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降观测点

更新时间:2024-05-15 15:10

沉降观测点是指对被观测物体的高程变化所进行的测量中所使用的观测点。沉降观测点的施测精度应符合高程测量精度等级有关规定,未包括在水准线路上的观测点,应以所选定的测站高差中误差作为精度要求施测。

布设

沉降观测点的布设应能全面反映建筑物的地基变形特征,并结合地质情况及建筑结构特点确定。沉降观测点的布设应满足以下要求:

1.沉降观测点的位置

(1)建筑物的四角、核心筒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20 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

(2)高低层建筑物、新旧建筑物、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

(3)建筑物裂缝、后浇带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

(4)宽度大于等于15 m或小于15 m而地质复杂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物,应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

(5)邻近堆置重物处、受震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沟处。

(6)框架结构建筑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纵横轴线上。

(7)筏形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

(8)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形式或埋深改变处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

(9)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建筑物,应设在沿周边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点数不少于4个。

2.沉降观测点的埋设形式

沉降观测的标志可根据不同的建筑结构类型和建筑材料,采用墙(柱)标志、基础标志和隐蔽式标志(用于宾馆等高级建筑物)等形式。各类标志的立尺部位应加工成半球形或有明显的突出点,并涂上防腐剂。标志的埋设位置应避开有碍设标与观测的障碍物(如雨水管、窗台线、暖气片、暖水管、电气开关等),并应视立尺需要离开墙(柱)面和地面一定距离。

技术要求

沉降观测点的观测除应符合一般水准测量的技术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二、三级观测点,除建筑物转角点、交接点、分界点等主要变形特征点外,可允许使用间视法进行观测,但视线长度不得大于相应等级规定的长度。

(2)观测时,仪器应避免安置在空压机、搅拌机、卷扬机等振动影响的范围内。塔式起重机等施工机械附近也不宜设站。

(3)每次观测应记载施工进度、增加荷载量、仓库进货吨位、建筑物倾斜、裂缝等各种影响沉降变化和异常的情况。

观测周期

荷载变化期间,沉降观测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层建筑施工期间每增加1~2层,电视塔、烟囱等每增高10~15m观测一次;每次应记录观测时建(构)筑物的荷载变化、气象情况与施工条件的变化。

(2)基础混凝土浇筑、回填土及结构安装等增加较大荷载前后应进行观测;

(3)基础周围大量积水、挖方、降水及暴雨后应观测;

(4)出现不均匀沉降时,根据情况增加观测次数;

(5)施工期间因故暂停施工超过三个月,应在停工时及复工前进行观测;

(6)结构封顶至工程竣工,沉降周期宜符合下列要求:

1)均匀沉降且连续三个月内平均沉降量不超过1mm时,每三个月观测一次;

2)连续二次每三个月平均沉降量不超过2mm时,每六个月观测一次;

3)外界发生剧烈变化时应及时观测;

4)交工前观测一次;

5)交工后建设单位应每六个月观测一次,直至基本稳定(1 mm/100d)为止。

注意事项

1.所有观测点均应编号,并注记在各该建筑物的平面图上。

2.观测点点位应避开上方有突出物(如窗台等)影响竖立标尺的地方,或改用1.5m、2.0m的水准尺进行观测。

3.外墙上的观测点应避开雨水管、台阶、花坛等地方;内墙上的观测点应避开暖气管等地方;对于框架结构柱子上的观测点,应避开填充墙的一面。

4.对于某些具有旅游观赏意义的高大建筑物或古建筑物,宜采用隐蔽观测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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