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程咨询协会

更新时间:2022-05-24 10:52

河北省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立于1997年10月,是由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单位组成的具有社会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全省工程咨询业的行业组织。协会主管部门为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接受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现有团体会员100多家。

协会宗旨

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社会公德和国际惯例,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组织研究工程咨询业发展的理论和实际问题。促进国内外工程咨询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工程咨询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为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工程咨询市场,推动工程咨询事业的发展服务,为促进河北省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决策与管理民主化、科学化,提高投资效益服务。

协会任务

研究和探讨工程咨询行业在我省经济建设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行业发展方向等理论和实际问题。组织研究有关促进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等方面的问题。

协助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全省工程咨询行业管理。负责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和注册咨询工程师资格初审、执业情况检查等管理工作。

负责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评审及推荐工作。

组织开展工程咨询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举办有关工程咨询业务专题讲座、培训班、研讨班等。

组织开展工程咨询行业国内外考察、交流与合作活动。组织和交流国内外工程咨询、建设项目等信息,交流、推广工程咨询先进经验和管理经验,编辑出版《河北工程咨询》刊物,建设维护“河北工程咨询网站”。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间、行业间的有关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工程咨询人员的建议和意见。

组织完成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委托的其他任务。

协会章程

河北省工程咨询协会章程

(2008年12月5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009年2月9日经省民政厅审核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

中文:河北省工程咨询协会

英文:Hebei Engineering Consulting Association.

第二条 河北省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河北省内从事工程咨询及其相关业务的单位、咨询工程师以及在工程技术经济领域富有咨询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努力规范工程咨询行为,竭诚为会员服务,促进工程咨询业又好又快地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行政主管部门为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河北省民政厅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石家庄市华西路19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研究和探讨工程咨询行业发展的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

2、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过程中有关申请受理、组织评审、继续教育、执业检查以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3、推动本行业贯彻实施国家工程咨询质量标准、技术标准、取费标准、合同范本及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会员提供独立、公正、科学的咨询服务,保证工程咨询质量。

4、组织工程咨询学术交流,评选优秀工程咨询成果,表彰在工程咨询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会员单位和个人,举办工程咨询培训与研讨活动,帮助会员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5、办好“ 河北省工程咨询网” ,编辑出版《河北省工程咨询》会刊,传播和交流国内外工程咨询信息和动态。

6、组织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为会员开拓市场服务。

7、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解决会员间和行业组织间有关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工程咨询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8、组织完成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l、凡合法取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或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工程(设备)监理甲、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自愿申请获批准后可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2、凡负责业务和管理工作的咨询工程师和富有咨询、管理经验的经济和技术专家、学者,自愿申请获批准后可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单位或个人提出入会申请;

2、本协会秘书处审核,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确认;

3、由本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3、获得本协会服务优惠权;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接受本协会的协调和管理;

6、按本协会规定交纳会费;

7、本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而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1、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2、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3、个体行为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或修改本协会章程;

2、选举或罢免本协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组成人员;

3、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制订或修改本协会会费标准;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3、推举顾问、名誉会长;

4、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7、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8、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9、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0、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决定本协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会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二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1名、监事2名。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务。

监事会的职责:对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列席协会的理事、常务理事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组织协调能力强,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两届。情况特殊超过两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三十条 秘书处是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本协会的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8年12月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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