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6-20 17:21
河南省建筑业协会,是由全省各市、各部门从事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其他建筑业、工程质量和建筑科研、教育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团组织。经河南省民政厅民间社团管理局审批注册,于1994年6月成立。主管部门为河南省建设厅,是全省建设系统最大行业协会之一,拥有会员单位数百家,代表着全省近3000家建筑施工企业、180万建筑职工的最根本利益。
2024年6月18日,河南省建筑业协会建筑材料分会于郑州正式成立。
河南省建筑业协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同行业市场竞争秩序,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代表企业与政府进行沟通和协商,建立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这四个方面作为自己的基本职能。
一、综合办公室职责
主要负责协会文秘、档案、固定资产、人事等行政事务性工作。具体职责:
1、负责起草工作制度并经审定后监督执行;
2、组织编制季度、年度工作计划,并对计划的实施和完成进行检查和考核;
3、负责承办会员入会登记,注册有关事项,管理会籍、会费的收缴工作;
4、负责协会和相关社团的对外联络工作;
5、负责文件、档案、资料的收发、归档管理工作;
6、负责协会内固定资产的管理,办公用品、设备的采购、管理工作;
7、负责起草综合性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和综合统计工作;
8、负责会议的组织管理工作;
9、做好秘书处各部门的协调、服务工作,以及对各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服务;
10、完成秘书处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质量安全部岗位职责
主要负责科技进步,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项工作。具体职责:
1、负责河南省建筑工程“中州杯”奖的组织、协调、评审、表彰活动,指导和推动全省建筑业企业质量管理和创优活动;
2、组织推荐我省建筑工程参加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及省、部和全国性行业组织的质量管理和创优活动;
3、组织开展优秀QC小组活动及成果的发布、评审、表彰工作。负责省、部级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等奖项的申报推荐工作。做好QC小组活动培训工作;
4、负责河南省“中州平安杯”奖的组织协调、评审表彰工作。推动全省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5、组织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机具和科技成果,开展科技咨询服务工作;
6、协助秘书长管理、协调质量、安全、技术等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7、完成秘书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行业发展部工作职责
主要负责行业发展,评优评先工作。具体职责:
1、负责年度全省建筑业会员单位评优评先的资料申报、专家评审、表彰等各项组织工作;
2、负责全省建筑行业专家库的组织建设工作;
3、组织各市建筑业协会、各会员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学习调研活动;加强与其他省市同行以及协会之间的交流、沟通。
4、进行行业调研,对会员单位提出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反馈;
5、针对国内外行业发展的前沿信息,请有关专家以专题报告、论坛等多种形式为会员单位提供理论及信息服务;
6、完成秘书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信息宣传部职责
主要负责编辑会刊,编写资料,信息交流。具体职责为:
1、负责《河南建筑业》杂志、《河南建筑业年鉴》的宣传策划、资料收集,编辑等工作;负责协会网站的建站及管理;负责《中国建筑业年鉴》中有关河南工作的稿件撰写;
2、负责编辑每年一度的鲁班奖(河南)工程画册;编辑每年一度的《河南省建筑业行业优秀论文集》;
3、负责组织举办通讯员新闻写作、建筑摄影等学习培训工作;适时组织开展建筑业行业(企业)报刊交流、评比等业务学习活动;
4、做好《建筑时报》河南记者站工作;做好新闻媒体的衔接联络工作;
5、负责对外的资料信息交流;
6、协助办公室起草综合性工作的报告、总结等工作;
7、完成秘书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培训部职责
主要负责建筑业企业职工技能,业务技术,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培训组织与管理。具体职责为:
1、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设行业资格性岗位培训;
2、在全省建设行业开展职业资格培训及有关考前培训;
3、在全省建设行业开展有关继续教育;
4、协调及会同市协会及省建协分会,专业委员会联合举办有关培训活动;
5、完成有关部门及协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培训工作。
河 南 省 建 筑 业 协 会 章 程
2003年4月18日河南省建筑业协会
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河南省建筑业协会,英文名称为:HENAN PROVINCE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HNPCIA。
第二条 河南省建筑业协会是全省各地市、各部门从事土木工程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筑装修、装饰和建筑科研、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河南省地方性行业组织,是在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河南省建筑业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总方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国家和河南省有关法律、规章、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并参与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建筑业行业管理,按照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培育、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运作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充分发挥联系政府,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坚持双向服务,促进企业适应市场经济,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经济效益,推进行业健康发展,为把建筑业建成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省建设厅,并接受其业务指导。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省民政厅,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五条 河南省建筑业协会办公地点在郑州市黄河路96号。(现已更改为:郑州市金水路103号附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我省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方向、理论和方针、政策,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进行专题调研,并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协助政府建筑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受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的具体工作;
(四)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合作,推进建筑业的经济技术合作与进步,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的竞争力;
(五)积极展示建筑科技,并大力推进建筑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开展技术与管理人才的培训,提高企业整体素质;
(六)组织省内、外信息交流和推广先进经验,编辑、整理行业有关资料、文献;宣传会员经营活动,出版行业刊物;
(七)发展同国内、外民间社团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八)支持会员合法经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本行业领域内全方位的开展咨询服务;
(九)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事宜,表彰和奖励优质工程、优秀企业、优秀人才;
(十)组织发展建筑业的公益事业,开展其它有益于行业发展的活动;
(十一)对地区、部门建筑业协会进行行业指导,制定行规行约,逐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十二)受省建设厅委托,负责河南省建设工程中州杯奖(省优质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审的具体工作及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单位会员(直属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凡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与建筑业相关的行业组织,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河南省建筑业协会团体会员;
(二)单位会员(直属会员)
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筑装修、装饰和建筑科研、学校等企、事业单位,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直属会员)。
(三)个人会员:从事建筑行业相关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个人会员资格为:从事建筑业或相关行业工作至少一年以上的专业人士。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由省建筑业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取得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五)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配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并按时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协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各市地、各部门推选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二)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按理事人数三分这一比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款的职权,并对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质量分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以及有关专业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年度各项工作目标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报会长同意后聘用;
(五)受会长委托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秘书长、副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七)为体现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和会员单位对协会工作的支持,凡当选上述协会职务的企事业单位可以向协会赞助事业发展基金;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必要时,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和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经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作出决义,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于二○○三年四月十八日经本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2年8月18日,被授予“郑州市文明单位”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