已自主印发《江苏营养通讯》22期16100册,为广大会员及时提供了最新的营养信息,深受会员与兄弟学会的欢迎。

7、加强会员继续教育

为了帮助会员不断更新营养知识,学会积极组织继续教育工作,先后组织了全国性的第八期营养知识更新班1次,全省性的有关“牛奶与健康”、“营养与健康”、“营养与健康促进”、“营养与疾病防治”继续教育班4期,计有300名学员参加了学习,获得了学分证书。通过学习与知识更新,使省内乃至全国的营养工作者的知识结构、能力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

获奖情况

1 学会工作获奖

学会在2005年、2006年连续二年获得江苏省科协先进集体称号,并荣获2007年度省级先进学会。获江苏省科协秘书长岗位贡献奖2次。

2 科普工作获奖

学会被评为“中国营养学会科普先进集体” 1次,4次被评为“江苏省科普宣传周先进集体”。学会先后有1人被国家科委和中国科协评为“全国先进科普工作者”,2人被中国营养学会评为“中国营养学会科普先进工作者”,4人被评为“江苏省科普周先进个人”。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省营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JIANGSU NUTRITION SOCIETY缩写JSNS。

第二条本会是江苏省营养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江苏省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江苏省营养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党和政府联系我省营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组织和团结全省营养科技工作者,促进营养科学技术的发展、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会员和营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营养科学素质服务,为营养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提高弘扬唯物主义、实事求是、科学发展观的科学态度;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我省营养科技事业的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

第五条本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单位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在学会活动中遵守我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汉中路140号 南京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邮编210029)

第二章 业务活动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各种营养科学和技术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会、讲座讲习会等),促进学科发展;

(二)开展营养科学领域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会员及广大营养科技工作者的学术与业务水平;

(三)积极开展科普工作,普及营养科学知识,提高国民的营养知识水平,引导国民合理选择食物,改善膳食结构,减少营养相关疾病的发生,促进全省人民健康水平不断提高;

(四)组织、参与有关营养方针政策的研讨和相关行政法规的制定、贯彻、执行,发挥咨询作用;

(五)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及时反映营养科技工作者的意见与呼声;奖励表彰和推荐优秀营养科技人才;

(六)开展营养科学领域的国际、省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七)编辑出版营养科学范畴的刊物、书籍和音像制品;

(八)以国家经济建设为中心,积极开展科技咨询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营养科学技术成果,搞好与企业及其它学会的协作工作;接受委托承担营养学科项目评估、成果鉴定、资格评审、技术标准编审和开展营养师资格认证等任务;

(九)组织开展旨在提高江苏省居民营养健康水平的“营养健康工程”活动,积极组织符合我会宗旨的其它社会公益活动;

(十)大力加强学会自身建设,建好营养科技工作者之家,更好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十一)捍卫科学尊严,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一般会员、学生会员、高级会员共3类。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者必须承认并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

愿。各类会员还需要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般会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大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从事营养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中专以上相关专业毕业,从事营养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3)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本学科的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二)学生会员

在大专院校营养相关专业学习的在校学生。

(三)高级会员(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取得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营养师以上及相应技术职称;

(2)在营养专业领域有较深学术造诣并长期积极参加学会活动的个人会员。

(四)单位会员

从事营养研究的科研、教学及设有营养研究机构的企事业单位和营养相关的社会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两名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授权的组织工作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享有优先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及获得本会的有关刊物、学术资料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单位会员除享受本条规定的权利外,还可优先获得学会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交流信息、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2年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本会提示或通告,仍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届最长不得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事理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事理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事理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

(四)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本会理事会根据学会管理工作需要,下设组织、学术、科普等若干工作委员会。成立工作委员须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呈报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

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理事或常务理事会担任,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本会可按照学术活动需要,设立临床营养、公共营养等若干专业委员会。成立专业委员须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呈报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

第五章 办事机构

第三十二条本会办事机构是在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常设专职业务机构。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实行竞争和流动的人事管理,对专职人员进行选聘和招聘。建立聘后管理制度,制定奖惩和解聘办法。其档案管理、工资待遇、社会保险、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等工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学会基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本会从理事会选举专人担任司库或监事,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障、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报江苏省科协审查、批准。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2009年11月28日江苏省营养学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会

名誉理事长: 杜玲

理事长: 张永红(男)

秘书长(兼):汪之顼

理事名单(55人)(以下按汉语拼音顺序排列)

蔡云清(女) 陈建新 丁秀娣(女) 戴 月(女) 傅春玲 (女) 封苏琴(女) 郭锡熔

郭海英(女) 顾培华 胡秋辉 江 波 蒋 放(女) 金邦荃(女) 李晓南(女)

李 磊 李 群 (女) 林祥田 鲁一兵 刘 远 莫宝庆 苗升浩

彭 景 (女) 庞 智 孙桂菊(女) 孙启东 沈进进 孙兰芳(女) 沈雪峰

沈 旸 孙正太 沈苏英(女) 邵继红 (女) 谈立峰 童梅玲(女) 滕臣刚

王福平 汪之顼 汪 燕(女) 吴红辉 韦镇萍(女) 严隽德 袁宝君

谢国祥 许 萍(女) 徐 苹 (女) 徐广飞 (女) 许滋宁(女) 张凤举 张敬平

张 伟 郑锦锋 翟成凯 周倩耘(女) 周玉林 周新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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