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4 17:38
测绘单位应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定期进行用户满意度测评,听取用户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改善测绘服务质量。
总则
业务范围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河北省测绘行业协会。(英文译名是Hebei Association of Surveying and Mapping,缩写:HBASM)
第二条 本协会由河北省境内的测绘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和支持测绘工作的相关人士自愿组成,是测绘行业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依法登记的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进行测绘管理,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和协商解决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协助建立规范的测绘市场秩序,提高测绘工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全省测绘事业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经济团体联合会)、省测绘局的业务指导和省民政厅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河北省石家庄市省测绘局院内(中山东路495号)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我省有关测绘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宣传测绘在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测绘行业单位的评优评先活动,指导、协助会员单位改善生产经营管理和技术进步,开展全省行业测绘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提高会员单位的市场竞争能力。
(三)协助有关部门制定行规行约、服务标准和质量规范,组织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规范会员质量行为,参与测绘市场管理,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的行为进行惩戒。
(四)对测绘行业的发展现状、行业改革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全省测绘行业的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报告;参与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测绘政策和立法的建议。
(五)代表会员单位向省测绘主管部门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建立行业诚信体系,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七)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测绘行业法律法规、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能。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团体会员为主。会员包括省、市、县所属的测绘企事业单位和中央有关部委所属驻冀的测绘企事业单位。资深的测绘工作者也可以申请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测绘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要求加入本会的,除提交入会申请书外,还须有本协会两名会员介绍;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协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经劝告仍不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负责人选择
第十四条 本协会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推荐名誉会长和顾问;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工业经济联合会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代表由协商和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产生。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主持本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需要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除第二项以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名,监事2名。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务。
监事会的职责:对本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列席本协会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工业经济联合会审查并报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省工业经济联合会审查并报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会长不能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单位的资助及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单位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接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和河北省民政厅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聘用人员按有关聘用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工业经济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河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工业经济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省测绘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河北省民政厅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省测绘局和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10月29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河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测绘服务质量,充分保证测绘成果质量,规范测绘生产经营行为,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我省测绘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服务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省测绘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同时倡导在本省从事测绘活动的其他测绘生产单位、经营服务单位及相关的科研院所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标准是测绘单位提供测绘服务时应当达到的最低标准,是测绘行业内部及用户对测绘服务质量实行监督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测绘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服务质量保证体系,自觉接受行业协会的监督。
第五条 河北省测绘行业协会可以根据社会需求和测绘服务水平的变化,调整本标准的服务指标项目和质量指标值。
第六条 本标准由河北省测绘行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并由河北省测绘行业协会理事会负责监督检查本标准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 服务标准
第七条 测绘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自身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严禁超业务范围经营和承揽业务。树立用户至上的服务观念,提供满足用户要求的合法的测绘成果。
第八条 测绘单位在提供测绘服务时,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装备。除向用户提供测绘成果的适用范围、精度指标和合理的工程期限等技术指标外,还应当向用户通报测绘服务标准,自觉接受用户监督。
第九条 坚持优质优价,反对任意抬价或压价等违反物价政策的违规行为。同类产品的定价或者调价,应加强协调,相互兼顾,不可只顾本单位利益而损害行业长远利益。
第十条 为适应河北省经济建设发展水平,体现河北省测绘行业的整体素质,所有基础测绘项目的技术标准均按照国家标准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设计书执行。
第十一条 一般性测绘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范要求提供技术设计和技术总结,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为便于实施,对项目经费小于五千元的常规测绘项目,可只编写测绘项目技术说明,以便用户使用测绘成果。
(一)技术设计的主要内容要求:测区概况介绍(项目任务及工作量)、已有资料及分析利用、设计的技术标准、测绘基准和精度要求、采用的技术方法及作业流程、各工序技术要求和作业方法、质量要求和提交成果资料。
(二)技术总结的主要内容要求:测区概况、任务内容及完成工作量,生产单位及生产组织进度情况,已有资料利用情况,生产中使用的仪器情况,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各生产工序生产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生产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及处理结果,成果质量管理及最终成果质量情况,成果使用注意事项说明等。
第十二条 测绘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测绘局两级检查一级验收的质量管理要求执行,甲、乙级测绘单位必须通过贯标认证,丙、丁级测绘单位要贯彻ISO9000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各测绘单位应根据该规定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内部管理体制,保证测绘产品在科学的管理体制下生产。
第十三条 一般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单位应自觉实施质量检验,并提交质量检验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任务内容及完成工作量,质量检验单位、时间及人员情况,检验方法、抽样比例及样品介绍,质量综述,质量评价、质量结论等。
未经过检查验收的测绘成果,不得对外提供使用。
第十四条 所有测绘项目均应严格按照标准规定要求提交测绘成果,严禁一切偷工减料行为。测绘成果除按要求提供纸质文档、数据文件外,还应提交所有成果和可利用的中间成果的电子文件,以保护用户利益。
未经测绘成果权益人同意,不得擅自对第三方提供。
第十五条 测绘单位要切实做好测绘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保证用户对测绘成果的使用,必要时应对用户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涉及技术更新和软件升级时应主动告知用户。
第十六条 对用户的质量投诉,测绘单位应根据用户的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属产品质量和技术问题的,应在接到投诉书起的三个工作日内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章 服务质量考核
第十八条 测绘服务质量的考核主要内容为:项目技术的先进程度、生产过程服务质量、测绘成果质量、测绘项目实施工期、资料完备程度、生产人员素质和生产设备、售后服务、用户投诉处理等。
第十九条 测绘单位在提交测绘成果过程中,应当主动听取用户意见,并及时将意见反馈给省测绘行业协会,或由省测绘行业协会直接发放用户意见调查表。
第二十条 省测绘行业协会定期在省内测绘期刊或者网站上公布考核结果,对用户不满意的项目和单位敦促其整改,对问题严重的单位予以通报并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省测绘行业协会积极组织开展测绘服务质量评优活动。对测绘服务质量好、用户满意的单位,定期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经省测绘行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自2009年10月29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培育和规范测绘市场,维护测绘单位的合法权益,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河北省测绘行业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以规范测绘行业与测绘单位的生产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树立行业良好形象,建立本行业和企业的自律机制,促进全省测绘事业健康发展为宗旨。
第三条 凡在我省注册并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会员单位,应当遵守本公约。
第四条 本公约由河北省测绘行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公约的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由协会理事会负责。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五条 测绘工作是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事业,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版图完整。全体会员单位都必须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依法测绘、合法经营,并自觉维护测绘行业的良好形象。
第六条 全体会员单位都要严格遵守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坚持诚信经营,优质服务,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测绘行业的标准和规范,自觉规范测绘经营行为。
第七条 全体会员单位都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基础管理,不断改进生产技术装备和设施,提高测绘经营管理水平。
第八条 全体会员单位都要努力学习测绘技术,积极开展测绘科技创新,不断提高测绘科技创新能力和测绘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第九条 会员单位之间要团结、互助、协调、自律,相互尊重,优势互补,共同维护企业声誉,发挥行业整体优势。
第十条 提倡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讲究信誉、文明生产,增强法制意识,强化企业管理,不弄虚作假,注重生产经营实绩,加强企业形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一条 强化对职工的遵纪守法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爱祖国、爱事业、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测绘精神,不断提高职工技术业务素质,把职工培育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文明员工,把单位办成文明单位。
第三章 行业规约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测绘法律、法规和规章,杜绝超范围、超越测绘资质等级从事测绘活动,不得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并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第十三条 坚持杜绝恶性竞争、压价竞争、扰乱测绘市场的行为,不得以低于测绘成本价格承接测绘项目,测绘项目收费不得低于国家收费标准的70%,不得将承接的测绘项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第十四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遵守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 测绘项目完成后,依法履行测绘成果汇交的义务,积极推进测绘成果共建共享。
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签定测绘项目合同后,按照规定到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项目备案登记,自觉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坚持先设计、后生产的原则。承揽的重大测绘项目的技术设计书应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开工生产。
第十八条 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行ISO9000系列标准,建立健全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完成的测绘成果经过检查验收,对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 遵守国家有关测绘成果管理的规定,不侵犯他人测绘成果的著作权和所有权。
第二十条 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国家版图的完整和尊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着“民主协商、互相监督、自我约束”的原则,做好测绘行业自律工作,保护行业平等竞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协会办公室负责日常接待和受理有关单位与个人的来信来访,并做好处理、协调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为促进本公约的执行,协会定期组织评比活动。对执行公约好的单位,在行业内进行宣传、表彰和奖励,对执行情况不好的会员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本公约、涉及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由协会办公室提交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本公约但尚未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协会办公室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和协调,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协会理事会在行业内给予批评、通报批评、行业曝光、道德谴责、社会公示和媒体曝光,记入单位信用档案,并取消其会员资格和行业评先表彰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在实施过程中,有不完善之处,协会会员可书面提出修改或者补充建议,经协会理事会讨论后修改补充。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所列事项中,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政策文件中有相关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半数以上会员代表通过后执行。
本公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2006年8月22日河北省测绘行业协会二届五次理事会通过的《河北省测绘行业协会会员公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