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博物馆学会

更新时间:2023-12-17 19:05

河南博物馆学会(英文译名为The Museum Institute of Henan.缩写为MIH.)是河南省博物馆界自愿组成的群众性、非盈利性的专业学术团体。

简介

宗旨

学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纪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博物馆工作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事实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和原则,开展学术活动,促进河南省博物馆事业的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做出贡献。

管理机关

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南省文物管理局,管理机关是河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河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学会的挂靠单位是河南博物院。

联系方式

学会办公地址在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8号河南博物院内

通讯地址:450002 郑州市农业路8号 河南博物院

分支机构

河南省博物馆学会陈列专业委员会

2001年9月成立的河南博物馆学会陈列专业委员会由全省博物馆界从事陈列专业的学者和专家组成。田凯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李宏、王献本、张霆,秘书长徐雷。共有常委、委员共10余人。

陈列专业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就伴随着全国文博事业的复兴和博物馆建设的大发展可喜局面,各委员利用自身专业优势和丰富业务经验,始终立足博物馆陈列实际工作,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吸收国内外先进的设计理念,积极、努力地发挥了陈列专业委员会的人才优势,投身全省博物馆的建设。近十年来,陈列专业委员会的专家为河南省各地市博物馆的建设进行了大量指导、策划、设计、论证等工作。形成了一支造诣深厚的陈列策划与设计的专家队伍。为我省博物馆陈列专业走向专业性、规模性、规范性、学术性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在今后的博物馆建设中, 陈列专业委员会努力达到以下六个方面的业务目标:

一、经常组织学术讨论会,促进理论研究,进行与陈列相关的业务和学术交流:

二、开展面向社会的咨询、陈列设计方案的撰写指导及论证工作;

三、主持并完成—些重要陈列项目的策划、组织、设计工作;

四、进行全省博物馆建设中陈列业务的辅导和协助工作。

五、推动各文博单位陈列的交流、合作工作。

六、适时举办培训班,培养策展和陈列艺术设计人才。

七、编辑出版书籍、资料、深入学术研究;

面对博物馆发展全球化影响,我国博物馆陈列艺术设计观念不断更新,陈列工作运行机制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使博物馆陈列专业的内涵不断增新,外延不断扩大。对专业策展人和陈列艺术设计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陈列专业委员会将积极探索新思路,拓展业务视野,完善自身建设,为博物馆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挂靠单位:河南博物院陈列部

地址:河南郑州市农业路8号

邮编:450002

河南讲解培训基地

河南讲解培训基地,2008年建立。是河南省文物局委托河南省博物馆学会与河南博物院共同承办的全省讲解培训机构。

基地基本情况

基地位于河南博物院内。这里环境优美,教学设备齐全,拥有通用教室、计算机教室、多功能报告厅、小报告厅。内部设有投影仪、录像机、摄影机、多媒体设备等。学员食宿安排在河南博物院对面快捷酒店中,房间舒适、干净、方便。基地管理严格,规章制度健全。培训基地主任为刘玉珍(中国博物馆学会志愿者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河南省博物馆学会副秘书长、河南博物院社会教育部主任、研究员)培训基地教务主任为王学敏(河南省博物馆学会名誉理事、河南博物院研究员、知名社会教育专家)

主要课程与授课教师

基地主要设置文物考古、博物馆、讲解接待、礼仪等方面的课程十余门,并聘请一大批优秀专家担任授课教师:

考古基础知识课教师为张文军(河南省博物馆学会理事长、河南博物院院长、研究员)

博物馆知识课教师为田凯(河南省博物馆学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河南博物院副院长、研究员)

中原文化课教师为丁福利(中国博物馆学会社教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河南省博物馆学会社教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河南博物院副院长、研究员)

河南重要考古发现课教师为孙新民(河南省文物研究所所长、研究员,享受国务院津贴的陶瓷专家)

古代陶瓷课教师为孙新民(同上)

古代青铜器课教师为郝本性(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中国古文字学会理事、河南文物研究所原所长、研究员,享受国务院津贴的专家)

考古文化和遗址课教师均为河南省文物研究所研究员,有的是享受国务院津贴的专家。

博物馆礼仪课教师为刘玉珍(中国博物馆学会志愿者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河南省博物馆学会副秘书长、河南博物院社教部主任、研究员)

礼仪行为训练教师为苏京(河南省旅游学院副教授)

博物馆实用讲解艺术课教师为王学敏(河南省博物馆学会名誉理事、河南博物院研究员、知名社会教育专家),同时,还有获得全国或河南省讲解比赛一等奖的优秀讲解员协助授课和辅导。

化妆课教师为辛玲(河南电影制片厂高级化妆师)

培训方式及目的

培训方式:专家授课、辅导(教师大多使用多媒体教学,图文并茂,立体生动);优秀讲解员示范讲解;观摩、座谈交流;考察、考核等。

目的:使学员在基础理论(包括文物考古、博物馆学等)和专业知识(包括讲解方法、技能和语言表达、礼节仪态以及接待组织观众等)方面得到全面提高,经考核合格后,由河南省文物局颁发讲解员上岗证和河南讲解培训基地结业证。

取得的成效

基地自成立以来,已举办培训班12期,其中有七期讲解培训普及班、一期全国讲解大赛赛前集训班、两期暑期“国宝讲解小明星”培训班;一期上海世博会特训班,一期河南博物院讲解员提高学习班。先后培训800余人,涉及三个省二十多个地市。

培训过的学员经考核,合格率达到98%。学员对教学计划、老师讲授的内容、班务服务等感到满意。普遍认为,能听受众多专家授课,进行面对面交流,机会难得,不仅扎实地学到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及最新知识,更重要的是提高了自己在实际工作岗位上讲解接待能力。不少学员回去后,以新的面貌出现在观众面前,成为单位讲解业务骨干。世博会河南馆讲解员,经过培训提高很大,在上海的讲解和服务普遍受到称赞。

近期招生计划

在总结以往工作和经验的基础上,2011年下半年准备继续开办一期普及类讲解培训班。另外,7——8月针对河南博物院暑期活动“国宝讲解小明星暨小志愿者选拔”面向社会儿童开办一期培训班,目前正在进行中。年底开办一期针对社教管理人员、优秀讲解员的提高培训班。提高班以学术报告、研讨形式为主,促进社教、讲解工作高水平、高素质的发展和提高。

学员报名方法和流程

河南讲解培训基地常年举办“讲解员培训班”,每期招聘信息将通过河南文化网、河南省文物局网站、河南博物院网站传递,并通过发信件或电话告知各地有关单位。凡从事或喜爱讲解工作的各地单位与个人均可通过电话或邮件报名参加。

章程

河 南 省 博 物 馆 学 会章 程

(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上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河南省博物馆学会,英文译名为The Museum Institute of Henan.缩写为MIH

第二条 本学会是河南省博物馆界群众性的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纪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博物馆工作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事实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开展学术活动,促进我省博物馆事业的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河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领导、河南省文物局的业务指导和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办公地址在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8号河南博物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有计划地组织有关博物馆学的研究和学术活动,提高学术水平,并积极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建议,为改革、提高和发展博物馆事业作贡献;

(二)开展学术交流,组织参观学习,增进省内外博物馆工作者之间的联系;

(三)了解国内外博物馆发展动态,编辑会刊,推荐、印发博物馆学研究专著、论文与资料。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学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具有馆员(或相当于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任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职务的需在正式报刊上发表有2篇学术论文或工作五年以上者、文博单位的的领导干部、社会上热心博物馆事业的人士。

(五)各种类型的博物馆以及同博物馆业务有关的教学单位、科学研究单位,经申请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为学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经所在单位同意或经两位会员介绍,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获得学会编印的刊物和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总结和介绍博物馆工作经验,撰写和翻译有关博物馆学的文章,积极向学会提供。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学会工作任务和年度工作计划;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大会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各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先例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处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会长为本团体本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会长先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国家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业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速写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9年6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本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鲂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199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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