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采风学会

更新时间:2024-09-13 10:20

河北省采风学会是由河北省文学家、艺术家、民俗家以及媒体人依法自愿组成、报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备案的学术性、非盈利性民间社会团体。该会主要工作和任务是把文学艺术家们组织起来,引导他们深入基层体验生活,为他们采集第一手素材、获得真情实感提供便利、提供服务、提供机会,帮助他们克服深入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他们采风创作提示方向,提供精神动力,同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采风创作和调查研究工作。

成立时间

2014年11月1日(农历闰九月初九),河北省采风学会成立大会在石家庄举行,大会通过了《河北省采风学会章程》和《河北省采风学会选举办法》,依法选举产生了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散文家、省散文学会常务副秘书长张炳吉(笔名:赞杨)先生当选为该会首届会长。据悉,该会是全国第一家以采风创作为主要业务工作的文艺社团。中共河北省委原书记叶连松、河北省政府省原副省长郭洪岐、著名诗人浪波以及省委宣传部、省委党校、省民政厅、省作协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出席了成立大会。省领导、省采风学会主管单位省委党校领导、省民政厅领导和当选会长张炳吉先生先后在会上讲话。

成立目的

文学家、艺术家只有深入生活,深入基层,才能发现创作素材、激发创作灵感,才能采集到丰富多彩的民间文化、民间艺术和山水倩影,进而创作出接地气的精品力作。组建河北省采风学会的目的就是要把文学艺术家们组织起来,引导他们深入基层体验生活,为他们采集第一手素材、获得真情实感提供便利、提供服务、提供机会,帮助他们克服深入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他们采风创作提示方向,提供精神动力。同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采风创作和调查研究工作。

学会性质

河北省采风学会是由河北省文学家、艺术家、民俗家以及媒体人依法自愿组成、报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备案的学术性、非盈利性民间社会团体。

主管单位

河北省采风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共河北省委党校,具体联系部门为该校的科学文化教研部。

工作任务

总任务:“行走天下,写写画画”。具体工作:一是研究探索采风在文艺创作中地位和作用,采风对中华文化的影响和贡献,科学采风的方式和方法、采风活动的一般规律等。二是采集民间文化和自然特色,创作各种各类文艺作品。三是组织会员实地采风,为会员采风创作服务。四是开展采风工作和采风作品研讨。五是举办采风作品评选活动,帮助会员出版采风作品集,适时举办采风创作成果展示、展演活动。六是创办本会网站和纸质刊物。

领导班子

第一届领导班子成员

河北省采风学会

名 誉 会长 郭洪岐 诗人、省政府原副省长、省政协原副主席

名誉副会长 浪波 诗人、省文联原主席

尧山壁 作家、省作协原主席

顾 问 刘忠昌 作家、省委党校常务副校长

王书利 书法家、省委政策研究室主任

戴长江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精神文明办主任

李永君 作家、书画家、省委政法委秘书长

张国均 书画家、省政府法制办原主任

夏玉祥 作家、书画家、省民政厅原厅长

张天平 摄影家、省旅游局巡视员

李延青 作家、省作协副主席

吕 力 作家、省旅游局副局长

史育红 书画家、省国税局副局长

商志福 书法家、省委老干部局原副局长

王书广 书法家、中国书画家协会名誉会长

张绍红 诗人、河北金融学院纪检书记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会 长: 张炳吉(赞杨)作家采风网总编

副会长: 陈春生 作家、省委党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崔立秋 作家、《河北日报》文体中心副主任

张建敏 画家、河北美术学院常务副院长

李文娟(如月)作家、石家庄市《秘书战线》主编

王金亮 书法家、河北强电电建公司董事长

秘书长: 韩雪中 作家、南北游旅行网董事长

河北省采风学会理事会成员名单

常务理事:

张炳吉(赞杨) 作家、采风网总编

陈春生 作家、省委党校学术委副主任

崔立秋 作家、《河北日报》文体中心副主任

张建敏 画家、河北美术学院常务副院长

李文娟(如月) 作家、石家庄市《秘书战线》主编

薛建忠 作家、省委党校教授

王晓帆 作家、省科技馆办公室干部

张 雷 诗人、省扶贫办干部

王金亮 书法家、河北强电电建公司董事长

韩雪中 作家、南北游旅行网董事长

理事(排序无依据):

卢 龙 画家、河北美院教授

刘云昊 雕塑家、河北美院教授

杨继学 书法家、石家庄铁道大学教授

程才实 作家、省住建厅处长

付志伟 作家、正定孺子牛书社主任

郝占奎 作家、省军转办副主任

杜 泓 作家、省国税局干部

冯栋梁 书法家、退休干部

苟志俊 摄影家、石家庄市史志办处长

王 峰 画家、河北美术学院传媒学院院长

孙万顺 诗人、西柏坡电厂职工

武颜辉 书法家、省强电电建公司职工

张东杰 作家、省高速公路职工

崔喜军 作家、南皮县电视台台长

冯小军 作家、省林业厅处长

傅春生 作家、河北师大中文系教授

高建雨 作家、省委宣传部副处长

龚鹏建 作家、燕赵晚报主任

郭俊禹 作家、衡水市交通局干部

宁 雨 作家、省文联《当代人》副总编

海 霞 诗人、《海霞访谈》主持人

韩咏华 作家、张家口市宣化区

侯俊山 画家、邱县文化馆

胡芳芳 作家、霸州市胜芳镇文化站

江书学 书法家省书协副秘书长

刘金星 作家、省作协《河北作家》副主编

王占民 作家、赞皇县原副县长

田耀斌 作家、河北《共产党员》杂志社

杨海钱 诗人、退休干部

张振江 作家、石家庄日报副总编

周永刚 作家、廊坊市委信息中心主任

王建章 诗人、河北法制网主任

文 晴 民俗家、省民俗学会

之 子 作家、原石家庄日报社记者

刘 峰 作家、省作协

康建平 诗人、省文联调研员

冯建林 作家、赞皇县政府

孟德明 作家、廊坊日报社主任

陈宗良 作家、西柏坡纪念馆馆长

李连保 作家、省少儿出版社原社长

李鑫祖 作家、中国传媒社副总编

刘增安 作家、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教授

齐梅鹿 作家、河北政法报原主任

薛 冰 作家、中央电视台《故乡》栏目组

沈红旗 摄影家、省摄影协会

燕赵人 作家、省作协

张彦敏 作家、石家庄市桥西区委

杜玉山 书法家、省政协办公厅原处长

张蓬成 艺术家邯郸影视艺术家学会主席

于建波 石家庄宏建电力公司董事长

第二届领导班子、理事成员(名单)

第二届河北省采风学会领导班子成员

领导班子

名誉会长

郭洪岐、相金科、郭宝亮

会长:甄忠义

常务副会长(主持全面工作):

张炳吉(赞杨)

副会长:陈春生

张建敏

李文娟(如月)

王金亮

和凯

韩雪中

龙海波

秘书长:韩雪中(兼)

第二届河北省采风学会会理事(名单)

作者:赞杨

(河北省采风学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

张炳吉作家采风网编辑部

甄忠义画家河北美术学院

陈春生作家省委党校

李文娟作家《秘书战线》编辑部

张建敏画家河北美术学院

王金亮书法家河北强电电建公司

和凯收藏家河北和凯五金机电公司

韩雪中作家南北游旅行网公司

龙海波书法家河北世纪康龙装饰公司

王晓帆作家省科技馆

张雷诗人省扶贫办

王浩作家采风网编辑部

张占宣作家采风网编辑部

郭俊岭作家采风网编辑部

万文丽作家采风网编辑部

李洪涛作家采风网编辑部

龚鹏建作家燕赵晚报

武颜辉书法家藁城区公交公司

梁军绘画河北淼轩装饰工程公司

郭少斌书法家省采风学会书创院

刘维嘉作家北京通州

冯小军作家原省林业厅

韩咏华作家张家口市宣化区

韩冬红作家邯郸市公安局

胡芳芳作家霸州市胜芳镇文化站

王聪慧作家石家庄市公交总公司

文晴作家石家庄市

孙振彦作家秦皇岛市

袁风遥作家唐山市委宣传部

王春林书法家石家庄市翟营村

康建平诗人省文联

孙万顺诗人西柏坡电厂

刘增安作家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

刘鑫祖作家中国传媒社

方荻作家省图书馆

张东杰作家省高速公路

崔喜军作家沧州南皮县电视台

付志伟作家正定孺子牛书社

苟志俊摄影家石家庄市史志办

郭俊禹作家衡水市交通局

海蓝蓝作家张家口怀来县

王喜民作家原河北电台

之子作家原石家庄日报社

刘峰作家省作协

冯建林作家石家庄市赞皇县

憨仲作家《东方散文》编辑部

王志新作家《长城》编辑部

薛冰作家石家庄市

张君刚诗人石家庄市元氏县

张国庆作家石家庄市无极县

邢建军作家石家庄平山县

关成湖作家石家庄市

李立宪作家省气象局

周云燕作家衡水故城县

董培生作家《河北共产党员》杂志社

杜向东作家张家口涿鹿县

池冰作家石家庄市

孙明远作家河北外贸公司

李勇作家省委办公厅

苏立敏作家石家庄市元氏县

刘兰琴作家石家庄市

张国强作家采风网陕西通联站

张戎飞作家秦皇岛市

王新芳作家邢台内丘县

董俊生作家沧州河间市

郭伟作家广西北海市

鲁荣琴作家石家庄市

孙静超画家邢台宁晋县

李振雪作家沧州市

杜立宪书画家《青春岁月》杂志社

段春芳作曲家省教育厅

白恩杰作家山西晋中市

肖华来作家天津市

陈欣作家唐山市丰南区

可风作家衡水安平县

张喜新作家石家庄市栾城区

杜九升作家沧州东光县

王风顺作家保定市

赵婷婷作家石家庄市赵县

郄文革作家石家庄市

高晓冬作家石家庄市元氏县

麦健华作家广东江门市

刘剑新作家保定涿州市文联

孙樱作家海南三亚市

张变芳作家石家庄铁道大学

张靖君作家晋州市

刘京河画家邢台宁晋县

史敬东作家衡水市桃城区

曹双巧书法家辛集市

曹增建书法家石家庄市

王瑞丰书法家石家庄

尤春梅画家河北师大

张启龙摄影家保定曲阳县

张秀玲作家承德文联

安树军书法家省农发行

柳俊华作家石家庄市

刘世芬作家石家庄市

张福磊作家邢台清河县

成申茂作家石家庄市藁城区委

提恩畅作家石家庄市

李春香作家石家庄市

李锡文作家天津市

武小森作家河北出版传媒集团

王福利作家沧州黄骅市

王小丫作家沧州献县

张梅英作家石家庄市

远山作家四川省

高宏然作家《河北共产党员》编辑部

李爱红作家秦皇岛抚宁县

熊英作家石家庄市

李素生作家河南安阳市

张月娥作家石家庄市

杜九升作家沧州东光

郑景泉书画家北京市

马占顺作家北京怀柔去区

文川诗人北京海淀区

刘辉作家北京东城区

苏玉明画家北京丰台区

肖士平作家北京通州区

张连仲书画家北京朝阳区

陈道清雕刻家北京通州区

赵宝荣摄影家北京平谷区

符文军作家北京通州区

马茂洋作家中直(北京市)

张世永作家中直(北京市)

牛兰学作家邯郸馆陶县

王会敏作家邯郸临漳县

侯瑞平作家邯郸市

姚瑞红作家邯郸成安县

贾鸿雁书法家邯郸市

徐光照画家邯郸市

李冬梅评论家邯郸市

常忠魁诗人邯郸市

李建东作家邯郸市广平县

海霞作家张家口市

张立国作家张家口市

荆秀清作家张家口市

温淑兰作家张家口市

张有明作家张家口市

李金琴作家张家口市

施玉林作家张家口市

李升凯作家张家口市

郝艳芳作家张家口市

张建伟作家张家口市

本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河北省采风学会”,英文名称为Hebei folk society。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河北省采风学会是由河北省文学家、艺术家、民俗家和媒体人自愿组成、经河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备案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团结和组织全体会员,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主管单位的具体指导下,团结、组织广大文学家、艺术家到农村去、到工厂去、到一线去,到人民群众的身边去,开阔视野、丰富思想、锤炼功力,承接地气,为他们掌握第一手素材、获得真情实感提供便利、提供服务,提供机会,帮助他们克服深入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便创作出反映伟大时代、无愧于历史和人民的优秀作品,促进我省社会主义文艺的大发展、大繁荣,为我省的改革开放和构建经济强省、和谐河北做出贡献。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稳定、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及国民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河北省委党校。本会自愿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兴凯路221号2号楼1单元60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索采风调研活动的一般规律。

(二)采风创作文艺作品和调研文稿。

(三)组织会员实地采风调研,为会员采风调研服务。

(四)与有关单位合作共同开展采风调研等活动。

(五)举办采风调研成果展示、研讨、评选和表彰等活动。 (六)办好本学会网站和纸质刊物。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吸收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自愿申请。

(三)凡赞成本会章程,发表和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的文艺作品、理论批评、研究著作、翻译作品者,或从事文艺的编辑、教学和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者,由本人申请,各团体会员推荐或个人会员二人介绍,经本会主席团审查批准,即为个人会员。

(四)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成绩突出者可放宽)。

(五)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有责任感、有奉献精神。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本会会员介绍。

(3)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4)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的服务;

(四)对本会的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能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

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也可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各界赞助;

(三)政府赞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11月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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