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12 16:37
河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内设机构名称及职责简介
办公厅: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筹备组织重要会议、活动;组织起草省纪委监委有关文件文稿;督促检查有关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负责综合分析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开展政策理论及重大课题调查研究;负责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等有关工作;负责档案管理、保密和信息工作;负责机关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等。
组织部:负责全省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承办有关干部人事工作;组织和指导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等。
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以及廉洁文化建设工作;负责省纪委监委机关的新闻事务和有关网络信息工作等。
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综合协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工作、整治群众身边和扶贫领域的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协调党内监督、问责等方面工作等。
信访室:负责受理对党的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和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等的检举、控告;受理党员对省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述、监察对象对省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综合分析信访举报情况;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和电话网络举报事项等。
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责;统一受理有关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以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报告;归口管理审查调查有关协调事项;对调查措施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全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安全办案情况;负责反腐败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等。
第一至第八监督检查室:主要履行依纪依法监督的职责。监督检查联系单位(地区)领导班子及省管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况;监督检查联系单位(地区)党委(党组)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情况,指导、检查、督促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落实纪检、监察责任,实施问责;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综合分析研判问题线索,按程序提出处置意见;综合、协调、指导联系单位(地区)及其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等。
第九至第十五审查调查室:主要履行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处置的职责。承办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以及其他比较重要或者复杂案件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等。
信息技术保障室: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全省纪检监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和技术保障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省纪委监委业务应用系统建设和运维工作,为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业务提供信息技术保障等。
案件审理室:负责审理省纪委监委直接审查调查和市(厅)级(含定州、辛集市)党的组织、纪检监察机关报批或者备案的违反党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承办党员对省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案件、监察对象对省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请复审案件等。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监督检查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受理对有关纪检监察领导干部涉嫌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等问题的举报,提出处置意见并负责问题线索初步核实及立案审查调查工作等。
机关党委:负责省纪委监委机关、直属单位及派驻机构党群工作。
直属单位名称及职责简介
河北省纪检监察工作保障中心:负责省纪委监委留置场所的管理,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和休息,协调提供医疗保障,负责涉案财物(不作为证据使用的现金等能存入专用账户的财物除外)保管,为省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工作提供服务保障,承办省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名称及职责简介
一、派驻省直部门纪检监察组及职责简介
(一)机构名称
1.省纪委监委驻省委办公厅纪检监察组
2.省纪委监委驻省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
3.省纪委监委驻省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
4.省纪委监委驻省委统战部纪检监察组
5.省纪委监委驻省委政法委员会机关纪检监察组
6.省纪委监委驻省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
7.省纪委监委驻省政府办公厅纪检监察组
8.省纪委监委驻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检监察组
9.省纪委监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
10.省纪委监委驻省科学技术厅纪检监察组
11.省纪委监委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纪检监察组
12.省纪委监委驻省公安厅纪检监察组
13.省纪委监委驻省民政厅纪检监察组
14.省纪委监委驻省司法厅纪检监察组
15.省纪委监委驻省财政厅纪检监察组
16.省纪委监委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监察组
17.省纪委监委驻省自然资源厅纪检监察组
18.省纪委监委驻省生态环境厅纪检监察组
19.省纪委监委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纪检监察组
20.省纪委监委驻省交通运输厅纪检监察组
21.省纪委监委驻省水利厅纪检监察组
22.省纪委监委驻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
23.省纪委监委驻省商务厅纪检监察组
24.省纪委监委驻省文化和旅游厅纪检监察组
25.省纪委监委驻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纪检监察组
26.省纪委监委驻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纪检监察组
27.省纪委监委驻省应急管理厅纪检监察组
28.省纪委监委驻省审计厅纪检监察组
29.省纪委监委驻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检监察组
30.省纪委监委驻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31.省纪委监委驻省体育局纪检监察组
32.省纪委监委驻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纪检监察组
33.省纪委监委驻省社会科学院纪检监察组
34.省纪委监委驻省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
35.省纪委监委驻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
36.省纪委监委驻省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
37.省纪委监委驻省总工会机关纪检监察组
(二)职责简介
1.监督促进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促进驻在部门党政一把手当好第一责任人。监督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及廉洁自律等情况,经常、及时向省纪委报告上述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
2.经省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省委管理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审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省委管理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负责审查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处级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指导驻在部门机关党委(纪委)审查科级及以下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必要时可以直接审查科级及以下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受理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申诉。
3.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负有责任的党的领导干部,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的组织提出问责建议。
4.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做好巡察工作,不承担驻在部门开展巡察的日常工作。
5.推动驻在部门开展廉政教育。依法对驻在部门的领导班子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维护宪法法律,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领导班子和省委管理的公职人员存在问题的,及时向省纪委监委报告;发现其他公职人员存在问题的,会同驻在部门开展调查处置,强化监督职责。受理对驻在部门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
6.负责调查驻在部门非省委管理的处级及以下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案件。在开展职务违法调查时,可以派驻机构名义采取不限制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措施,确需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限制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措施的,报省纪委监委批准后,以省纪委监委名义实施。发现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的,报省纪委监委批准或者指定管辖后,移交相关地方纪委监委调查或者与相关地方纪委监委联合开展审查调查。受理驻在部门监察对象不服纪检监察组所作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的复审申请。
7.按照管理权限,对驻在部门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根据监察结果,对驻在部门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8.负责对本派驻机构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9.完成省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派驻省管金融企业纪检监察组及职责简介
(一)机构名称
1.省纪委监委驻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
2.省纪委监委驻河北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纪检监察组
3.省纪委监委驻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
(二)职责简介
1.监督促进驻在企业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促进驻在企业党委主要负责人当好第一责任人。监督检查驻在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及廉洁自律等情况,经常、及时向省纪委报告上述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受理对驻在企业党的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
2.经省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企业领导班子及省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审查驻在企业领导班子及省管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负责审查驻在企业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人员违犯党纪的案件,必要时可以直接审查驻在企业其他人员违犯党纪的案件。受理驻在企业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申诉。
3.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驻在企业党的组织和负有责任的党的领导干部,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的组织提出问责建议。
4.协助驻在企业党委做好本系统巡察工作,但不承担驻在企业党委开展巡察的日常工作。驻在企业负责开展巡察日常工作的部门,要与派驻纪检监察组实现机构分设、人员分开。
5.推动驻在企业开展廉洁教育;依法对驻在企业的领导班子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维护宪法法律,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对驻在企业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
6.负责调查驻在企业非省委管理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的案件,重点调查驻在企业党委管理人员和企业总部机关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案件。在开展职务违法调查时,可以派驻机构名义采取不限制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措施,确需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限制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措施的,报省纪委监委批准后,以省纪委监委名义实施。派驻机构发现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的,报省纪委监委批准或者指定管辖后,移交相关市县纪委监委调查或者与相关市县纪委监委联合开展审查调查。受理驻在企业监察对象不服纪检监察组所作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的复审申请。
7.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查办的驻在企业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根据监察结果,对驻在企业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8.负责对本派驻机构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会同驻在企业党委负责驻在企业纪检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9.完成省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程序
(一)受理范围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信访举报渠道
来信举报。来信请寄:石家庄市维明南大街45号河北省纪委监委信访室,邮政编码:050051。
来访举报。来访接待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友谊南大街185号省群众工作中心。
电话举报。拨打河北省纪委监委电话。
网络举报。登录“中共河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河北省监察委员会举报网站”,即可进行举报。
二、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工作程序
(一)基本原则
1.依照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独立行使检查权、监察权的原则;
2.实事求是的原则;
3.以事实为根据,以党规党纪和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4.在党规党纪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5.依靠党组织,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
6.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7.维护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以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原则。
(二)基本要求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合法。
(三)工作程序
1.受理:接受反映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处理。
2.问题线索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对受理的问题线索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
3.初步核实:按照规定对受理的反映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线索进行了解、核实。
4.立案审查调查:按照管辖权限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违法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或法律责任的,依照规定决定立案审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违法事实。
5.审理:对经过立案审查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责任或法律责任的案件,在审查调查结束后向案件审理部门移送。
三、监察机关复审、复核工作程序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四、纪检机关办理申诉工作的程序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中国共产党河北省第十届纪律检查委员会
书 记:刘昌林
副书记:张效春 韩晓明 冀运福
常务委员会委员
刘昌林 张效春 韩晓明 冀运福 贾全 施晶宇 马文清 张秀新 张素娟(女)
委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马文清 王 贞(女) 王 海(满族) 王志忠 王国铭 王建兴 车 军 艾 春 史建伟 史贵中 宁振义 刘 勇 刘 媛(女) 刘国庆 刘昌林 刘敬泽 祁海东(满族) 许晓娟(女) 孙振林 李 真(女) 李 磊 李志强 李洪钊 杨士彬 宋立功 张庆文 张秀新 张素娟(女) 陈玉祥 范金龙 周景耀 孟 博 赵增宝 郝永存 郝建哲 郝莉笑(女) 施晶宇 姚幸福 耿树伟(女) 贾 全 贾兆军 高树勇 郭 峰 郭永博 黄利锋 崔雪芹(女) 崔景忠 梁红继 韩 龙 韩晓杰 韩晓明 路立营 翟海魂(回族) 冀运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