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3-13 23:57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组建于1994年8月,是江西省人民政府主管地方税收的正厅级直属机构,从2000年起实行由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省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省以下地方税务系统实行上级地方税务局和同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地方税务局为主,机构、编制、人事、经费四垂直的管理体制。
1、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措施。
2、负责领导和组织全省地方各税及其他各项收入工作,运用税收杠杆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监督。
3、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地方税税种及国务院、省政府指定的资金(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组织税收宣传工作。
4、负责组织查处全省范围内偷税、逃税、骗税、抗税案件工作;负责指导系统税收稽查工作;负责全省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负责检查纳税人税收政策执行情况。
5、组织开展地方税收调查研究工作;监督检查全省各地税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6、负责全省地税系统税收电子信息化工作的规划、指导和管理,做好计算机在全省地税系统的推广、运用工作。
7、编制税收长远规划和年度税收收入计划。
8、负责管理全省地税系统的机构编制和干部人事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与管理地级市地税局的正、副局长及同级干部。
9、负责全省地税系统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10、负责全省地税系统的执法监察工作、内部财务审计工作、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
11、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胡立文 (党委书记、局长)
李德平(党委委员、副局长)
黄正逊(党委委员、副局长)
陈国英(党委委员、副局长)
姚慧玲(党委委员、纪检组长)
温亚涌(党委委员、副局长)
张建平(党委委员、总会计师)
刘英怀(党委委员、总经济师)
黄中根(一级巡视员)
王显和 (一级巡视员)
胥敏锋(一级巡视员)
冷报德 (二级巡视员)
董国珍(二级巡视员)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工作。
(二)负责贯彻执行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负责研究拟定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中长期规划,参与拟定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预算目标并依法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会统核算工作。组织开展收入分析预测。
(四)负责开展税收经济分析和税收政策效应分析,为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五)负责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组织实施税(费)源监控和风险管理,加强大企业和自然人税收管理。
(六)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纳税服务、税收宣传工作,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承担涉及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
(七)负责所辖区域内国际税收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组织反避税调查和出口退税事项办理。
(八)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税务稽查和社会保险费、有关非税收入检查工作。
(九)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各类发票管理。负责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票证管理。
(十)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信息化建设和数据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本系统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工作,开展对本系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及上级工作部署情况的督查督办,组织实施税收执法督察。
(十二)负责本系统基层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承担税务人才培养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绩效管理和干部考核工作。
(十三)负责本系统机构、编制、经费和资产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
政策法规处
流转税处
所得税处
基金(费)处
纳税服务处
征收管理处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收入规划与财务处(督察内审处)
稽查局
人事处
直属分局
离退休干部处
信息中心
机关党委
培训中心
监察室
江西省地税局稽查局
江西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江西省地税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江西省地税局培训中心
江西省地税局信息中心
2009年1月,获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二批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地 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南大道4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