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4 20:20
河南省书画学会是由国内著名国学大师、中国书画学会顶级书画名家联合省内数十位一流书画艺术家、教授、美术评论家、党政要员及一批书画艺术家共同发起成立的,
是河南省文化厅为主管单位,经河南省民政厅注册的专门从事书画创作及学术研究的社团组织。
乘省委、省政府“打造文化强省”的东风,河南省疏忽而学会应运而生。生机勃勃的河南省书画学会,汇神州墨坛之精英,聚华夏大地之灵气,必将使中国传统文化走向世界和扩大中原影响起到积极的作用,为提高民族整体素质及创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书画传统,借鉴和学习外来先进的创作经验和理论,积极开展书画创作和学术研究,采取多种形式促进书画交流,繁荣书画市场,为广大书画家和书画工作者提供良好的服务,推动河南省书画事业健康发展。
河南省书画学会组织机构
1.河南省文化厅
2.顾问、河南省书画学会理事会、总顾问
3.名誉主席
4.主席
5.常务副主席、秘书长
6.副主席
7.其他各委员会和分会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河南省书画学会( The drawing meeting of HeNan,TDMOHN)。
第二条 河南省书画学会是河南省各民族书画家、书画理论工作者、书画评论工作者、书画教育工作者、书画活动组织者、机关事务工作者等自愿联合组成的开展书画学术研究,促进书画交流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面传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遗产,借鉴和学习外来先进创作经验、理论,积极开展书画学术研究,促进书画交流与繁荣,为广大书画家、书画工作者服务,推动书画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团结、组织各民族书画家、书画工作者,为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书画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的、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推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学会接受河南省文化厅业务指导,接受河南省民政厅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会办公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二路中州都会广场1号楼21层。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①借鉴和学习先进创作经验、理论,积极开展书画学术研究。
②努力加强书画理论建设,积极开展书画评论,为河南省书画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正确导向。
③积极推进书画交流,参加和开展书画活动,着眼于文化发展的前沿,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美术传统,学习、借鉴优秀文化成果。
举办各种形式的书画展览、书画大赛和评奖活动。提倡体裁、题材、艺术形式及风格、流派的多样化。对优秀的创作成果、理论研究成果以及在组织、教育、编辑等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书画家、书画工作者,给予奖励和表彰。
④推进中外美术交流,积极参加和开展国内、国外美术活动,扩大友好往来,增进同港、澳、台及各省和国外美术家的合作和友谊。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密切合作、发展我省美术事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发展美术文化产业。
⑤开展多层次的人才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书画创作和理论研究的思想水平和学术水平;发现和培养书画创作、理论、编辑、教育、组织等方面的新生力量,不断发展和壮大会员队伍。
开展送书画文化下乡活动,为提高我省基层人民文化欣赏水平作出贡献。
⑥收藏书画作品、工艺品等,供展览、研讨、欣赏。
⑦艺术设计等。
会 员
第七条:
凡从事书画创作与研究的单位或从事相关行业的艺术团体、大专院校、自由书画职业者或相关行业人员、大专院校师生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承认本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均可向学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为正式会员。
第八条 :
拥护本学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在本学会的业务(行业、学科)和文化界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人员,和具备以下各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入会:
①作品入选由本学会主办的全省性综合美术展览,累计满三次者或获奖一次者;
②作品在本学会主办的单项展览中获奖三次者;
③作品入选全国性综合美术展览一次者,或单项美术展览获优秀奖一次者;
④从事美术理论研究,具有较高学术水准并有专著出版者;
⑤从事美术史论和美术理论研究,具有较高水平;
⑥长期从事美术教育、美术编辑、美术组织工作具有显著成绩和贡献者;
⑦从事艺术设计或影视、舞台等美术设计成绩显著,在本省有一定影响的;
⑧其他省书画协(学)会会员调来我省工作,履行转会手续后即为本学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①提交入会申请书;
②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③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常设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①享有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②参加学会的活动;
③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④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⑤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①执行学会的决议;
②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③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④按规定交纳会费;
⑤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做取消其会籍处理:
① 触犯法律和服刑者。
② 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已造成恶劣影响者。
③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工作,给本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无事生非、造谣诽谤其他会员影响学会团结,经说服不改者。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文化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①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②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③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④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⑤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⑥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⑦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⑧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⑩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学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②在学会业务和文化各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③学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⑤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学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文化厅审查,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学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主席任期届满后,为学会名誉主席,并有权提名下届主席人选,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二十七条 学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①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②检查会员大会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③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①主持学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②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③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④决定学会下层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⑤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学会经费来源;
①会费;
②捐赠;
③政府资助;
④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⑤利息;
⑥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1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