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商业联合会

更新时间:2024-07-04 21:11

河北省商业联合会,是由全省商贸流通服务业的国有、民营、集体、个体、三资以及一切从事商流通服务业工作的批发零售企业及个人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具有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由省政府副省长付双健、省政府顾问、省工经联会长郭世昌、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洪毅、原省政协副主席郭洪岐、省政府副秘书长宋振华、省人大常委、省工经联常务副会长郝振宇、原省长助理、省政府党组成员、省贸易厅厅长胡振国任高级顾问,省商务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仲继安、省工经联副会长兼秘书长鲁俊芳任名誉会长,原省贸易厅副厅长谭洪生任会长。现有团体、个人会员1210多个。

基本概况

河北商会在省委、省政府、中国商业联合会和省工经联(经团联)的领导下,在业务上接受河北省商务厅指导,是经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社团组织,是中国商业联合会常务理事单位。协会成立以来,与有关部门及各省、市商会建立了广泛的业务关系网络。其宗旨是,团结省内外商界的一切力量,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积极参加我省经济建设;立足于商品流通领域,开展相关的商品经济和社会服务活动,促进对外经济联系与技术合作交流;坚持为企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搞好行业自律,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间桥梁和纽带作用。

河北商会于二○○一年成立,有会员290多个,间接会员900多个,涵盖了全省知名的商场(商厦)、超市、连锁店、五金、纺织、服装、装饰材料、家居、宾馆、饭店、糖酒、肉类、食品蔬菜、果品、茶苑、美容美发、木材、钢材、水泥、新旧汽车、各类批发市场、外贸进出口、商业房地产、拍卖、典当、石油、邮电、通讯、医药、煤炭、商办工业、旅游、商贸院校等,还吸收了部分地市商会和一些专业协会参加。凡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符合入会条件的个人,只要拥护本商会的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加入。

河北商会有明确的章程,对其职责、业务、义务和权利等,都做了详细规定,并严格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件》和《河北省商业联合会章程》开展活动。商会坚持“自强、自立、自主、自律”和民主办会的原则,充分发挥会员的积极性,深入广泛地开展各项服务工作。会员享有以下权力: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商会组织的一切活动权;获得商会服务的优先权;有权对商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应尽以下义务:认真执行商会的决议;维护商会合法权益;积极参加商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向商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按规定缴纳会费。

服务职能

(一)向会员企业提供市场预测、产业政策、经营策略、信息服务和政策咨询等,帮助企业了解市场需求,调整经营方向和经营结构。商会有自己的会刊《河北商贸》,每月一期,免费发给会员单位,通过会刊、信息简报、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及时传递市场信息和省以及国家宏观产业政策,对市场行情进行科学预测,帮助企业找准开拓市场的切入点和有效途径。

(二)积极主办和承办各类展销会、洽谈会、博览会等活动。组织企业参加省内外大型商品交易会。帮助企业开拓外埠市场,扩大产品的销售,提高企业知名度。帮助会员企业招商引资,发布项目信息,引进先进管理经验等。

(三)辅助政府有关部门对会员单位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评选和推荐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组织行业内新技术成果的评审鉴定和推广应用。

(四)组织本行业技术标准、行业标准、管理标准等各类标准的贯彻实施,如饮服业和商办工业中执行的ISO9000质量标准的认证及企业的分等定级工作。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和企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会同有关部门举办多种择优评模活动;推荐国家和省级劳模、青年岗位能手、三八红旗手等先进个人。

(五)组织行业内的各种培训和竞赛等活动,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技能。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各类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职称和职业技能进行评定和认证。

商会章程

河北省商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河北省商业联合会”,简称为“河北商会”。英文译名是:COMMERCIAL ASSOCIATION OF HEBEI PROVINCE。缩写为HPCA。

第二条 河北省商业联合会是全省性的社会团体,由从事商贸流通、服务业等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或个人自愿组成,属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河北省商业联合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省内外各类协会、商贸社团组织、商贸流通、服务业(集团)、事业单位和热心本会工作的专家、学者,运用行业管理、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维权自律、信息交流、商务咨询、人员培训、选优评模、上通下达、协调服务等多种方式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双向服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商贸流通、服务业经济繁荣与发展。

第四条 河北省商业联合会接受河北省委、省政府、接受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省经济团体联合会)、中国商业联合会的领导,接受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河北省商业联合会的会址设在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1号省商务厅(东院)北五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河北省商业联合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吸引社会上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的商贸流通、服务业,包括商场(商厦)、超市、卖场、连锁店、五金、纺织、服装、鞋帽、家居、装饰材料、糖酒、肉类、食品蔬菜、果品、茶苑、美容美发、木材、钢材、水泥、新旧汽车、物资配送、宾馆、饭店、拍卖、典当、石油、各类批发市场、外贸进出口、商办工业、商业房地产、商贸院校、邮电、通讯等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凝聚行业力量,发挥群体优势,积极参与市场竞争。

(二)指导会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搞好行业自律,讲究商业道德,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

(三)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以行业利益相关的政策决策论证,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协助政府制订行业的方针、政策。

(四) 通过法令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并参与项目责任监督;推介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

(五)参与制订、修改本行业各类规范和标准工作,包括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对违反行规行约,不符合质量标准及其它标准的产品和企业,采取业内批评、通报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直至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会员与政府部门协商对话,向政府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要求和建议。

(七)向企业提供市场预测、产业政策、经营策略和科学技术等信息,引导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确定经营方向和经营目标。

(八)帮助企业开拓新的经营领域和流通渠道,主办或协办各类展销会、洽谈会、博览会等活动;协助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先进管理方式,促进省内流通企业的现代化,推行现代企业制度。

(九)为会员提供业务指导、商务咨询、信息交流、政策法规、技术竞赛、人员培训以及市场调研等各项服务。

(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帮助会员企业寻找合作伙伴,为会员企业招商引资牵线搭桥,促进企业参与省内外和国际大流通。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十一)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指导、协助参加本会的专业协会的工作。

(十二)开办非营利性的经济、技术和服务性的实业。

(十三)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河北省商业联合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和企业以及符合本会入会条件的个人,承认本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按期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会员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各种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需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河北省商业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下同)。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同意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聘任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同意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报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后,法定代表人可由秘书长以上职务者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对外发行的一切文件;

(四)负责协会的财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会费标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每年分别为3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一次性交满五年可享受减免一年会费的优惠。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

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并进行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我省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河北省民政厅和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我省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审查同意,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河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和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我省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6年6月 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河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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