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13 22:46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是省政府主管江西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工作部门。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承担全省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省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负责涉及国土资源重大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的信访工作。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是省政府主管江西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工作部门。在管理职能上划入了原省土地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能;原省地质矿产厅的行政管理职能;原省计划委员会制订国土规划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原省冶金建材工业厅、省石油化学工业厅等部门行使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划出了地下水资源(不含地热、矿泉水)行政管理职能。强化了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尤其是加强了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职能。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加强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垂直管理。
为了更好地履行政府职能,将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和矿产勘查任务交给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和直属事业单位承担;将土地、矿产等资源的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况、变化趋势的动态数据收集、技术处理及预测分析等职能交给有关事业单位承担;将土地开发复垦和土地整理的技术设计、实施以及土地征用事务、地质环境监测等项工作交给有关事业单位承担;将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实施的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将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及土地登记代理人机构和人员资质认定职责交给行业协会。实行政企分开,国土资源厅不再从事土地、矿产等资源的经营开发活动,不再管理企业及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张圣泽 厅党组书记、厅长
领导厅的全面工作,主持厅党组工作。联系省矿业联合会。
刘保华 厅巡视员
协管财务、征地、地籍、信息化建设工作。分管财务处、征地管理处、地籍管理处、信息中心、建设用地事务中心。联系省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陈祥云 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协管人事、规划、土地利用、新农村建设工作、宣传教育和扶贫工作。分管办公室、人事教育处、规划处、土地利用管理处、宣传教育中心、国土资源报江西记者站。联系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邓又林 巡视员
协管政策法规、调控和监测、耕地保护、重大土地整治工作。分管政策法规(调控和监测)处、耕地保护处、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地产总公司。 联系省土地学会。
项尝培 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协管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地质勘查、地质环境工作。分管地质勘查处、地质环境处、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地质灾害应急中心。联系省核工业地质局、省煤田地质局、省地质学会。
王敦范 厅党组成员、省纪委驻厅纪检组组长
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协管政风行风建设、基层建设、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统战工作。分管纪检组、监察室、直属机关党委。
高振华 厅党组成员、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局长
负责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行政工作。
李桂春 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总队长
全面负责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工作。协管信访、土地督察工作。分管信访处。对口联络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
匡猛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党委书记
负责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党委工作。
罗小明 厅副巡视员
协管干部教育培训、老干部和厅机关社团、国有资产、综合治理、后勤服务、安全保卫、计划生育工作。分管离退休干部处、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干部培训中心。
李爱新 厅副巡视员
分管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
根据2009年7月3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72号)精神,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内设14个职能处(室),其主要职责为: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文书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督查、督办工作;承担信息化建设和保密、宣传、新闻发布、政务公开和管理政务大厅工作;承担综合业务与协调处理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科技与国际合作处)
承担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管理等事项;承担国土资源系统干部管理和编制人才规划,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承担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组织并实施国土资源重大科技计划、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编制国土资源国际合作计划,承担对外合作交流和组织实施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并指导开发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调控和监测处)
组织起草国土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开展法制宣传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推进全省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工作;承担有关软科学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省宏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研究;承担综合统计和国土资源系统专业统计的归口管理工作;协调和组织国土资源系统有关综合研究工作。
(四)规划处
编制省级国土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等综合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省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指导和审核市、县(区)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编制和管理土地利用计划、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计划;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拟订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政策措施。
(五)财务处
负责编制年度财务计划并组织落实;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工作;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的有关工作;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的相关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和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以及内部审计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规章,承担机关财务管理及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监管的工作。
(六)耕地保护处
承担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耕地补充制度落实情况。
(七)征地管理处
负责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审核工作;拟定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政策;承办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用地事项的审核工作
(八)地籍管理处
拟订地籍管理、土地确权、登记、争议调处办法,调处重大土地权属争议;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工作;拟订土地调查、监测、统计的规程、规范、标准和土地调查、监测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市、县(区)地籍工作;承担省政府授权的省直机关土地登记工作。
(九)土地利用管理处
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拟订并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以及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监督。
(十)地质勘查处
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中央级和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省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勘查资质;组织拟订能源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
(十一)矿产开发管理处
承担省级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组织划定省级规划矿区,编制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承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管理事项,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管理矿业权市场;监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
(十二)矿产资源储量处
(省国土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办公室)承担管理全省矿产资源储量、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地质资料;拟订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登记、统计;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承担矿业权评估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
(十三)地质环境处
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承担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承担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资质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
(十四)信访处
承担国土资源重要信访件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接待涉及国土资源工作的来访人员、接收来访信件和督查、督办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国土资源系统的信访工作。
(十五)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国土资源系统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十六)直属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七)纪检组(监察室)
为省纪委(省监察厅)的派驻机构。
(一)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承担厅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二)江西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
受委托依法调查、制止和处理国土资源、部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以及省内跨地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江西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
受国土资源厅委托承担全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含金土工程、数字国土工程)的组织、规划、实施工作,承担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地质环境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况、变化趋势动态数据的收集、技术处理及预测分析工作,负责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提供有关基础信息、资料信息和管理信息等。
(四)江西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
在省国土资源厅的领导下,参与土地管理技术规范和省级土地利用规划的拟定;开展土地估价、测量、土地动态监测、土地信息系统建设和土地管理科研技术服务;负责全省土地管理系统的业务培训。
(五)江西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
受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的委托,承担全省财政拨款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任务;提出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耕地占补平衡的措施并负责有关项目的实施。负责全省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现场踏勘、勘测定界、规划设计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六)江西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
承担我省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的技术性、事务性等相关工作,承担我省矿业权二级市场转让和鉴证服务工作。
(七)江西省建设用地事务服务中心
受国土资源厅委托承担全省重点建设征地事务性、技术性服务工作
(八)江西省国土资源档案馆
受省国土资源厅的委托,接收、验收国土资源资料及文书档案;建立健全馆藏国土资源资料管理和利用制度,按规定整理、保管资料;建立和维护全省国土资源资料信息服务系统;开展国土资源资料综合研究,按规定为社会提供国土资源资料服务等。
(九)江西省国土资源培训中心
承担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干部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十)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组织实施省地质勘查基金投资项目的立项、监管、评审验收和成果处置;监督、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股权;申请登记省地质勘查基金独资项目的矿业权;研究实施矿产资源战略储备制度。
(十一)江西省国土资源宣传教育中心
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的统一部署,为组织开展国土资源宣传活动提供服务,并参与“世界地球日”、“全国土地日”和国土资源国情国策、省情及法制等重大社会宣传活动;负责国土资源影视、文艺、文化、音像、宣传画(图片、画册)等宣传品的制作、发行及展览活动;负责国土资源宣传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交流,并开展理论研究;协助省国土资源厅开展对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职工廉洁自律和遵纪守法等教育工作。
(十二)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地址:赣州市)
隶属于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是一所以工科为主,工、经、管、文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专科层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被确定为江西省首批示范性高职学院。
(十三) 江西省地质灾害应急中心
江西省地质灾害应急中心是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属专业应急机构,是保障省国土资源厅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职责的技术支撑,是由省国土资源厅管理的直属事业单位。其职责是负责全省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技术处置和应急平台管理工作,按要求承担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警、巡查排查、宣传培训、防治工程监管等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和防治工作,是公益性地质环境专业技术单位。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团结路66号[330025]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省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拟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国土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国土资源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政策,制定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范,拟订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标准。指导全省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组织编制省级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指导和审核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及其专项规划。参与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省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省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制定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省重大土地调查专项,指导市、县(区)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承担报省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省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中央级和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省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
(十二)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指导应急处置。
(十三)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和省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
(十五)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拟订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参与开发工作,依法审批矿产资源对外合作区块,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六)负责涉及国土资源重大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的信访工作。
(十七)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归口管理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简称江西省地矿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主要从事地质勘查、水文及工程地质、环境和灾害地质、物理化学勘查、试验测试、钻探及建设工程、隧道工程和测绘印刷等业务。
管理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江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测绘工作的职能部门,该局现有职工600余人,局机关设有七个处室。局下属有九个单位:江西省第一、第二、第三测绘院、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质检站、培训中心、测绘物资公司、地图发行站、印刷厂。
地址:南昌市西湖区团结路66号(33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