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商标协会

更新时间:2022-10-14 19:22

河北省商标协会是依据党中央国务院“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的要求和河北省委、省政府20051号文件《河北行业协会发展指导意见》及其《实施意见》的精神成立的。

概况

由“由河北省境内享有盛誉的、具有较强商标意识的企业和商标法律专家、商标工作者以及与商标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自愿组成的,开展有关商标自我保护、自我发展和自律活动的专业性、全省性、非盈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协会由“由河北省境内享有盛誉的、具有较强商标意识的企业和商标法律专家、商标工作者以及与商标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自愿组成的,开展有关商标自我保护、自我发展和自律活动的专业性、全省性、非盈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目前已发展团体会员282家,个人会员65人。

河北省副省长付双建、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李继红为名誉会长。

河北省商标协会于2006年11月27至28日在省会石家庄召开了河北省商标协会成立暨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在河北省商标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上,一致通过了协会《章程》,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和协会领导成员。张霖田当选会长,省内12个中国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当选为副会长,李克俭当选副会长兼秘书长。

第一届理事会由121人组成,其中理事单位71家,占59%;个人理事 50人,占41%。个人理事中有行政执法机关代表24人;商标工作者、法律专家和社会知名人士26人。

本届常务理事会由65人组成,其中常务理事单位38家,占60%;个人常务理事27人,占40%。

河北省商标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入宣传普及《商标法》,提高全社会的商标意识,依法维护会员商标权益,协助企业正确实施商标战略,培植河北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广泛开展商标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发挥商标在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促进河北经济的快速发展。

业务范围

河北省商标协会的主要是宣传、贯彻国家的商标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培训企业商标管理人员,指导企业及时注册、正确使用、科学管理、积极宣传和妥善保护商标;运用商标战略和策略开拓市场;大力实施品牌战略,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接受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委托,指导和办理中国驰名商标和河北省著名商标的申请事宜,向委托单位提出相关意见;帮助会员企业认真做好中国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和个案认定工作;形成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开展商标法律咨询服务,调查、举证商标侵权情况,协助政府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开展商标领域的沟通与合作,举办商标工作的交流与研讨,开拓企业文化,组织与商标有关的展示展销、产品推介和社会公益活动。

机构发展

河北省商标协会下设办公室、会员部、法律部、信息部、各市代表机构、专家委员会、商标资产评估委员会等7个机构。其中,办公室、会员部、法律部、信息部为协会办事机构;专家委员会、商标资产评估委员会为协会分支机构;各市设立协会代表机构。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河北省商标协会

英文译名:HEBEI PROVINCE TRADEMARK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HEBTA

第二条 河北省商标协会是由河北省境内享有盛誉的、具有较强商标意识的企业和商标法律专家、商标工作者以及与商标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自愿组成的,开展有关商标自我保护、自我发展和自律活动的专业性、全省性、非盈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入宣传普及《商标法》,提高全社会的商标意识,依法维护会员商标权益;协助企业正确实施商标战略,培植河北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和世界知名品牌;广泛开展商标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发挥商标在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促进河北经济的快速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受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机构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16号红盾大厦二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国家的商标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 培训企业商标管理人员,指导企业及时注册、正确使用、科学管理、积极宣传和妥善保护商标;

(三) 积极倡导和保护商标自主知识产权,协助企业正确运用商标战略和策略开拓市场;

(四) 开展商标法律咨询服务,调查、举证商标侵权情况,协助政府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 调解会员间的商标纠纷,促进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

(六) 接受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委托,指导和办理中国驰名商标和河北省著名商标的申请事宜,向委托单位提出相关意见;帮助会员企业认真做好中国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和个案认定工作;

(七) 大力实施品牌战略,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形成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

(八) 开展商标领域的沟通与合作,举办商标工作的交流与研讨,组织与商标有关的展示展销、产品推介和社会公益活动;

(九) 调查商标发展趋势,开展商标战略研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

(十) 开展商标价值评估,拓展企业无形资产,提升品牌竞争力;

(十一) 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遏制不正当竞争,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对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理;

(十二) 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公信证明、信息发布等工作;

(十三) 设立商标网站,开展商标监测,收集和整理省内外、国内外的商标信息以及相关经济信息,出版发行与商标有关的资料、刊物,交流会员信息,开展会员间的产品推广活动;

(十四) 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以及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 团体会员:商标知名度高、经济效益好、前瞻性强的合法企业和与商标相关的合法社会组织。

(二) 个人会员:商标理论水平高、具有丰富经验的专家、商标管理人员、法律工作者和与商标相关的社会知名人士以及商标业绩显著的自然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愿望;

(三) 热爱商标事业,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本团体统一制发的入会登记表;

(二) 经本团体办事机构审查合格后,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办事机构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具有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活动的权利;

(三) 获得本团体优先服务的权利;

(四) 对本团体工作具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六) 商标专用权受到他人侵犯或出现会员间商标纠纷时,有提请本团体协助解决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主动反映商标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 保守本团体及会员的秘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媒体上公告:

(一)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者;

(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严重违反党纪政纪者;

(三)违反本团体章程拒不改正者;

(四)违反本团体规定,破坏本团体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

(五)违反本团体规定的其它行为者。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由于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理事工作者,由理事单位提出新的人选,报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决策能力强;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选举,经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筹备和主持本团体的有关会议;

(二)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派出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六) 处理本团体的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会人员工作变动时,实行离任审计,与接管人员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税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政策并根据本会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并报河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到河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河北省民政厅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6年11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河北省民政厅2006年12月27日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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