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计算机学会

更新时间:2022-09-29 19:06

江西省计算机学会(Jiangxi Computer Federation,JXCF)成立于1985年,是江西省计算机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结成依法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挂靠单位为江西省计算技术研究所,办公场所设在江西省计算技术研究所大楼。

学会概况

江西省计算机学会现有团体会员76个,个人会员数千名,下设办公室、5个工作委员会、14个专业委员会及1个编辑委员会。学会与其他省级计算机学会建立了密切的业务联系和协作关系。

学会的宗旨是:团结全省广大计算机科学技术工作者,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开展学会活动和学术交流,编辑出版学术刊物,积极参与重大科技项目的咨询与评估工作,为促进江西省计算机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坚持“三服务一加强”的宗旨,充分发挥学会桥梁纽带作用和学术团体优势为会员服务,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普及计算机科技知识;积极开展决策咨询活动,对重大科技政策、法规和技术措施,以及对计算机科研、教学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开展优秀学术论文评价和先进分支机构以及先进个人会员表彰等活动,并在培养科技人才、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编辑出版、技术培训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为促进我省计算机科技事。

理事会

江西省计算机学会第五届理事会名单

名誉理事长:倪国熙

理事长: 李建民

常务副理事长:魏国汶

副理事长(排名不分先后):

薛锦云 宋利康 金锋 刘海文 武友新 张海平 石南 涂彦彬

秘书长:杨国强

副秘书长(排名不分先后):

吴世兴王明文 吕任东 朱莉胡剑锋 苑鸿骥

常务理事(排名不分先后):

万常选 王命延 王清华 邓宸芳 古和今 刘觉夫 何火娇 陆旭

杜建强 吴军 张嗣忠 郎西桂 赵应丁 陶俊才 黄明和 舒坚

理事(以姓氏笔划为序):

万仲保 马小薏 王伟 王剑 王琪 王强 王勤华 王道荣 邓安远 付康 艾少刚 占传杰 石永革 甘诚智 龙艳华 朱小刚 江恭和 李沐华 李红忠 李云清 李广振 刘勇 李亦明 李荣昉 李劲波 刘晓强 刘福来 李沛武 刘燕德 肖云 沃刚 张小红 杜江洪 汤济生 季小刚 陆玲 张洁卉 吴群 沈克永 肖美华 邱晓红 陈卉斌 张争明 余林峰 肖随贵吴维勇 严盈富 周书民 周琪云 罗敏 钟元生 姚华 胡军 俞子荣 胡景春 柳炳祥 聂承启 顾敏 段隆振 徐苏 徐升华 徐志荣 夏家莉 康汶 黄传华 胡荣群 曹义亲 章义来 龚文峰 谌晓辉 黄集敏 谢昕 谢枫 蒋腾旭 谭国律 雷新敏 欧阳爱玲 潘杰 熊敏 熊金泉 蔡厚新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江西省计算机学会,英文译名是Jiangxi Computer Federation,英文缩写是JXCF。

第二条 江西省计算机学会是由从事计算机及相关技术的科研、教学、开发、制造和应用领域的个人和单位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公益性、学术性、科普性的非营利性的全省学术团体,是发展江西省计算机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江西省计算机学会是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份,在业务和组织上接受江西省科协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江西省计算机学会依法在江西省民政厅登记,并接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科学态度与时俱进,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计算机科学技术的繁荣、促进计算机科学技术的普及、促进计算机科技人才的成长,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五条 江西省计算机学会总部设在南昌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学术交流;

(二)组织研究计算机科学技术的发展战略,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

(三)参加政府部门有关计算机和信息技术项目的科学认证,提出建议;

(四)开展计算机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普及教育,推广计算机技术,促进计算机技术在各个领域的应用。

(五)发现、推荐、表彰和扶持优秀计算机技术人才,尤其是青年人才,组织青少年计算机科技活动;

(六)办好学术期刊《计算机与现代化》;

(七)开展对会员和计算机科技人员的计算机继续教育;

(八)组织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科技展览;

(九)接受委托,承担计算机技术的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和技术职务、职称的评审;

(十)接受委托,对计算机领域企事业单位从事的技术项目进行资格认证。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学会的意愿,热心参加学会活动,支持学会工作;

(三)在计算机以及其相关技术领域从事科研、教学、开发、制造、应用、服务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四)单位会员应是合法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

(五)个人会员应享有公民权利者、具有中级职称或相当于中级以上计算机专业职称资格或相应的管理工作者;

(六)学生会员应是大学计算机专业三年级以上学生。

第九条 凡申请加入本学会,并符合会员条件者,按学会有关规定办理入会手续后,即成为本学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个人会员

(一)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权利以及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学会的活动,参加学会有关活动享有优惠待遇;

(三)获得本学会的无偿服务和优惠服务;

(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单位会员

(一)参加学会代表大会的权利以及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学会的有关活动,参加学会有关活动享有优惠待遇;

(三)优惠取得学会的有关资料、学术刊物和信息服务;

(四)取得本学会的技术咨询;

(五)本学会优先协助举办培训班等服务活动;

(六)优先获得学会的其它服务;

(七)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八)具有本学会理事候选人资格;

(九)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单位会员活动;

(十)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学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三)维护学会的荣誉和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单位会员有作为学会挂造单位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单位会员如果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五)决定本学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理事会通过后,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同意。在延期换届时,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学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的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报告;

(六) 制定会员的发展、管理和服务规则;

(七) 决定本学会分支机构的设置;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职;

(九) 决定主要机构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职;

(十) 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和修改本学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学会工作计划;

(十三)审查常务理事会工作;

(十四)决定本学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按照民主程序行使职权,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以上,如有必要也可采用通信方式。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四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届理事;

(二)在计算机领域有一定代表性的学术、技术专家或管理人士;

(三)工作作风民主,有团结合作精神;

(四)本人能保证正常出席常务理事会议,承担常务理事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按照民主程序行使职权,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作风民主、原则性强;

(二)本届常务理事;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应是在计算机学术界有较大影响的专家或学科带头人;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为70岁。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三)检查监督秘书长及各工作机构的工作,听取秘书长工作汇报;

(四)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受理事长委托代表学会处理有关事务;

第二十八条 学会法定代表人和常务副理事长由挂靠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各分支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完成省科协和学会交办的工作;

(三)推荐副秘书长工作和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受理事会委托,代表学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三十条 学会下设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受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包括:专业委员会、学会工作机构以及其它有关科技活动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会的分支机构挂靠在学会的单位会员处(即挂靠单位)。分支机构在党务、行政、财务、人事方面受挂靠单位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下称“专委会”)。

(一)专委会具有较独立的,较稳定的学术、技术领域,或者重要的产业,应用服务领域。专委会设置不得重复。专委会之间要加强合作。

(二)专委会不单独发展个人会员,专委会的单位会员是本学会单位会员的组成部份。

(三)专委会通过会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专委会的经费用于本专委会的业务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其财务接受学会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工作委员会(下称“工委会”)和学会办公室是学会直属工作机构。

(一)工作机构按授权管理和处理学会的有关事务,执行学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工作机构制定有关工作条例,以规范行为,明确责职。

(三)工委会主任、办公室主任人选由常务副理事长推荐后,常务理事会任命。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团体或个人资助和捐赠;

(三)政府及挂靠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合法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江西省科协和江西省民政厅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和兼职工作人员补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江西省科协审查同意,并报江西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江西省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江西省科协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经江西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西省科协和江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等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提交2007年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在江西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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