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2-29 20:06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常务委员会对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从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董仚生(党组书记)
周仲明(党组副书记)、夏延军(党组副书记)、张妹芝(女)、高云霄(女,党组成员)、吴晓华(党组成员)、陈平(党组成员)、
安忠起(党组成员、机关党组书记)
(63名,以姓氏笔画为序)
丁伟、王吉山、王桂海、王景武、元革、石立新(回族)、石永贵、龙飞、帅红波、田金昌、田京雷、宁金龙、吕素维(女)、乔书平、刘书为、关军锋、那书晨(满族)、孙日华(满族)、孙贺、纪青云(女)、杜君丽(女)、杜国强、李红录、李杰刚、李勤、李德进、杨金深、杨荣博、杨培苏、杨慧、谷雪芬(女)、沈彦俊、宋文新、张立恒、张维亮、张瑞书、陈凤珍(女)、邵二玲(女)、武鸿儒、国义民、金洪钧、周英、周科英、周健、赵士锋、赵险峰、赵新生、侯智敏、姜虹(女)、耿树伟(女)、高一雷、高士涛、高波、郭艺芳、郭玉红(女)、郭红(女)、曹娜(女)、梁久丰、彭蕙蘅(女)、韩立群(女)、程俊峰、翟海魂(回族)、霍占利
(参考资料)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主任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秘书长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在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审议决定河北省政治、经济、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环境与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在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监督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河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在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省长的提名,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厅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根据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设区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审议决定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依法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以及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主任会议审议。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先由提案人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然后由分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主任会议可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法律案一般要经过初次审议和再次审议,重要的法规案经过三次审议,才能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表决议案采取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按表决器等方式。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有关机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河北省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有办公厅、研究室、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农村经济工作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等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1980年2月由河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以来,已历经六届、七届、八届、九届,第十届常委会于2003年1月由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由62人组成,其中常委会主任1人,副主任8人,秘书长1人,委员52人。多年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在中共河北省委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依法治省总揽人大工作全局,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勇于实践,开拓创新,在地方立法、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重大事项、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密切同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以及常委会自身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重要进展。为推进河北省民主法制建设,保障和促进全省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法制委员会
负责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即对列入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委员会及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向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
财政经济委员会
第一条听取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执行情况、调整方案的预审意见,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报告,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决算进行审查时,根据委员的审议意见,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后,向会议作审查报告。
初审时,可以进行视察、调研、听取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集体审议、交换意见。必要时可就有关问题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书。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草案以及关于执行情况和草案的报告,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向大会主席团作审查报告。
第三条对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草案和其他议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将审查意见报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或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将审查意见报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第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审议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第五条报经常务委员会同意,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报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第六条根据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进行财政经济方面的执法检查,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执法检查结果。
第七条围绕本省经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事关群众利益的热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必要时向有关方面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意见书。
第八条对常务委员会交办的、群众反映强烈的省政府财政经济方面的规章、决定、命令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方面的决议、决定进行审查,认为不适当的,按法定程序将处理意见报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第九条督办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财政经济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条根据工作需要听取政府有关部门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专题汇报。
第十一条了解经济运行情况,召开会议进行分析研究,将主要指标或重要问题以简报的形式分送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等,必要时可以向省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按照法定程序对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财政经济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机构进行工作指导。
第十四条对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组织宣传、培训和学习。
第十五条受理和接待人民群众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来信、来访,进行研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交办的工作;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书面报告工作;承担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交办的财政经济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联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财经机构;联系省政府财政经济部门、派驻我省的中直财政经济机关及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财政经济部门的有关人员、专家学者,参加调研、论证、经济形势分析等活动。
办公厅职责
1、承担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的筹备、会务工作;负责常委会文、电起草、审核把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文书处理、档案管理、印信管理和保密工作。
2、负责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常委会党组会议决定事项、工作部署、重要文件及领导批示的传达和督办。
3、办理、接待来信来访,向常委会领导报告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和反映的重要问题。
4、承担常委会领导同志日常外事活动和省人大代表团出访的具体事务;负责外宾、内宾接待。
5、负责常委会新闻发布和对外宣传工作;组织对代表大会、常委会会议以及人大制度、人大工作、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宣传报道。
6、负责代表大会和常委会会议公报、人大工作年鉴、大事记和组织史的编写工作。
7、负责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人事工作和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
8、负责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的财务、基建、车队等行政事务和后勤服务工作,机关值班和安全保卫工作。
9、负责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信息建设和办公自动化建设,负责对全省人大系统信息建设和办公自动化建设的指导、规划、组织、协调和人员培训工作。
10、负责省人大常委会同全国人大、外省(市、区)人大和本省市、县人大常委会联系事宜。
11、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研究室主要职责
1、围绕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供调查报告及有关资料。
2、参加起草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重要文件和领导同志的讲话稿。
3、起草常委会党组关于召开人代会、常委会会议情况向省委的报告;组织编写人代会、常委会的会议简报。
4、编辑、印发省人大常委会内部刊物《调查与研究》、《河北人大信息》、《人大情况通报》和《参阅资料》。
5、研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理论,研究、总结人大工作的新情况、新经验、新问题。
6、负责资料的收集与整理,管理机关图书资料室。
7、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的基本法,制订、修改与代表、选举和人事任免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或办法;检查、督促代表法、选举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负责有关代表和选举法律法规的咨询。
2、负责与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收集、督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批评意见;受理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受理群众对人大代表的投诉和控告;组织安排代表的视察、调查、评议等活动。
3、承担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4、承担省人大换届选举、省级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选举和常委会人事任免的服务工作。
5、负责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工作人员进行述职评议。
6、指导市、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
7、负责对省政府组成人员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的目标责任书、述职报告的督办工作。
8、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法制工作委员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合署办公,负责对法规草案一审后、二审(有的三审)期间进行调研、论证、修改工作;承担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和长期立法规划,组织法制讲座,进行法规解释与咨询答复,汇编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性行政规章备案审查等工作。其他工作委员会负责对一审之前的法规草案进行审查、修改,参与一审后、二审期间的修改工作。对部分涉及全局性的重要法规和综合性较强的法规草案,负责直接起草或牵头起草。
其他委员会职责
各委员会包括: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农经工作委员会、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民侨外工作委员会
l、为委员会拟订、起草、审议、修改立法项目,进行调研、论证。
2、起草须由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法规草案和决议、决定草案;联系、协调、督促有关部门的法规起草工作;对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法规拟订出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按照业务分工,对下级人大常委的决议决定,对本级“一府两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做好备案及审查起草工作。
4、对委员会审议省人大会议主席团或省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做好有关工作,拟定有关议案。
5、承担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执法评议、视察等活动的组织工作。
6、联系政府有关部门,听取汇报、了解情况,进行调研,提供调查报告或资料。
7、负责对计划预算的编制进行初审。
8、负责委员会召开的各种会议的服务及其决定事项的落实工作;负责委员会的综合、协调、后勤服务等内部事务。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021年4月,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驻阜平县吴王口乡寿长寺村工作队被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表彰为“河北省脱贫攻坚先进集体”。
2021年4月,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授予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党委(机关扶贫办)“河北省脱贫攻坚先进集体”称号。
2021年4月,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驻阜平县吴王口乡寿长寺村工作队被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表彰为“河北省脱贫攻坚先进集体”。
2021年6月15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研究室党支部入选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公示的河北省先进基层党组织拟表彰对象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