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信息管理协会

更新时间:2023-08-10 15:13

河南省建设信息管理协会是为推动河南省建设行业信息及网络技术进步与创新,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协会。

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河南省建设厅。本团体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是积极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促进建设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带动建设系统信息化、网络化、信息安全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实行信息共享;组织会员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对建设系统的难点、焦点、热点问题的调查研讨和交流;组织有关单位合作开发、交流和推广建设信息技术,规范建设市场;宣传普及建设信息服务和建设系统信息化建设的知识,举办各种技术讲座和技术交流会;开展建设信息服务、技术专业人员的各种培训业务;建设、运行和维护河南省建设厅网站,参与或组织有关信息化建设、信息服务业、新技术和新成果的展览会;承担各级建设部门、建设口企事业单位、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信息技术研发工作,组织研究我省建设口信息事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法律、管理体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建立同国外、港澳台地区的组织和团体的联系,加强与各省市区建设部门的组织联系,促进国内外建设信息的合作与交流;组织会员学习考察境内外建设信息产业建设情况;为会员提供协会其他相关服务,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中文名称:河南省建设信息管理协会

协会英文名称:The Construction Information Society of Henan Province

第二条 河南省建设信息管理协会是由从事建设行业的行政管理、科研、生产、施工、流通、服务的各类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全省性建设行业社会团体。它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义务,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信息化建设的要求,推进全省建设系统政务信息公开,为政府、为企业、为社会、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并在政府部门与建设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建设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沟通与联系作用。

第四条 河南省建设信息管理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是河南省建设厅,由河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会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10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河南省建设信息管理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务公开的各项要求,对全省建设系统的各类政务信息开展搜集、整理、存档、公开等工作。

(二)组织研究我省建设信息事业发展战略,及时就政策和技术方面的有关事宜,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密制度的前提下,组织有关单位合作开发、交流和推广建设信息技术,开展信息咨询服务,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促进全省建设事业发展。

(四)积极推动建设行业各部门和会员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与合作,促进建设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带动建设系统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实行信息共享。

(五)组织会员单位和社会力量,对建设系统的难点、焦点、热点问题开展调查研讨和交流。

(六)宣传普及建设信息服务和建设系统信息化建设知识,举办各种技术讲座和技术交流会,开展建设信息专业人员的各种业务培训。

(七)受省建设厅委托,建设、运行和维护河南省建设厅门户网站,参与或组织有关信息化建设、信息服务业、新技术和新成果的展览会,编辑出版和发行建设信息书刊和会刊资料,主办《河南建设信息快报》。

(八)建立同国外、港澳台地区的组织和团体的联系,加强与各省市区建设部门的组织联系,促进国内外建设信息的合作与交流。

(九)组织会员学习考察境内外建设信息产业建设情况。

(十)完成建设厅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全)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本人如不能出席会议的,可指定专人持授权书参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同意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发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理事长(会长)不能履行职责可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外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会长)如不在位时,可指定专人行使理事长(会长)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并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3月2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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