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8-19 13:51
沧州市气象系统各级管理机构实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与沧州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沧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授权承担沧州市行政区内气象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履行气象主管机构的各项职责。
全市气象部门共有在职职工164人(市局72人,县局92人)。行政管理人员18人,气象业务服务人员147人。其中,硕士研究生9人;大学本科学历72人,专科学历45人。具备副研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9人,具备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67人。
1、负责沧州市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的制定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负责沧州市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对沧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2、组织管理沧州市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资料的汇总、传输;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
3、组织管理气象公共服务。改善服务手段、拓宽服务领域、增加服务产品、提高服务质量,扩大气象信息的公众覆盖面,建立畅通的气象信息服务渠道,提高公共气象服务的时效性。
4、负责沧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监测、预报管理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沧州市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负责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强气象灾害的收集、调查与评估工作;强化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完善联动机制;管理沧州市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
5、管理沧州市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指导和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管理雷电灾害的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6、负责向沧州市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象资源和推广应用气象资源区划等成果建议;组织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7、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8、统一领导和管理沧州市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的计划财务、人事劳动、科研和培训以及业务建设等工作;会同县(市)人民政府对县(市)气象机构实施以部门为主的双重管理;协助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做好当地气象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9、承担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沧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沧州市气象局内设机构:办公室(与政策法规科合署办公)、业务科技科、计划财务科、人事教育科(与党组纪检组合署办公)。机构规格为正科级。
沧州市气象局直属事业单位:沧州市气象台、沧州市防雷中心、沧州市气象科技服务中心、沧州市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财务核算中心。机构规格为正科级。
县(市)气象局设任丘市气象局、河间市气象局、泊头市气象局、黄骅市气象局、肃宁县气象局、献县气象局、吴桥县气象局、东光县气象局、青县气象局、南皮县气象局、孟村回族自治县气象局、盐山县气象局、海兴县气象局、沧县气象局。县级气象局依法履行县级气象主管机构的各项职责并承担气象业务、服务工作,具体职责由市局制定。机构规格为正科级。
2021年6月30日,入选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第二批)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