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2-31 08:41
江苏省高尔夫球协会是由高尔夫球行业人员、教练员、管理人员自愿结成的全省性群众体育组织团体,是依法从事高尔夫运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指导全省与高尔夫行业有关的管理机构,是代表江苏省参加全国各类高尔夫球体育活动、全国高尔夫球协会及国际高尔夫球组织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本会团结全省高尔夫球工作者、教练员、运动员以及关心支持高尔夫球事业的各界人士,指导发展我省的高尔夫球运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高尔夫球运动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增进与各省高尔夫球协会和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亚洲高尔夫球协会和国际高尔夫组织的联系与合作。
宣传和指导高尔夫球运动的发展,在普及高尔夫运动同时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举办和协助举办本项目的江苏、全国和国际比赛,参加国内国际间的有关交流和友谊活动。组织本项目专业人员的学习,举办各种培训班,学术讨论会,经验交流会等活动,以提高专业水平。对培养、选拔优秀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审查和考核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推荐优秀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科研人员参加全国和国际竞赛、训练和科研工作,组织江苏省队集训和参加各种比赛。对高尔夫俱乐部的建设,经营管理进行研究,收集综合有关资料,组织各种研讨交流活动,协助配合各团体会员单位,改善经营管理,及时反映各会员单位发展中的问题,为大家排忧解难作好政府与企业单位之间的联系。加强各团体会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高尔夫爱好者、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开展本项运动的科研工作和咨询工作,收集编印本项目的资料、教材等。筹集发展本项目运动的经费,创办有关经济实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江苏省高尔夫球协会。英文为JANGSU GOLF ASSOCIATION,缩写为JGA。
第二条 本会由高尔夫球行业人员、教练员、管理人员自愿结成的全省性群众体育组织团体,是依法从事高尔夫运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江苏省体育总会和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的单位会员。本会是指导全省与高尔夫行业有关的管理机构,是代表江苏省参加全国各类高尔夫球体育活动、全国高尔夫球协会及国际高尔夫球组织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省高尔夫球工作者、教练员、运动员以及关心支持高尔夫球事业的各界人士,指导发展我省的高尔夫球运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高尔夫球运动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增进与各省高尔夫球协会和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亚洲高尔夫球协会和国际高尔夫组织的联系与合作。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体育总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五台山1-3号
邮编:210029。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指导高尔夫球运动的发展,在普及高尔夫运动同时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二)举办和协助举办本项目的江苏、全国和国际比赛,参加国内国际间的有关交流和友谊活动。。
(三)组织本项目专业人员的学习,举办各种培训班,学术讨论会,经验交流会等活动,以提高专业水平。
(四)对培养、选拔优秀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审查和考核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推荐优秀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科研人员参加全国和国际竞赛、训练和科研工作,组织江苏省队集训和参加各种比赛。
(五)对高尔夫俱乐部的建设,经营管理进行研究,收集综合有关资料,组织各种研讨交流活动,协助配合各团体会员单位,改善经营管理,及时反映各会员单位发展中的问题,为大家排忧解难作好政府与企业单位之间的联系。
(六)加强各团体会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高尔夫爱好者、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七)开展本项运动的科研工作和咨询工作,收集编印本项目的资料、教材等。
(八)筹集发展本项目运动的经费,创办有关经济实体。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自愿地、积极地支持本会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
(五)单位会员必须是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必须以书面形式通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核协会及下属专项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计划;
(六)审批协会会员所提议案;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单位负责人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高尔夫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议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社团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於2007年1月9日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