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学会

更新时间:2022-01-11 15:11

河北省土地学会成立于1992年3月,是在国土空间开发、土地资源利用、土地生态建设等方面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的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公益性的法人社会团体。

主要职能

学会宗旨

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团结和组织广大会员和科技、管理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创新;传播土地科学知识,促进土地科技知识普及与推广;加强国土空间规划战略研究,推动国土空间规划行业职业发展;发挥教育、科研、科技企业等社会资源优势,从区域可持续与生态环境友好发展等方面开展国土资源利用研究;为政府制定自然资源保护政策提供智力支持,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服务,为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业务范围

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加强同省内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科技合作;面向社会开展土地科技咨询服务及举办科技展览等,普及土地等自然资源科学知识;组织举办各种专业培训,促进专业人才培养;组织开展本领域科学技术和行业发展战略研究,为自然资源管理改革发展建言献策;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委托,开展与土地科技相关的项目研究;出版学会刊物,组织编写和翻译土地科技工作书刊,推动学会网站、公众号等现代媒体的使用;向有关部门推荐科研成果和人才,推荐在土地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先进集体和科技工作者等。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河北省土地学会,英文全名“Hebei Land Science Society”,缩写为HLSS,会徽参照中国土地学会会徽。

第二条河北省土地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在国土空间开发、土地资源利用、土地生态建设等方面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的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公益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推动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本会宗旨: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团结和组织广大会员和科技、管理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创新;传播土地科学知识,促进土地科技知识普及与推广;加强国土空间规划战略研究,推动国土空间规划行业职业发展;发挥教育、科研、科技企业等社会资源优势,从区域可持续与生态环境友好发展等方面开展国土资源利用研究;为政府制定自然资源保护政策提供智力支持,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服务,为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单位建立选派党建指导员,上级党委:维明街道委员会。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24号

邮政编码:05005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土地科技及相关领域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加强同省内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科技合作;

(二)面向社会开展土地科技咨询服务及举办科技展览等,普及土地等自然资源科学知识;

(三)组织举办各种专业培训,尤其加强对国土空间规划机构的培训,帮助科技工作者更新知识,促进专业人才培养;

(四)组织开展本领域科学技术和行业发展战略研究,为自然资源管理改革发展建言献策;

(五)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委托,开展与土地科技相关的项目研究;

(六)出版学会刊物,组织编写和翻译土地科技工作书刊,推动学会网站、公众号等现代媒体的使用;

(七)推广先进的土地科学技术,促进土地科技“产学研”联合研究;

(八)向有关部门推荐科研成果和人才,推荐在土地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先进集体和科技工作者;

(九)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土地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完成政府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同时也是中国土地学会会员。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入会条件:

(一)个人会员

凡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提出入会申请:

1、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相关科技人员;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土地等相关科技工作3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土地等相关科技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人员;

3、热爱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土地科技管理3年以上的相关工作人员。

(二)单位会员

凡拥护本会章程,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并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与本学科有关的学术团体。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有两名会员做介绍人;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在本会登记注册;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省内外学术活动和科技咨询等活动,优惠获得本会印发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等;

(三)优惠获得本会的土地科技咨询服务和科技培训;

(四)优先推荐承担相关部门的研究项目;

(五)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退回会员证。会员无故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通过提案和建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及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和工作委员会、分会等分支机构及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学会工作计划;

(九)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筹集活动经费;

(十一)推荐重大科技成果和人才、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十二)决定聘任学会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学术顾问等职务;

(十三)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学会工作,在土地科技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专职的任期一般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为河北省土地学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推荐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8年4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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