沟通协调机制

更新时间:2022-08-08 11:00

沟通协调机制是司法机关的一种调解机制。

公安、检察机关在破获、起诉重大刑事案件后,不应在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前向社会公众披露案件的关键证据和详细案情 为促使公检法三机关进一步加强刑事工作沟通协调,提高刑事办案质量和效率,近日,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出台了《关于建立法院、检察、公安三机关刑事工作沟通协调机制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法院、检察、公安要牢固树立办理刑事案件“一盘棋”的理念,严把事实关、证据关,防止使本应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因事实和证据问题而降格处理,影响打击犯罪力度。公安、检察机关在破获、起诉重大刑事案件后,不应在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前向社会公众披露案件的关键证据和详细案情。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对可能判处财产刑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应积极做好涉案财产的查封、扣押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赔偿能力的调查等相关工作,并以案结事了、社会和谐为目标,积极做好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工作,有效减少、化解因刑事案件产生的社会矛盾。公安、检察机关在移送案件时除食物已退还或食物不宜移送等客观原因外,原则上应随案移送关键物证。检察院在起诉书或者案件庭审中,可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也可派员列席法院的审委会及刑事案件审核组会议。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罪的案件,应在宣判前与检察、公安机关沟通;法、检、公对刑事业务干部的绩效考评,应以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为主要依据。刑事案件确因办案人查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退回补充侦查、发回重审后仍不积极补查,或者因丧失补查的时机造成案件被宣告无罪或者降格处理的,应在年终考评时扣减相应的分值。要建立法院、检察、公安三机关之间的刑事业务骨干交流锻炼制度,使他们全面了解掌握侦查、起诉、审判业务,成为精通各方业务的复合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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