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峻

更新时间:2024-10-28 14:06

沈崇,女,北京大学先修班学生。1946年12月24日圣诞夜八时左右,沈崇离开八面槽她表姐的家,准备到平安影院去看电影。当她由王府井走到东长安街时,突然被美国海军陆战队伍长威廉斯·皮尔逊和下士普利查德绑架到东单广场施行强奸。路过的北平工人孟昭杰两次救助未成,便跑到北平警察局内七分局报案,主犯威廉斯·皮尔逊当场被逮获,下士普利查德逃跑。消息传出,立刻引起了人们的愤怒。并由此引发了随后全国各地学生的抗议美军暴行的示威活动。此事成为中共领导反美运动导火线。后来,沈崇改名为沈峻,于1957年和丁聪结为伉俪。

事件经过

事件概述

1946年驻北平美军士兵强奸北京大学女生沈崇的事件,驻华美军以为有美国这个靠山所以更加无忌惮。1946年12月24日,两名驻华美军在北平东单操场强奸了北京大学先修班女学生沈崇。1946年12月28日,北平《新民报》等几家报纸冲破国民政府当局的封锁,公开报导了这一事件。1946年12月28日当天,北京大学的民主墙上就贴满了表示要誓雪耻辱的壁报。1946年12月29日,北大召开系级代表和各社团代表大会。千余与会者以压倒多数通过了要求严惩暴徒及其主管长官,驻华美军当局公开道歉,美军立即退出中国等三项决议,并成立了“北京大学学生抗议美军暴行筹备会”,作为负责组织相应活动的执行机构。随后,清华、朝阳、师院等大学也相继行动起来。国民政府为遏制群众的反美浪潮,美军势力大,无力招惹,并力图把美军暴行说成是单纯个人犯法事件。国民政府当局某些无良宪兵不顾违反中华民国宪法公然对爱国学生施加暴力,更激起了学生们的愤怒,一场规模巨大的抗议美军暴行运动随即在全国展开。学生的爱国运动迫使美军法庭不得不将强奸主犯皮尔逊判刑15年(送回美国后又以证据不足宣布释放),帮凶普利查特判刑10个月,开除军籍。

事件影响

事件传出后,北平、天津、上海、南京、武汉、重庆等全国数十个大中城市学生和各界人士约50万人,于1946年12月底至1947年5月,举行声势浩大的示威游行,抗议美军暴行,要求美军撤出中国,废除《中美商约》等。1947年1月6日,上海市总工会致电中华民国总统蒋介石,提出惩凶、赔偿、道歉等4项要求。同日,15个民主团体强烈要求“立即驱逐美军出境”。

审判经过

1947年1月17日,美军海军陆战队第一师军事法庭在北平开始审理沈崇案的伍长皮尔逊。在审判即将开始前夕和在审判中,“北平抗暴联盟”(the Beiping Anti-Brutality Alliance)极度活跃,发布声明,谴责皮尔逊将由美国军事法庭而不是由一个中美联合法庭审判。

在审判中,沈崇上了法庭并作为证人作证。旁听者限于沈崇的父亲、她的法律顾问们、胡适、一群国民党官员以及新闻记者们。皮尔逊面对五项指控:(1)攻击,(2)在蓄谋强奸中的胁迫行为,(3)合奸,(4)不利于良好举止与军纪的行为,(5)伤风败俗的犯法行为。

皮尔逊只承认合奸,否认了其他指控。27名中美证人在由7人组成的美国军事法官团面前作了证。那位中国军队技工和警察作证说,他们听过沈崇哭叫,并看到被告压在沈的身上,但最初未能援救她,因为受到了那两个陆战队员的威胁。在所谓(alleged)强奸发生的那晚找到那群人的美国宪兵也作证说,皮尔逊“喝醉了”。在所谓强奸发生后不久检查了沈的中美医生作证说,他们的检查发现了她的私处有若干轻伤,表明她过去没有多少、或可能从未有过性经验,但那些轻伤和割伤也可能是合奸引起的。

庭辩过程

皮尔逊的辩护律师约翰·马斯特斯不能证明沈崇是个妓女,但他长时间地使劲争辩说,沈同意和皮尔逊发生性交。马斯特斯声称,所谓强奸发生的地方交通通常很繁忙。如果沈大声呼救,就会有更多的人更早地前来援救她。马斯特斯还说,如果沈像被强奸时那样挣扎,其私处就会受到更多瘀伤和伤害,缺乏激烈的体力抵抗提示那是合奸。关于沈崇在警察局提出强奸指控一事,马斯特斯声称,沈崇这么做只是因为她在合奸中被捉到了,因此觉得说那是强奸更有利。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尽管皮尔逊的律师很可能没有看过《大清律》中强奸罪的严格条文(其中的僵硬的证据要求给受害人施加了沉重的证明犯罪的负担),他的辩护却是按照类似的路线走的。根据《大清律》的强奸条,为了确立强奸犯罪,受害人必须提供证据,以证明她在那折磨中自始至终都在反抗,“此类证据须包括:甲、目击犯罪或听到受害人呼救的证人。乙、身有瘀伤或伤口。丙、撕破的衣服。”如果那女子在性攻击的过程中停止反抗,则该案须断为“非法合奸”。换言之,如某个学者所言,如果不是受害人的死亡,起码必须是严重受伤,才能让判案官员认定强奸指控的真实性。在沈崇案中,她实际上已经满足了中国传统的强奸罪的三条标准,但马斯特斯还要争辩说,为了强奸案得以确立,她应该受更多的瘀伤和叫喊得更响亮。

检察官保尔·斐茨格若尔德中校指出了两个陆战队员的强大的躯体(皮尔逊身高六英尺,手“又大又有力”)给一位只重125磅的18岁女大学生带来的震慑效应。他进一步争辩说,法律并不要求一个女孩去做超过“她的年龄、力气、周围的事实以及环境允许她做的事,来表示她的反对”。他最后说,很难解释一位出身于良好家庭、受过出色教育的年轻姑娘(注:沈崇出身福建名门,清代名臣沈葆桢之曾孙女,林则徐之外玄孙女,为世家之女、名门大家闺秀),为何会愿意在一个寒冷的夜晚,在一个空旷的操场上,与一个她刚刚偶然遇到的醉汉度过三小时。唯一的解释就是她因为别无选择不得不呆了下来。

审判于1月22日结束,马斯特斯无力的辩护未能说服军事法官们。皮尔逊被判为对所有的指控有罪,被降为列兵,判处15年监禁。普利查德随后由另一军事法庭在元月30日审判,他被判为犯了攻击罪,以无良举止被退役,并判10个月监禁。

3月5日,驻华美军陆战队第一师师长塞缪尔·霍华德将军批准了军事法庭的判决,但该判决仍需华盛顿的海军部长批准。1947年6月中旬,海军军法官以证据不足为由,建议释放皮尔逊并恢复其伍长职务。

判决撤销

此前与沈崇案有关的反美示威已经冷却了许多,学生们专注于反饥饿、反内战运动。这则新闻再次激起舆论界的怒火,导致学生的请愿和抗议声明。在中国人眼中,皮尔逊犯了强奸罪是不容置疑的,华盛顿开脱他的滔天大罪进一步体现了美国人无视正义。一家有影响的报纸《大公报》在指出美军中的“黑羊”败坏了美军在中国的名声的同时,也指出:“如果一个强奸了中国女孩的美国军人可以被视为无罪,那么在美国人眼中,中国人到底成了什么样的人?”关于皮尔逊案件处理的消息也引起了国民党当局方面的注意,导致南京和北平之间又一轮疯狂的电报来往。与此同时,中国外交部也向南京美国大使馆递交了抗议信,要求维持对皮尔逊的原判。

胡适曾在此前做了许多努力,争取一个能使学生平静下来的法律解决,此时却痛苦地发现军事法庭的判决被否决了。从当地一家报纸上得知此事后,他立即打电报给南京的司徒雷登,表示对那消息的严重关切与震骇。他警告司徒雷登,这将可能给学生们带来政治上的震荡,因为这消息将“有力地煽起反美骚动”。他强烈呼吁司徒雷登严肃考虑此事。此后不久,胡适从美国报纸上读到关于皮尔逊案更详细的报道,意识到军法官的建议尚待海军部长的最后批准。他立即又发了一份标明了“紧急”的电报给司徒雷登,强烈敦促他让美国政府认识到全中国正在“非常焦急地观察”皮尔逊案件,把它当成是对“美国司法的一个考验”。他直截了当地拒绝了美国新闻报道关于皮尔逊是“在全国学生抗议中”被判决的声称,提醒司徒雷登,抗议发生在1946年12月30日,而军法审判是在1947年1月17日开庭,皮尔逊则在1月22日被判决。

在获知皮尔逊案的消息后,沈崇的父亲沈绍给胡适发了一封措词激烈的信,谴责美国人无视正义。他指出,已经得到确凿证明的皮尔逊的犯罪行为被撤销,必将使得中国人对美国坚持法治的倾慕心理烟消云散。他请求胡适敦促中国政府代表他的女儿加以干预,以期正义得到伸张。美国海军部随即宣布案件仍在调查中,其目的是为了平息再度激起的兴奋。但在八月中旬,海军部长苏利文宣布因为缺乏证据而撤销原判决,国防部长杰姆斯·佛理斯托尔签署了最后的命令。

档案解密

随着时间的推移,当时审理沈崇事件的法庭记录已经解密。据美国的周启博先生介绍,当时沈崇案由军事法庭审理,案卷存军方档案库。因涉外国公民,管外交的国务院也有相同的一套案卷。他从国家档案馆取得国务院这套案卷的复制件,全部为英文记录,共150张。因年久有些词和字母不太清楚,需从上下文猜出。

据周先生介绍,沈崇事件发生以后,1947年1月6日海军陆战队第一师(加强师)司令下令于中国北平第五海军陆战队司令部举行审判,前后经过多次审理。

法庭组成

当时法庭组成情况是:

1、律师开场白。2、有关人员,法官和记者入庭,宣誓。3、提出控告。4、辩方抗辩。5、控方发言结束。6、辩方发言结束。7、法庭调查结果。8、判决。同时法庭还出示了相关证据:黑板上地图的照片、手套的描述、1946年12月24和25日气象记录、1947年1月13、14和15日气象记录、大衣的描述、内裤的描述、上衣的描述。

最初判决

最初对皮尔逊的控罪共有五项控罪:1、强奸控罪;2、企图强奸而攻击控罪;3、非自愿性行为控罪;4、有害秩序和纪律行为控罪;5、可能损害士气风纪的不道德行为。

1947年1月7日,对案件中的控罪3和5及说明予以撤销。1947年6月11日军事法庭审判皮尔逊案的审判记录显示:控罪3和控罪5已经撤诉;控罪2和控罪4被宣判无罪。控罪1,他被判有罪。他被判决降为列兵军阶,监禁十五年,受不名誉退伍和其他有关处分。下令审判的有关当局已经批准了审判过程,调查结果和判决。

证言内容

据档案记录显示,原告是19岁的在北平国立大学读书的学生。她的证言内容如下:

强奸发生的那天晚上,大约8点,她一个人沿公共街道走向亭台电影院。在照明良好,行人众多的街上,被告和另一个美国海军陆战队员(普利卡德)忽然一左一右把她挟持,“护送”她走向与她目的地几乎相反的方向,穿过一个狭窄的街区(那里显然有树),到了东(长安)街,又穿过东(长安)街,走了约60码,进入一个叫作“跑马场”或“阅兵场”的地方,到达“南墙”(前奥地利公使馆墙)附近的一个地点。根据原告所说(被告和他的同伴都没有这样说),她喊叫了一次,此后她的嘴就被捂住了。她反抗却没能挣脱。到达墙边时,被告和普利卡德强制她倒在地上。因为她反抗,所以两个美国海军陆战队员要合力才能按住她并脱掉她的内裤。然后被告趴在她身上,尽管她反抗和力图并拢两腿,被告还是完成了性交行为。原告看到手电光束后喊叫,但她的喉咙马上被扼住了。为引起注意,她挥舞在她身旁的她的白色内裤。显然是怕引起别人干涉,被告沿着墙“拖”她向东走,紧抓住她怕她逃脱。被告再次试图性交,她激烈反抗使被告未能得逞,她又看到手电光,但她因怕被告杀她,没敢喊叫。被告带她绕过墙角向南,到达检阅台,在那里她从被告手中挣脱,随即又被抓住。在检阅台附近,在离交通繁忙的哈德门街约80到90步的地方,被告再次性交进入原告身体获得成功。原告因与被告挣扎多时已经筋疲力尽。她又喊叫了一次,并挥舞她的衬裤。这时有8个中国人,带着手电和枪,来到现场察看发生了什么事,救了原告。一辆宪兵巡逻吉普把被告和原告带走。

证人证词

据法庭记录,一个中国军队人员是原告的证人,他作证说:在事发那个晚上8点左右, 他看见两个海军陆战队员在亭台电影院附近“带走”一个姑娘。她在哭,“声音不响也不太弱”,但她什么话也没说。他没有进一步调查就回他的总部去了,把此事告诉4名中国军人。

这个证人由这些中国军队人员陪同,其中两人有手电,来到离领事馆南墙边一个位置约20尺处,在那个位置有一个海军陆战队员和一个姑娘在地上,一人在另一人身上。第二个海军陆战队员站在离地上的两人约2尺处。不但这个证人,而且他这一组人的任何一个,都没有听到任何喊叫,也没看到任何挣扎。这组人中有一个听到女人哭泣,其他人没听到任何声音。这5个人被站在旁边的并没带枪的海军陆战队员赶走了。过了一会,又有两个带枪的中国人加入这组人,现在这组人共7个人,他们又往回走,只到了那条街,又被那个海军陆战队员赶走。被告海军陆战队员和姑娘此时还在南墙下原来地点,离这组人有大约60码远。这组人取得了附近一个中国交通警察的协助之后又向那个地点进行了第3次行动。(这时距离两个海军陆战队员第一次被看到“带走”那个姑娘已有两个半小时。)这次那个海军陆战队员和姑娘已经不在那里了。在那个海军陆战队员和姑娘呆过的地点,这组人发现了一条围巾和一支有血迹的手套。姑娘发出哭声并挥舞她的衬裤,吸引了他们的注意,他们在检阅台附近找到了卧在地上的被告和姑娘。他们强迫被告站立起来。这组人作证说,海军陆战队员和姑娘都是满身尘土,衣着凌乱,他们的外衣都穿在身上,姑娘臀部是湿的,被告对警察态度粗暴,被告试图搂抱姑娘,姑娘一直在哭。刚才提到的交通警察作证说,大约晚10点半时他接到关于此事的报告,他去了跑马场,看到在地上的被告和姑娘。两个人都站了起来。警察说姑娘告诉他海军陆战队员强奸了她。但是,那一组人中没有任何一个听到姑娘的这一投诉。在法庭盘问时,警察被问到姑娘向谁宣称海军陆战队员强奸了她,警察回答“她告诉我了,因为我问她了”。而且,这个警察第一次见到在地上的海军陆战队员和姑娘时,姑娘没有说她正在被强奸。

检查结果

第2天凌晨大约2点半,姑娘由一个中国医生做了检查。医生作证说,他在阴道入口下部中间发现了一小块新鲜伤痕,只有生殖器进入阴道才能达到那个部位。他说“正常性交”通常不会产生这样的伤痕。除了这一小块伤痕之外,医生说姑娘的“身体”是正常的,外生殖器没有可见伤痕,没有发现精子细胞,而且“难以确定是不是真的强奸”。记录显示这个事件持续了大约3个小时,那天夜间很黑,无风,气温在15到20华氏度。

辩方证人作证说,在事件发生的那一夜之后大约3个星期里,他们两次在所说的强奸发生的地点观察行人和交通情况。他们在黑暗程度、风速、时间和气温都和所说的强奸的那个夜晚很相似的条件下研究了那个地点的行人和交通。总括地说,他们作证指出,每小时通过东长安街的行人和车辆数目有几百,那条街离被告第一次攻击原告的地点距离在60码以内。哈德门大街上行人车辆数目就更大些,而哈德门大街在第2次攻击的地点和被告被抓起来的地点以东不到100码。证词进一步指出,如果谁在第一次攻击地点“大声说话,不必喊叫”,那么在60码以外的东长安街上的人能清楚地听到。

据法庭记录显示,有数名宪兵到了中国警察逮捕被告的现场。他们作证说在现场被告用手臂搂住原告,原告显然是同意的。一个证人作证说被告和原告试图一同离开跑马场,另一个证人作证说他认为那个中国姑娘看来“完全放松”,不像“受到刺激或者哭过的样子”,而是“对整个事件表现平静”。早些时候和被告一同喝过酒的一个海军陆战队员说,被告被酒瓶割伤了手指节,这可以解释现场发现的手套上的血迹。

所说强奸案次日下午,一个美国医生检查了原告。这个医生作证说,在原告的臀部、大腿内侧、脸和脖子上都未发现伤痕。原告阴道入口处小的割伤在正常性交时也可能发生。这个医生在所说事件次日早晨也检查了被告,在被告性器官上没有发现伤痕。当夜值班的宪兵军官作证说,被告被从阅兵场带来时,对被告没有任何控告。假如有强奸的指控,被告就会被关起来,而不会作为嫌疑人释放听候传讯。原告在所说的攻击那天晚上穿的衣服和衬裤都列入了证据。原告陈述她交出衣服以后,衣服被割了几个小口子,除这些小口子之外,这件衣服没有其他损坏。和衣服一样,她的衬裤也没有暴力的痕迹。

法庭记录

法庭记录认定,仔细考察举出的证据后即可发现,原告没有在当时环境和条件下做出足够的反抗来支持她对性交不自愿的说法。虽然证据显示1946年12月24日晚事件开始时她不是自愿跟两个海军陆战队员走的,但是除了她自己的证词以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她哭过或者反抗过。与此相反,其他控方证人作证说,在她和被告呆在一起的那么长的时间里,证人既没听到她哭叫,也没看到她挣扎反抗。如果说这些要干预被告和姑娘的证人相信姑娘正在被强奸,而他们无力援救她,是令人难以相信的。同样令人难以相信的是,事件长达几乎3小时,所说的几次攻击就发生在交通繁忙行人众多的街道附近,竟然没人听到呼救声。她并没在无人援助的情况下被殴打,也一直没有失去知觉。虽然她宣称被告几次扼住她的喉咙和捂住她的嘴,医生在次日检查时在她脸上和脖子上没有发现伤痕。她作证说她的衬裤是被强力脱下来的,但在当庭展示证据时,却没有任何污迹和撕破之处。她的衣服也没有任何暴力的痕迹。在整个争执过程中她都没脱下她的手套。她的阴道口有轻伤,这种轻伤与自愿性交的情况相符合。她争辩说她做了当时环境条件下她力所能及的反抗,可是除了这点轻伤以外,所有其他事实都不支持她的说法。在警察拘押被告和她两人时,也没有见到他们精神歇斯底里和身体筋疲力尽的证据。对于被告违背原告意志和原告性交的说法,本案证据不能消除对此说法的合乎常识的怀疑。

最后判定

军事法庭最后认定,根据事实和上述法律, 对控罪1及其说明的调查结果和下令审判的机关的相关决定 , 予以撤消。根据对控罪2和控罪4的调查结果,对法庭判决和下令审判的机关的相关决定,予以撤消。总军法官认为,下令审判的机关根据以上陈述和建议采取的司法程序和行动是合法的。这个陈述和建议后来得到了海军部长苏利文的批准。因此,对控罪1及其说明的调查结果予以撤销。根据对控罪2和4的调查结果,审判的判决和下令审判的机关的相关决定也予以撤销。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中国作为战胜国之一,过去帝国主义强加在中国身上的各种不平等条约,都已废除,所谓“领事裁判权”也已废除,就是说:“任何外国人在中国犯罪,应该在中国法庭受审,按中国法律治罪”。但蒋介石为了求美军驻华帮助其打内战,自降国格,与美国签订了《处理在华美军刑事案件条例》。根据这个条例,此案由美军军事法庭单独进行审理。但在铁证面前,美军军事法庭也不得不宣判:美军士兵皮尔逊强奸罪、普利查德帮凶罪成立,并于1947年3月3日由美国驻北平海军陆战队第一司令霍华德核准法庭判决,判处强奸罪犯皮尔逊降为普通士兵,判处监禁劳役15年,判普利查德监禁劳役10个月。1947年6月美国海军陆战队司令范特格单甫特宣称皮尔逊之罪行难以成立准予释放,是在没有中方原告、中方证人、中方律师出庭并毫不知晓的情况下作出的。这样的审判,这样的结果,无论按照什么国家的司法制度,都是非法的。皮尔逊被美国海军陆战队司令宣判无罪恢复军职消息传到中国后,曾引起广大师生和各界人士强烈抗议。北大校长胡适急电美国驻华大使司徒雷登,表示震惊。中国外交部也表示抗议,要求“维持原判,予以执行”。

疑点补正

沈崇的身份

沈崇案虽然广为社会关注,但对此反应最强烈的还是学生,有的报纸甚至称“只有大学生起来抗议”。这或许与报章强调沈崇的学生身份,特别是北大学生的身份,有直接关系。学生罢课最直接的理由之一,即沈崇是所有学生当中的一员,而在校学生认为和沈崇同是苦难的一群,为了争取做人的最低权利,学生们就要拿出一切的力量来。学生读书的安全感受到空前威胁,所以就要以行动来表示心中的愤恨。胡素珊对此评论到:“它看来与1946年发生的大多数事件没有差异,不同之处是,沈崇不是那种常卷入此类与美国水兵有关事件的姑娘,她是北京大学的学生。”当时也有人戏谑地称,“假如碰着的不是女学生,而是妓女,即使还是这一套,人们会笑妓女自讨苦吃,学生也可以觉得和自己姊妹无关”。

然而,多数研究者对于沈崇的北大学生身份并未进行过详细考察,一般只是简单地采信经历者的回忆和报刊。在当时,有关沈崇身份的说法也同样虚实相间、真假难辨。这一方面因为沈崇案确有特殊性,被害本人及其家属不愿公开身份;另一方面也与当时有人企图混淆视听不无关系(上述《中央日报》即为一例)。沈崇是否为北大学生一节并未完全证实,确有进行考察的必要。

考察沈崇北大学生的身份,最简易的办法当是核检校方当年填具的学生名册。1948年12月,为了纪念建校50周年,北大校方出版部出版了由该校“五十周年筹备委员会”编写的《国立北京大学历届同学录》。该名册收录了京师大学堂以来北京大学历届学生的名单,沈姓同学共86人,然而其中却并无“沈崇”。根据该名册前言所载,“这本同学录只编到1946年度为止”,“1947在校同学另有在校同学名录,不在此编之内”。沈崇案刚发生两年左右的时间,校方似不会遗忘这个学生。“沈崇”如果是北大的学生却没有被收入该同学录的原因,只能是因为沈崇1947年时仍然在校。

1946年12月底,北大在校学生一共4288人,其中包括“退役青年军”及西南联大、北平临时大学补习班等处分发之学生,另外也包括1946年新招考的学生。然而,笔者遍查当时北大有关记录在校学生学籍及其变动的名册,却没能发现其中有名为“沈崇”的在校生。由此推断,沈崇似应为1946年度的“新学生”。另据沈崇在法庭上所称,她“十一月二十四日来平方二十四天”,其来北平目的是因为“在平入学”。因而,只有一种可能,即沈崇是北大的新生。

然而,根据北京大学档案馆收藏的《二十五年度北京大学录取新生名单(全份)》(卷宗号MC194612【2】)记录,1946年北大录取的“新生”中却并无名为“沈崇”的学生。在另一份《国立北京大学民国二十五年度学生名册》(卷宗号MC194611【1】)中,却又赫然存有沈崇的记录,即“学生姓名:沈崇。学生类别:先修班”,而且这份名册中只有一个名为“沈崇”的学生。另外在《国立北京大学二十五年度第一学期先修班学生名册》(卷宗号MC194612【4】)及1946年度先修班录取名单中,也都能查到沈崇的名字,而且其中也只有一个名为“沈崇”的学生。

明明写有“全份”字样的“新生名单”中却没有沈崇这个“新学生”,如果沈崇不是1946年度“新生”,为什么又是该年度的“学生”?难道这与沈崇记录中的“先修班”字样有关?北大“先修班”的学生是否拥有北大学籍?

在《国立北京大学民国二十五年度学生名册》中,校方将当时在校学生一共分为“正式生”、“试读生”、“借读生”、“旁听生”、“特别生”五类。值得注意的是,“先修班”的学生同“研究生”及一至六年级学生一样,属于学生的一个级别,而且计入“正式生”类别单,即“先修班”学生拥有正式北大学籍。因此可以得出,作为先修班学生的沈崇确是北京大学正式的学生。既然作为先修班学生的沈崇是北大的正式学生,那为什么在《二十五年度北京大学录取新生名单(全份)》中,却没有先修班“新生”沈崇的名字?

先修班的学生拥有北大正式的学籍,但是他们却属于特别的一类,起码在称谓上他们并不被称为“新生”。1946年11月18日的《燕京新闻》有一则报道称,“据北大教务处统计,二十五年度该校原有学生人数为四千名”,“此四千名学生中,包括一十种不同之来源,除联大、临大、新生及先修班外,尚有教部分发之复员青年、蒙藏生、台湾生、侨读生等,惟为数不多”。细心者当能发现,此文中并未将先修班学生计入“新生”中。另外,在《国立北京大学二十五年度各类学生人数表》中,校方也将“录取新生”与“先修班”分为两类。可见,“先修班”的学生确被校方另外对待。

先修班学生成为正式“新生”,需要通过严格的甄别试验(即选拔考试)。1946年11月25日,举行第一次先修班学生甄别试验,其中合格的学生才能成为一年级试读生。也只有成为“试读生”以后,才可算是正式的“新生”。这一甄别试验相当严格,通过这一关成为试读生也比较困难。当时,一名先修班学生欲升入政治系,成为一年级的试读生,竟然需要掌辖五省二市的北平行营主任李宗仁亲自向校长胡适说情。先修班学生升为试读生的不易由此可见。由于甄别试验过于困难,先修班的学生还因此请求降低甄别标准,结果遭到校方的拒绝。除此之外,学校对于先修班学生与其他学生的态度也略有不同。9月28日,校方在公布先修班录取名单时,曾称“以上录取各生于十一月五日至十五日携带证件至平津各本校分别报到,因故不能到校者一律不得保留学籍”。但是对于“正式生”与“试读生”,校方却承诺“凡在上列期间(即11月5日至15日)不能到校者得函请保留学籍一年”。

如果严格按照对先修班学生报到的上述规定,沈崇到达北平的日期无论是12月1日,还是12月20日,她都不能再拥有北大的学籍,也就是说她不能够成为北大学生。但从先修班的名册上可见,沈崇虽未按规定的时间报到,校方却仍然接受其入学。这背后的原因显然与国共冲突日益加剧、南北交通受阻有关。北大原定10月10日开学,新录取学生11月5日至15日报到,但是截至11月12日全校4000多学生中才有2726名注册,只占总数的一半稍多。“由于交通困难”,所以“各地学生多未能如期到校”。截至12月16日,距校方规定的新生报到日期已经推迟一个月了,却仍有719名学生尚未注册,其中先修班就有253人。故校方在拒绝降低甄别试验标准请求的同时,“决议先修班甄别试验,挨上海北来末批学生到后补行一次”。这实际上等于对未报到的学生“网开一面”,不仅承认其学籍,而且还为他们提供一次甄别试验的机会。因此,沈崇报到时间的迟延并未影响到其拥有北大正式的学籍。

至此,我们可以确信北京大学1946年度有且只有一位名为“沈崇”的学生。1946年12月28日,北平市政府在致美国驻北平海军陆战队司令官照会中,也曾提到受害人自称名为沈崇,“现在北京大学读书”。但也正是在这一天,报纸上刊登了陈雪屏“该女生不一定是北大学生”的言论。按说,担任先修班委员会主任委员的陈雪屏,不会在案发多日之后还查不出这个受害者是否出自北大先修班。后来他虽然矢口否认自己曾说过“该女生不一定是北大学生”的话,但也未承认沈崇就是北大的学生。因此,为了进一步确定沈崇就是北大的学生,我们还需进一步考察,以使该问题最终解决。

1946年12月30日,国民党政府外交部在致北平市政府电中,曾有“(驻)平美军强奸北大女生案尚待迅速妥善解决”之语。即外交部此时已获悉受害人是来自北大的学生。因此,翌日外交部长王世杰才会直接致电胡适询问:“奸污中国女生案究竟真相如何?有无强奸情形?盼即密示”。1947年1月2日,国民党教育部长朱家骅也致电胡适:“此次平市美兵奸污女生事,本部极关注,究竟当时实情如何,该女家庭有何意见表示,以及近来学生情绪如何,凡此种种,亟待明了,以备参考。务请以最迅速方法,妥为调查明确”。此外,王世杰在1月4日的日记中记载,“去岁十一月二十四日晚,美兵在平强奸北大女生沈崇”,“朱骝先(即朱家骅)复不肯以教育部长资格作任何纠正之表示。予乃商由行政院发表一通令纠正之”。王世杰、朱家骅致电胡适以及王世杰日记都已经说明,国民党外交部与教育部承认沈崇案中的“沈崇”就是北大学生“沈崇”。

至于北大方面,1947年1月6日,胡适在北大第28次行政会议上,“报告美兵强污女生事件”,另外还请燕树棠、赵凤喈、李士彤等六位教授组成法律顾问委员会,负责为该案搜集法律证据。9日,王世杰又致电胡适,探询胡适是否准备为沈崇案出庭作证,并称“美方刻正羞愤同深,兄之地位或未便如此”。17日,沈崇案开庭审判,胡适亲自出席旁听。3月30日,北大校方在向担任法律代理人的赵凤喈、李士彤一人赠送礼物时的附函(发文字号203号)中称:“本校女生东单事件,蒙先生惠然担任法律代理人,本校甚表感谢”。后来所赠礼物又“泰谕改送皮鞋”,并且由办事人员“买较好之自来水笔两只,赠送为本校女生被污事件之法理代理人赵凤喈、李士彤两先生”。

由以上种种事实可以断言,沈崇案中的“沈崇”就是北大先修班的学生“沈崇”。

沈崇与中共

沈崇案发生后,国民党与美国方面都怀疑沈崇与中共有关系,北大校内甚至出现了一个名为“情报网”的壁报,说沈崇是“从延安派来的女同志”,“逗引美兵制造事件”。多年后仍有人称,沈崇案完全是一宗政治阴谋,而美军士兵强奸北大女生则根本是“莫须有”。沈崇真的是中共人员吗?她为什么会被怀疑与中共有关?

根据北大校方的记载,沈崇系“上海女子中学毕业”。如果沈崇在上海即为“中共人员”或积极分子,上海女子中学或可提供一些线索。上海女子中学从抗战时期开始建立中共党组织,抗战结束以后党员却大量减少,尤其在1946年“六一二”反内战运动之后,校方开除和勒令退学的学生达30余人,该校的中共地下党员几乎全部被开除。在这些被开除的学生名单当中未提及沈崇其人。沈崇案发生后,按说沈崇原来就读的学校反响应该较强烈,然而上海女子中学却并未有所表示。与此相反,“沈崇的妹妹”所就读的中西女中反响却较为强烈。如果沈崇在上海即为中共人员或积极分子,上海女中的中共地下党应该在沈崇案发生之后有所反应,校友受污可以很容易发动该校的学生运动,中西女中的地下党仅利用“沈崇的妹妹”就读于自己的学校就发动了学生的抗议。上海女中并未因此而掀起抗议活动,或许与沈崇在该校时并不为该校的中共地下党所知有关,也或可说明沈崇并非中共人员或积极分子。另外,如沈崇在上海即为中共人员,按中共党组织的严密性,其到达北平之后应该与当地的中共党组织接洽组织关系,但是目前并未见到相关资料。诚如严耕望先生所言,“寻找历史真像,下断语时,肯定的断语比较容易有把握,只要你找到了可信的史料,纵然只有一条,有时也可以下肯定的断语。”但是否定的断语却并不容易得出,“无记录绝不等于无其事”。以上所述虽可以开阔我们考察问题的思路,但是却还不能因此断言沈崇与中共无关。要判断沈崇是否中共人员,还需通过其他渠道求得解决。

左双文判断沈崇并不是中共人员的根据是:当时在《益世报》工作的地下党员刘时平在案发后并不知道沈崇其人,任北大女同学会主席的中共党员刘俊英亦是如此,沈崇案只是当时大量类似案件中较为典型的一个,沈崇在保留犯罪证据方面毫无经验,中共北平学委认为这是一个偶然事件。左双文的研究对于重新认识沈崇身份有着直接的帮助,尤其是后两项的解释较为有力。

但是内中也有纰漏,如他在判断刘时平、刘俊英对于沈崇案并不知情一节,所依据的史料是余涤清《中国革命史册上的光辉一页》一文。在利用这一史料时,左双文却并未强调该文所提及的当时北平地下党不是一个统一的组织,在北大校内就有南系和北系两个地下党系统。如果刘时平、刘俊英同属一个系统,二人事前不知沈崇此人并不等于整个北平地下党都对此不知情。因此这条史料能说明的问题很是有限。另外,类似沈崇案的案件大量存在,也不能完全排除沈崇与中共有关,左双文采用的这一逻辑推理能说明的问题同样也很有限。

尽管如此,左双文提及的论证沈崇案为偶然事件的角度,对于解决沈崇案的发生与中共关系的问题确为有力。沈崇案的发生是在12月24日,然而中共北平地下党直到26日始有反应,此时外界报纸早已将此事刊登出来。12月31日及翌年的1月5日,中共中央就响应北平学生运动一事曾两次指示各地加紧行动,要求他们“务使此运动向孤立美蒋及反对美国殖民地化中国之途展开”,“热烈支援前线争取战争胜利”。随后,又在发出的指示中批评到,“在这次北平学生示威游行中,据闻核心组织的意见开始时落后于群众”。这已经能够说明,中共事先并不知道沈崇案的发生。此外,中共北平学委在事后总结中也提到,“当时某些地方党(如平、沪)对群众的情绪了解不详,形势估计不够,对这一运动的政治意义认识不足,精神上无准备”。“这种情况下,党是会仓促应变,缩手缩脚,落后群众一步”。同时,还明确地强调“沈崇事件之发生”,“有其偶然性在,偶然性必伴生自发性”。这更加明确地说明了沈崇案的发生绝非有意而为。

同时,认真考察案发前后的细节也不难发现,沈崇案发生的12月24日,“北大先修班因校方所规定之文理一科课程有所不满”,正处于罢课当中。沈崇未赴学校,虽与沈崇没有住宿在学校有关,同时也与这次罢课有关,而去平安电影院看电影更是偶然而为之。从12月18日开始,《民族至上》这部电影在平安电影院已经放映了7天,而且每天都是放映三场。如果不是因为12月24日北大先修班的罢课,沈崇恐也没有时间去看这部已经放映了7天、21场的电影,毕竟当时先修班的甄别试验很快就要来临了。同时,没有参加校内先修班的罢课活动而去电影院,或许也能说明沈崇对于学生运动并不热心。

沈崇既然并非中共人员,缘何屡被怀疑与中共有关?首先,这和抗战结束以后校园政治中的党派色彩不断增加有关。1946年10月10日,胡适在北大复员后的第一次开学典礼上强调,“希望学校没有党派”,“希望学校完全没有党派”,并要求“学生要将学校当作学校,学校将学生当作学生”。然而,此时国共政治对立已经渗透到了象牙塔内的小环境。1946年,国民党党员通讯局在北平区成立,该通讯局成立后还专门设立了“学运组”,在全市47个大专院校及中学成立了中心组或小组。国民党通讯局还有“中统学运组”的特务组织在各校活动。时任北平行营主任的李宗仁回忆称,“国共两党此时在北平各大学中都有职业学生从中活动”,“国民党的学生甚至身怀手枪,在宿舍和教室中耀武扬威”。与此同时,中共组织系统也有南北两系在北大存在,而且原属中共中央南方局领导的“民主青年同盟”(简称“民盟”)也在校内参与学生运动的组织与领导。

在国共两党都有政治活动的校园内,许多青年学生都被“裹入党的漩涡”,党派色彩甚为明显。然而一旦有对国民党政府不利的活动发生,校内外往往会有人首先想到这可能与中共的“煽动”有关。因此,傅斯年在《漫谈办学》一文中不无所指地谈到:“这些年来,学校纪律荡然,不知多少青年为斯所误,风潮闹到极小的事”,只要是学生政治性的风潮便一定要问是内动的或外动的。“某处广播一下,谈要求美军撤退,过了几天,学生便要求美军撤退,请问这是为谁辛苦为谁忙?”同时,国民党教育部在国共对立不断强化的时候,还不时指示校方对中共加以提防、对学生活动予以防范,或草木皆兵、或捕风捉影,其间虚实难辨。1945年9月,国民党教育部委派陈雪屏为北平临时大学补习班主任,将日伪时期各院校的肄业学生予以收容训练,并加以甄审。其间,国民党教育部在发给北大的一封电报中,要求校方密切注意中共在大学内的活动,并提及“平市各大学已由共党派人潜入活动,以大量金钱收买平津各大学学生,每人每月供给法币壹万元”。还称中共“在平市出版报章杂志有廿余种之多”,要求校方务必防范。1946年8月16日,复员之中的北大又接到国民政府教育部的代电,电文称“据密报,平津区苏侨协助中共并煽动工潮、学潮,仰注意防范”要求校方对中共提防的丝弦一再绷紧。12月14日,也就是在沈崇案发生前不久,教育部又转发内政部的“安四字第四一六零号报告”,内称“奸匪代表团董必武近正计划以大量金钱收买我方裁撤之头脑清楚、有活动能力之党员一百人,并选具最优良者二十人到我各机关要求工作,以作各项活动”。此外还称“奸匪近选派青年貌美女工作员二百七十人由哈尔滨陆续派遣潜伏我各军师各省市,内有充任谍报,有充任职员者。总机关设哈尔滨南岗,负责人万方范,其通讯方法除用无线电外,并用人员往返传递”。这些电文难以考证其来源到底如何,但却可以很明显地看出文中所提及的“奸匪近选派青年貌美女工作员二百七十人”之语,与“情报网”称沈崇为“延安派来的女同志”的宣传,几乎是如出一辙。无论究竟是属于何种情况,都可以看出国共政治对立之具体形态。沈崇被怀疑为中共人员,正是在国共对立如此激烈的形势下,国民党一方对中共政治活动过于敏感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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